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詞義
將官 jiàng guān[general] 將級軍官,低於元帥,高於校官。
《東周列國志》第七十五回:“二姬頂盔束甲,充做將官,分立兩邊,伺候孫武升帳。武親自區畫繩墨,布成陣勢。
“更選將官。”——清·梁啓超《譚嗣同傳》
將官又分為準將,少將,中將,上將,大將。
軍官軍銜
將官,亦稱作將軍,近、現代軍官軍銜的一等。為上等軍官軍銜,包括大將(一級上將)、上將、中將、少將。對授予上述軍銜的軍官亦泛稱將官。蘇聯將官軍銜
1935年9月22日,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和蘇聯人民委員會發布《關於在蘇聯紅軍中建立軍銜制度的決議》,在蘇聯紅軍和紅海軍中按照軍人類別分別設立:陸軍和空軍指揮員和士兵軍銜、海軍指揮員和士兵軍銜、軍隊政工人員軍銜(1936年又設定海軍政工人員軍銜)、陸軍和空軍技術人員軍銜、海軍工程技術人員軍銜、各軍兵種各勤務部門軍事經濟和行政人員軍銜、各軍兵種各勤務部門軍醫人員軍銜、各軍兵種各勤務部門獸醫人員軍銜、軍事司法人員。(註:各種軍銜的等級設定、劃分不盡相同)同時,決定設立“蘇聯元帥”軍銜,作為蘇聯軍隊的最高軍銜,授予“在國防建設、軍隊建設、反侵略戰爭中建立卓越功勳,和具有傑出軍事思想的高級指揮員”。
陸軍和空軍指揮員和士兵軍銜,共5等14級,第一等是高級指揮員,分為一級集團軍級、二級集團軍級、軍級、師級、旅級等五級;紅海軍指揮員和士兵軍銜,共5等13級,第一等是高級指揮員,分為一級艦隊級、二級艦隊級、一級分艦隊級、二級分艦隊級、海軍上校等五級;軍隊政工人員軍銜,共3等9級,第一等是高級政工人員,分為一級集團軍政委級、二級集團軍政委級、軍政委級、師政委級、旅政委級等五級;陸軍和空軍技術人員軍銜,共3等9級,第一等是高級(技術)主管人員,分為集團軍級工程師、軍級工程師、師級工程師、旅級工程師等四級;海軍工程技術人員軍銜,共3等9級,第一等是高級(技術)主管人員,分為艦隊級工程師、一級分艦隊級工程師、二級分艦隊級工程師、三級分艦隊級工程師等四級;各軍兵種各勤務部門軍事經濟和行政人員軍銜,共3等9級,第一等是高級(軍需、行政)主管人員,分為集團軍級軍需、軍級軍需、師級軍需、旅級軍需等四級;各軍兵種各勤務部門軍醫人員軍銜,共3等9級,第一等是高級(軍醫)主管人員,分為集團軍級軍醫、軍級軍醫、師級軍醫、旅級軍醫四級;各軍兵種各勤務部門獸醫人員軍銜,共3等9級,第一等是高級(獸醫)主管人員,分為集團軍級獸醫、軍級獸醫、師級獸醫、旅級獸醫等四級;軍事司法人員,共3等9級,第一等是高級(軍事司法)主管人員,分為集團軍級軍法官、軍級軍法官、師級軍法官、旅級軍法官等四級。
根據有關蘇聯法律、蘇軍條令規定,從1935年起,對軍人類別的稱謂作了一些變化:在法規條文中,將各類指揮員、政工人員、主管人員統稱為“首長”,並按軍銜區分為高級、上級、中級、初級。
1936年12月22日,在紅海軍中實行有別於陸軍政工人員的“海軍政工人員軍銜”,調整海軍工程技術人員軍銜稱謂,海軍政工人員軍銜,共3等10級,第一等是高級政工人員,分為一級艦隊政委級、二級艦隊政委級、一級分艦隊政委級、二級分艦隊政委級、三級分艦隊政委級等五級;海軍工程技術人員軍銜,共3等9級:第一等是高級(技術)主管人員,分為艦隊級工程師、一級分艦隊級工程師、二級分艦隊級工程師、三級分艦隊級工程師等四級。
1940年5月7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頒布命令:在陸軍、空軍和海軍高級指揮員中實行將官軍銜,原一級集團軍級改稱大將,原二級集團軍級改成上將,原軍級改稱中將,原師級改稱少將,原旅級保留;原一級艦隊級改稱海軍元帥,原二級艦隊級改稱海軍上將,原一級分艦隊級改稱海軍中將,原二級分艦隊級改稱海軍少將,原海軍上校改為海軍上級指揮員的第一級。
政工人員在部隊中擔任軍事委員會委員、政治副司令員、政治副職及政治部主任等,軍銜較同級正職首長低一至兩級,但權力很大,對部隊戰鬥、行動有最高決策權。1941年7月16日,在紅軍中實行“政治委員會制度”(7月20日擴大到紅海軍),在軍團、兵團、部隊中設立政治委員,在分隊中設立政治教導員、政治指導員,以上政工首長與同級正職首長職級相同。1942年年10月9日,國防人民委員史達林發布命令,在紅軍中建立完全的“一長制”和取消政治委員制度,10月13日擴大到紅海軍(註:各級部隊的政治副職仍然保留,政工軍銜仍然存在)。
1943年1月16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命令,設立空軍元帥、炮兵元帥、裝甲兵元帥等高級軍銜,這些高級軍銜(軍兵種元帥)與陸軍中的大將屬於同一級別。
1943年7月24日,根據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命令,將紅軍軍人中的高級指揮員改稱將官,8月10日,根據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命令,將紅海軍軍人中的高級指揮人員改稱將官。1943年10月9日,根據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命令,設立空軍主帥、炮兵主帥、裝甲兵主帥、通信兵主帥等高級軍銜。這些軍兵種主帥是低於蘇聯元帥高於大將/軍兵種元帥的高級將官軍銜。
