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基金會名稱:北京市華夏醫療保健基金會
基金會類型:非公募
![北京市華夏醫療保健基金會](/img/0/aeb/nBnauM3XzAjNxIjM1AzMxkjN5ITM1cTNzMDOwADMwAzMxAzLwMzL4czLt92YucmbvRWdo5Cd0FmLwE2LvoDc0RHa.jpg)
基金範圍:地方性
網址:www.bhhf.org.cn
英文名稱:Beijing Huaxia Healthcare Foundation
登記證號:20067
成立時間:2009-7-29
原始基金數額:2000000
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青年溝路23號安源大廈402室
地域:北京市朝陽區
組織簡介
北京市華夏醫療保健基金會業務主管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是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宗旨:提升公眾健康水平,促進醫療保健事業發展。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資助公眾醫療保健方面的公益服務,資助醫療保健領域的宣傳、獎勵、交流、科研、新技術推廣等公益活動。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愛心企業捐贈。
本基金會將按如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一)利用科技手段,為醫療保健企業提供信息、技術、諮詢服務和傳播先進的科學技術\推廣最科技的科研項目;
(二)在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醫療保健學術交流活動,促進國內外的合作與交流;
(三)普及醫療保健知識,傳授現代和傳統醫療保健方法,編撰、出版醫療保健科技書籍;
(四)設立專項基金,為弱勢群體提供實質性的公益服務,資助貧困患者,積極開展專項募捐活動;
(五)設立專項基金,獎勵為我國醫療保健事業做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六)資助老年養護公益項目,建立老年養護體系,創立優良養老環境;
(七)依法興辦非營利性實體與醫療衛生相關的實體,實現基金會基金的保值、增值;
(八)接受政府職能部門委託,開展公益活動。
我們是專業的醫藥醫療保健養生服務團隊,工作人員大都在社會團體工作,長期的工作經驗是我們的優勢,對百姓的健康需求比較了解,是架起政府、企業和百姓的橋樑和紐帶!
未來三年的工作里,基金會主要抓三件大事:一是在全市範圍內資助受疾病困擾的弱勢群體,動員社會力量加入到公益活動中來,幫助患者走出困境;二是在全市範圍內資助百姓健康服務指導項目,全面做好防治未病的服務工作,防患於未然,宣傳健康知識,傳遞健康理念,搭建健康平台;三是在全市範圍內資助老年養護公益項目,建立老年養護體系,創立優良養老環境,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北京市華夏醫療保健基金會將在北京市科協\民政局的正確領導下,動員社會力量和運用國家醫學專家資源,通過愛心企業、愛心人士的捐資捐物來扶持弱勢群體。利用關注公益事業的企業和社會的資金、專家的智慧與學識,支持醫療保健領域的科研、防治、宣傳、教育、市場調研及對健康產業促進指導等綜合服務方面的工作,充分發揮基金組織的職能和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盡一份應盡的責任!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北京市華夏醫療保健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提升公眾健康水平,促進醫療保健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200 萬元,來源於愛心企業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朝陽區青年溝路23號安源大廈40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資助公眾醫療保健方面的公益服務,資助醫療保健領域的宣傳、獎勵、交流、科研、新技術推廣等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2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願為基金會捐贈財產或願為基金會工作;
(二)熱衷醫療保健事業,富有愛心和奉獻精神;
(三)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品德高尚、辦事公正;
(四)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理事會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理事會內的表決權;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建議權和批評權和監督權;
(四)參加理事會會議和本基金會舉辦活動的權利;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義務:
(一)遵守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完成理事會交辦工作的義務;
(三)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四)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其他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決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代表基金會參與社會重大活動;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利息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本基金會業務範圍內的公益活動;
(二)開展公益活動所必需的辦公經費和人員開支。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接受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接受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捐贈;
(三)一次性動用資金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四)其它理事會認為重大的捐贈、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經理事會決定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理事會
高級顧問:殷子烈林培潔
陳建新周超凡
黃永昌文治
理事長:周文發
常務副理事長:梅宏博
副理事長:趙群 關 偉 馮志斌
秘書長:汪葆明
副秘書長:趙億卓釔辰
辦公室主任:魏東濤
副主任:喬建坤
項目合作部主任:王新夢
項目負責人:劉秀俠
項目協調人:劉天
藝術顧問:劉繼武
組織志願者
北京市華夏醫療保健基金會志願者分為以下幾種:
個人志願者
認同北京市華夏醫療保健基金會的理念,願意為中國公益事業奉獻力量的社會各界人士,無論是捐款還是捐獻時間,均可申請成為北京市華夏醫療保健基金會的個人志願者,積極參與北京市華夏醫療保健基金會日常組織的各類公益活動或自發組織的各類公益活動,並遵守相關規定。
專家志願者
認同北京市華夏醫療保健基金會的理念,願意為中國公益事業奉獻力量的醫療界、企業界的精英,通過北京市華夏醫療保健基金會的邀請可成為北京市華夏醫療保健基金會的專家志願者,並積極參與北京市華夏醫療保健基金會日常組織的各類公益活動。
明星志願者
認同北京市華夏醫療保健基金會的理念,願意為中國公益事業奉獻力量,無論是捐款還是捐獻時間的文藝體育各界明星,通過北京市華夏醫療保健基金會的邀請可成為北京市華夏醫療保健基金會的明星志願者,並積極參與北京市華夏醫療保健基金會日常組織的各類公益活動。
社團志願者
認同北京市華夏醫療保健基金會的理念,願意為中國公益事業做成貢獻的企業和團體,自願承諾月捐,並簽訂捐贈協定,並積極參與北京市華夏醫療保健基金會日常組織的各類公益活動的機構被稱為社團志願者。
非公募基金
非公募基金會是指無權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據統計,因國家的鼓勵政策,非公募基金會從2004年第一家至今,已發展到900多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