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機構名稱:北京節能與電力技術開發基金會
城市:北京
大分類:環境保護
公益分類:環保
註冊性質:民政登記
機構地址/郵編: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地藏庵南巷一號 郵編:100045
組織簡介
北京節能與電力技術開發基金會於1992年8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京銀髮[1992]202號文”正式批准,於1992年11月15日經民政局審核,正式核定本基金會法律資格,簽發社會團體法人證書,於1993年1月正式成立,本基金會主辦單位為華北電力集團公司,業務主管為北京市經濟委員會。
基金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會為本基金會最高領導機構。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及法人代表為吳祖光。98年3月28日,基金會召開了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長及法人代表為朱國禎,監事長為俞振富.2001年9月21日,基金會召開了第三屆理事會,會議通過了第三屆理事會理事名單、監事名單及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正、副理事長、監事長和正、副秘書長名單,第三屆理事會共有理事39名,理事單位24個。
業務範圍
按照基金會的宗旨,為促進節能與電力技術、教育事業的發展,鼓勵與支持電力電機工作者積極參與電力節約技術發展的科學研究,服務於社會,服務於人民,開拓電力市場,依靠科技進步,促進電力技術的節能工作和能源的發展,主要在以下方面開展工作。
1.組織與吸引熱心於節能與電力技術開發事業的電力電機科技工作者,積極參加節能與電力技術開發的活動。
2.鼓勵與支持社會上從事於電力電機工作人員進行的有益於社會的節能與電力技術開發的而又需要社會提供幫助的科學研究工作。
3.支持與幫助社會上公益性企業、事業單位需要社會幫助而開展的節能與電力技術工作。
4.開展節能與電力技術開發的宣傳教育與友好往來活動。
5.表彰有特殊貢獻的從事於節能與電力技術開發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向電機工程專業的優秀大學生提供獎學金。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京節能與電力技術開發基金會。
會址為:北京市復興門外地藏庵南巷1號
第二條本基金會是由北京電機工程學會倡導,經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審查並報上級批准,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促進節能與電力技術的發展,鼓勵與支持電力電機工作者積極參與電力節約技術發展的科學研究,服務於社會,服務於人民,宣傳與推動社會電力節約工作的開展。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本基金會接受北京市經委和掛靠單位華北電力集團公司的共同領導,並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五條組織與吸引熱心於節能與電力技術開發事業的電力電機科技工作者,積極參加節能與電力技術開發的活動。
第六條鼓勵與支持社會上從事於電力電機工作人員進行的有益於社會的節能與電力技術開發的而又需要社會提供幫助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七條支持與幫助社會上公益性企業、事業單位需要社會幫助而開展的節能與電力技術工作。
第八條開展節能與電力技術開發的宣傳教育與友好往來活動。
第九條表彰有特殊貢獻的從事於節能與電力技術開發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向電機工程專業的優秀大學生提供獎學金。
第十條籌集資金和管理本基金會。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本基金會設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並根據需要設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第十二條理事會成員由從事電力電機事業有影響的專家學者組成,並聘請有關金融、科技管理部門的人士參加。理事由北京電機工程學會與集團公司人事部門等有關方面推薦協商產生,理事會任期五年。
理事的權力和義務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基金會的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3)遵守本基金會的章程;
(4)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接受本基金會委託的任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1)制定和修改本基金會章程
(2)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推選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
(4)聽取和審查本基金會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的報告。
(5)審查批准受表彰的有特殊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第十四條理事會為本基金會最高領導機構,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長主持本基金會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秘書長負責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重大問題由理事長、秘書長聯席會討論決定。
理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本會的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在換屆離任前應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主要職責:
(1)選舉產生監事長;
(2)出席理事會;
(3)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以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5)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6)對本會的違紀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四章 基 金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基金的籌集實行自願原則
第十七條資金來源
(1)國內各電力、電機生產、製造及用戶企業、事業單位,各類學術組織團體、個人的捐贈。
(2)國外有關團體、個人的贊助和捐贈。
(3)海外華僑、港澳同胞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4)基金增值的一定收入
(5)其它合法資金
第十八條本基金會的基金主要用於節能與電力技術開發的各項事業,並儘可能在使用基金時照顧到 贊助和捐贈者的意願。團體和個人接受本基金會贊助的資金,屬於無償使用,但使用時要嚴格按照本基金會章程的規定。
第十九條節能基金的使用範圍:
(1)資助有關電力、電機節能項目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
(2)獎勵對電力、電機科技發展和經濟建設中有節能貢獻的科技人員;
(3)用於節能科技成果、優秀學術論文、專著、譯著,以及開展與本基金會宗旨有關的活動;
(4)為本基金會興辦集體福利事業和設施;
(5)支付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津貼、獎金及其活動經費;
(6)經理事會批准的其它有關項目及其費用。
第二十條節能基金的管理及審批許可權:
(1)節能基金必須在銀行單獨開立賬戶,實行獨立核算。嚴格按國務院18號令及本基金會章程執行,遵守國家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
(2)凡節能基金的支配和使用,由本基金會理事會全權負責。
(3)節能基金以捐贈、資助的基金和其存款利息作為活動資金。基金不得投資辦企業,不得搞經營性活動;
(4)資助項目在一萬元以上者,須經理事長、秘書長會議討論批准;
(5)基金會的費用開支,必須嚴格控制。作到花錢有計畫、有審批、手續健全,賬目清楚;
(6)基金會的財務收支情況及年度的決算定期向理事會作出報告;
(7)基金會基金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營業部及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設立獨立會計機構,設定專職會計人員,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確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籌集資金的獎勵辦法:
為了擴大節能基金的籌集來源,不斷推動基金會工作的開展,對籌集資金有貢獻者給予獎勵。
(1)對國外捐贈單位或個人給予紀念獎品,並發給榮譽證書;
(2)對國內資助單位優先支持開展節能項目及科技活動的費用開支;
(3)鼓勵積極推動籌集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根據籌集資金情況,由理事會決定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五章 終止程式
第二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提交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 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既為終止。
第二十七條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基金會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定之日起生效。
非公募基金
非公募基金會是指無權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據統計,因國家的鼓勵政策,非公募基金會從2004年第一家至今,已發展到900多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