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簡介
國內第一家非公募慈善基金會
愛佑慈善基金會是在民政部註冊成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其前身為北京市華夏慈善基金會,是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出台後國內第一家註冊成立的非公募基金會。愛佑華夏慈善基金會
以私募形式籌集善款,以慈善的家心推動財富的理性再分配。
國內第一家由企業家發起起立並管理動作的民間慈善基金會
愛佑華夏慈善基金會力圖通過建立專業化的組織機構,成熟的商業項目管理模式,完善的制度設計,規範的流程管理,創造高效率的捐贈,救助途徑,保證良好的社會信譽。
國內第一家實行零費用運行的慈善基金會
愛佑華夏慈善基金會所募善款將100%地用於救項目,基金會的運作費用由部分理事另行出資支付。基金會的財務獨立於任何發起人或發起人企業,由資深會計師事務所管理,保證善款管理、使用過程的安全、高效、透明。
國內第一家專門救助孤貧先天性心臟病患兒的慈善基金會
按照發起理事的構想,華夏慈善基金會的目標是成為專注於特定領域的專業基金會。因此在基金會成立之初,通過調研各類慈善項目,對社會不同弱勢群體進行分類評估,把基金會的救助對象鎖定為孤殘兒童,並先後實施了《愛滋病致孤兒童救助項目》、《貧困聾兒聽力重建項目》,並與國際奧比斯基金會合作開展了《華夏-奧比斯中國少年兒童防盲治盲的項目》。目前,愛佑華夏慈善基金會致力於實施《愛佑童心—孤貧先天性心臟病患兒手術治療項目》,爭取在三到五年時間內成為全球最大的孤貧先心病患兒救助專業慈善基金會。
華夏慈善基金會作為企業家發起成立的專業慈善基金會,聚集了企業家中的精英及領軍人物,他們不僅投入巨額資金,還將自己成功的商業經驗運用於基金會的運作,作為先行者投身慈善事業,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民間化、職業化、專業化、國際化發展模式。同時,示範、影響更多的企業家和愛心人士參與慈善事業,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愛佑華夏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接受並管理捐贈資金,開展社會救助,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於私人財產。
第五條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設立和資助孤貧、殘疾兒童的助養、醫療救助項目及機構;
(二)開展和資助有利於少年兒童健康成長的教育支持項目及機構;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慈善公益事業,積極參加慈善活動;
(二)原為基金會捐贈財產或願為本金會工作;
(三)承認並擁護本金會宗旨的優秀公民;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基金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的義務;
(四)維護本基金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其它隊本基金有重大影響的決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社會公益支出;
(二)合法進行基金保值、增值;
(三)基金日常行政支出;
(四)其它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捐贈在100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一次性投資在200萬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其它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影響重大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其它基金會;
(二)捐贈給給其它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07年9月2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會機構
理事會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秘書處
本基金會的執行機構是秘書處。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所獲榮譽
2011年3月30日,2010年公益中國年度頒獎晚會在北京舉行,獲得最佳民間公益組織慈善獎。非公募基金
非公募基金會是指無權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據統計,因國家的鼓勵政策,非公募基金會從2004年第一家至今,已發展到900多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