到1943年10月為止,蘇聯軍銜名稱、等級的規範工作基本完成,實現了軍銜劃一,規定了統一的軍人軍銜,其中大部分軍銜使用到蘇聯解體。對中國、朝鮮、越南等社會主義國家的軍銜制度產生了一定的影響。蘇聯解體後大部分被俄羅斯等前蘇聯各加盟共和國繼承。
其他各主要國家現行將官軍銜
美國將官,屬於美國軍銜體系中的第一等,分為五星上將(戰時或戰後對有特殊貢獻的高級軍官才授予)、上將(也稱作四星上將)、中將、少將、準將等五級軍銜。俄羅斯將官,屬於俄羅斯軍銜體系中的第二等,分為大將、上將、中將、少將等四級軍銜。
英國將官,屬於英國軍銜體系中的第二等,分為上將、中將、少將、準將等四級軍銜。
法國將官,屬於法國軍銜體系中的第一等,分為上將、中將、少將、準將等四級軍銜。
朝鮮將官,屬於朝鮮軍銜體系中的第二等,分為大將、上將、中將、少將等四級軍銜。
越南將官,屬於越南軍銜體系中的第一等,分為大將、上將、中將、少將等四級軍銜。
古巴將官,屬於古巴軍銜體系中的第二等,分為大將、上將、中將、少將等四級軍銜。
印度將官,屬於印度軍銜體系中的第二等,分為上將、中將、少將、準將等四級軍銜。
韓國將官,屬於韓國軍銜體系中的第一等,分為上將、中將、少將、準將等四級軍銜。
加拿大將官,屬於加拿大軍銜體系中的第一等,分為上將、中將、少將、準將等四級軍銜。
日本自衛隊將官,屬於日本軍銜體系中的第一等,分為上將、中將、少將等三級軍銜。
阿爾及利亞將官,屬於阿爾及利亞軍銜體系中的第一等,分為少將、準將等兩級軍銜。
我國將官軍銜
1909年,清政府頒布的《陸軍人員暫行補官章程》規定,在上等軍官第一級正都統內,增設大將軍和將軍軍銜,作為正都統級軍官有功勳者的賞賜榮銜。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於1912年1月頒布《陸軍官佐士兵階級表》,規定上等軍官稱“將軍”,分大將軍、左將軍和右將軍三級。同年8月,改定軍官佐軍銜,上等軍官軍銜稱“將官”,分上將、中將和少將三級。國民黨政府軍隊沿置將官軍銜為上等軍官軍銜等級。
1934年,定陸海空軍軍官佐軍銜,上等軍官將官一等分上將、中將和少將三級。1935年,將上將一級增置為特級上將、一級上將和二級上將三級。1936年,還規定陸軍中將在二級上將無缺額時,授上將加銜,待上將出缺時,正式授二級上將。
中國人民解放軍於1955至1965年第一次實行軍銜制期間,將官屬於第二等,分為大將、上將。中將和少將四級。
1988年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將官屬於第一等,軍銜設一級上將、上將、中將和少將四級。1994年公布的《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規定,將官軍銜中不再設一級上將,只設上將、中將和少將三級。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級別
軍官軍銜 |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銜分為3等10級,即將官3級(上將、中將、少將)、校官4級(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3級(上尉、中尉、少尉)。 | 備註: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不授予軍銜。 |
將官 | 上將 | 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的編制軍銜正大軍區職的主要軍銜;副大軍區職的輔助軍銜 |
中將 | 副大軍區職的主要軍銜;正大軍區職、正軍職的輔助軍銜 | |
少將 | 正軍職、副軍職的主要軍銜;副大軍區職、正師職的輔助軍銜 | |
校官 | 大校 | 正師職的主要軍銜;副軍職、副師職的輔助軍銜 |
上校 | 副師職、正團職的主要軍銜 | |
中校 | 副團職的主要軍銜;正團職、正營職的輔助軍銜 | |
少校 | 正營職的主要軍銜;副團職、副營職的輔助軍銜 | |
尉官 | 上尉 | 副營職、正連職的主要軍銜;副連職的輔助軍銜 |
中尉 | 副連職的主要軍銜;正連職、排職的輔助軍銜 | |
少尉 | 排職的主要軍銜 | |
士兵軍銜 | 現行士兵軍銜按兵役性質分為: 1,志願兵役制士兵:六級士官、五級士官、四級士官、三級士官、二級士官、一級士官; 2,義務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 海軍、空軍士兵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二字。 |
高級士官 | 六級士官、五級士官 | 第四期服現役期滿,被批准進入第五期服現役的四級士官,晉升為五級士官軍銜;第五期服現役期滿,被批准進入第六期服現役的五級士官,晉升為六級士官軍銜。 |
中級士官 | 四級士官、三級士官 | 第二期服現役期滿,被批准進入第三期服現役的二級士官,晉升為三級士官軍銜;第三期服現役期滿,被批准進入第四期服現役的三級士官,晉升為四級士官軍銜; |
初級士官 | 二級士官、一級士官 | 義務兵服現役期滿,被批准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級士官軍銜;第一期服現役期滿,被批准進入第二期服現役的一級士官,晉升為二級士官軍銜; |
兵 | 上等兵、列兵 | 服現役第一年的義務兵,授予列兵軍銜;服現役第二年的列兵,晉升為上等兵軍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