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機構名稱:北京萬通公益基金會
基金會城市:北京
大分類:環境保護
公益分類:環保
註冊性質:民政登記
成立時間:2008年4月16日
組織簡介
北京萬通公益基金會(英文名稱:VantoneFoundation)成立於2008年4月16日,是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致力於環保、節能、教育、社會扶貧等公益領域的交流、宣傳、研究、資助及相關公益事業,由獨立的理事會治理,和專職的團隊運作管理。基金會以誠信、透明、效率、民主為基本原則,接受政府及公眾的監督。
基金會以推動環境保護,節能減排,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為宗旨。主要的業務領域是推動國內生態社區建設。在未來三年內,基金會希望立足社區,通過理論研究,社區實踐,傳播倡導和能力建設等綜合性資助策略,探索出初步成熟的、可推廣的生態社區建設模式,使基金會成為我國城市生態社區建設的重要推動力量。
組織機構
通公益基金會的組織結構由治理決策機構理事會和執行團隊秘書處兩個部分組成。
理事會承擔決策職能,通過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的定期理事會會議,對基金會戰略規劃、年度計畫、預算等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和審批。理事會下設項目審核委員會,項目審核委員會由理事及外部專家等組成,對理事會匯報,負責基金會項目的審批和質量監控。
理事會秘書由秘書處工作人員兼任,負責理事會的會議記錄、紀要、檔案的起草、記錄和保管等及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監事的聯絡工作等。
秘書處為基金會的執行機構,負責人為秘書長,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下設行政、項目、財務、人力資源和公關等職能部門。基金會現有全職工作人員六人。
執行團隊
目前基金會執行團隊由以下職位構成:
秘書長
秘書處是北京萬通公益基金會的執行和常設機構,秘書長是秘書處的第一負責人,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各項決議。秘書長負責起草基金會的戰略並提請理事會審議,負責基金會戰略的實施。秘書長的工作包括與受益公眾、捐贈方、政府主管部門,實施項目的民間組織、研究機構、諮詢機構、私營部門等組織建立和保持良好的關係,樹立基金會的良好形象,通過檢查督導下屬的工作,落實執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保證秘書處工作的正常有序進行。
秘書長負責擬定基金會的各項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計畫,年度財務預算等報請理事會審批;組建和領導秘書處的執行團隊,履行基金會章程以及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副秘書長
協助秘書長制定基金會的各項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計畫、年度財務預算、傳播策略等;對基金會的公共關係工作提供諮詢和指導;為特定項目提供諮詢和指導;經秘書長同意,代表基金會出席行業會議及相關活動;開展國際合作與對外交流。
行政總監
行政總監在秘書長的指導和直接監督下開展工作,在秘書長出差等情況下,經秘書長授權代替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負責秘書處的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行政總監的工作包括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行駛內部管理許可權,不斷完善和改進秘書處的各項規章制度,最佳化工作流程,提高秘書處的工作效率,逐步形成企業文化;秘書處內部運行的費用控制和管理;協助秘書長建立和保持與捐贈人、政府主管部門良好的關係,樹立基金會的良好形象;通過檢查督導員工的工作,落實秘書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協助秘書長使秘書處的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項目官員
項目官員工作的領域主要是根據基金會戰略和宗旨確定的社區生態領域內的相關工作,以及上級分配的其他工作。同時也負責基金會在宣傳倡導、能力建設相關項目的策略制定和執行。這項工作包括與捐贈方、民間組織、研究機構、諮詢機構、私人部門和學校等組織在項目合作層面建立密切的關係。同時,項目官員應當與行政、公共關係、財務及項目審核委員會等部門保持密切的溝通與協作關係,並通過項目助理的支持有效實現項目目標。
目前基金會共有項目官員三人,負責生態研究領域、廢棄物管理領域、以及社區試點領域項目的管理和運作。
財務官員
財務官員在行政總監的直接管理下開展工作,負責秘書處的財務和行政管理工作。財務官員的日常工作包括審核各類會計憑證,對憑證的完整、真實、規範負責;及時登記歸類賬簿、編制會計報表,主要勾稽關係正確。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積極參與部門內部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在規範的前提下控制成本、費用支出,同時負責基金會的辦公用品的採購,供應商關係的管理,辦公環境的維護。
財務官員的合作夥伴包括基金會其他工作部門、捐贈人的財務管理部門、國家及地方政府的財政和稅務部門、社保中心、銀行等。財務官員應和他們保持緊密的溝通與合作,以保證基金會的財務狀況在程式上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基金會財務制度的相關要求。
公共關係官員
公共關係官員在秘書長的直接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負責基金會的公共關係戰略的形成和執行。公共關係官員的工作包括建立與維護相關媒體的合作關係,包括網路、報紙等各種媒體資源的整合和有效使用;負責基金會網站的維護和內容的更新;負責組織策劃公司的各項公關活動;基金會動態的正確及時發布;公共關係危機事件的應急處理;基金會內外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圖片、影像、文字等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協助開展與政府管理部門以及其他NGO合作夥伴的公關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北京萬通公益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推動環境保護、節能減排,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佰萬元,來源於北京萬通地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利潤0.5%;北京萬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利潤1%;馮侖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出資100萬;北京萬通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號萬通新世界廣場B230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致力於環保、節能、教育、社會扶貧等公益領域的交流、宣傳、研究、資助及相關公益事業。
第三章 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9-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人道主義精神和強烈社會責任感;
(二)具有社會影響力、熱心公益事業;
(三)熟悉國家有關基金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國內外基金會運作規則和發展規律;具有對 基金會運作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能力;具有管理基金會工作的能力;
(四)本基金會業務範圍內的公益活動專家;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如下人士具有成為基金會理事的優先資格
基金會主要贊助人或巨額捐助者
基金會主要捐贈方的法人代表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理事辭職需通報理事會,並記錄在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享有本基金會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基金會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三)有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的權利;
(四)有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理事的義務:
(一)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促進基金會的發展;
(二)參加理事會會議並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幫助基金會尋求和鞏固與相關政府部門的關係;
(四)為基金會的發展募集財務和人力資源。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
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基金會的終止。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 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由副理事長代行。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
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執行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項目活動計畫;
(3)擬定及執行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4)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後執行;
(5)協調執行機構各部門開展工作;
(6)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報由理事會決定;
(7)提議聘任或解聘執行機構各部門主要負責人;
(8)決定執行機構各部門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9)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理事會設項目評審委員會,由理事會授權審核和批准基金會資助和執行的項目。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北京萬通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每年捐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稅後淨利潤的0.5%;
(二)北京萬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年捐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稅後淨利潤的0.5%-1%;
(三)馮侖先生和前述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其它內部人員捐出的合法收入;
(四)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
(五)基金合法保值增值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符合宗旨的各項事業;
(二)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建立的專項基金;
(三)其它符合捐贈者意願的公益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接受捐贈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一次性動用資金額度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活動;
(三)其它理事會認為重大的捐贈、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理事會決定終止的。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註銷前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轉由其他性質一致、宗旨相近的社會公益組織,繼續開展符合捐贈方意願的活動;
(二)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符的公益事業;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 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09年2月7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非公募基金
非公募基金會是指無權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據統計,因國家的鼓勵政策,非公募基金會從2004年第一家至今,已發展到900多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