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該詞源自法語,法國軍隊曾規定,騎士如果在戰鬥中失去馬匹,則暫歸步兵指揮,執行步兵勤務,但仍保留他們的騎士稱號和薪購,並免乾粗活。後來,就把這些“免除了列兵某些職責的士兵”叫做上等兵。17世紀初,德國將上等兵授予有經驗而可靠的士兵,賦予他們負責哨兵派班、押解俘虜等重要任務,有時班長缺勤,還可以代理班長工作。1716年,俄國將上等兵設於步兵、騎兵、工兵中,授予屢建戰功或長期服役的士兵,1722年的《官級表》規定,在陸軍中設上等兵、上等炮手,海軍中設上等水兵。
中國
民國時期,國民黨軍隊的一級,高於一等兵。
當今,亦被 台軍所沿用,並規定:二等兵服役滿六個月晉升一等兵,一等兵服役滿一年晉升上等兵。
新中國成立後,我軍兩次實行軍銜制,均設此銜。當前,上等兵服役滿一年可晉升為下士,也可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