詞語
軍銜降級解釋
1955年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軍銜降級可以作為一種懲戒”,國外許 多國家也都遵循“不犯錯誤軍銜不予降低”的原則(臨時軍銜除外)。
1988年 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新的軍銜制後,降低軍銜的情況包括了兩種:一種是軍 官因不勝任現職,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軍銜高於新任職務等級最高編制軍銜 的,應當將其軍銜“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最高的編制軍銜,這種調整式的 軍銜降級,不算處分;再一種是軍人因違犯軍紀,給國家和軍隊造成損失的, 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軍銜降級處分,但這種處分 不適用於少尉軍銜。軍銜降級後,其本級銜齡從降級之日起重新計算,但如 果對所犯錯誤已經改正,並在作戰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其軍銜的晉升期 限可以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