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學教育基金會

北京交通大學教育基金會是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的非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基金會名稱:北京交通大學教育基金會

基金會類型:非公募

基金範圍:全國性

網址:foundation.bjtu.edu.cn

英文名稱: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行業分類:教育、交流研究

成立時間:2006-7-29

原始基金數額:2000000

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上園村三號北京交通大學思源樓606室

基金會簡介

北京交通大學教育基金會是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的非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交通大學教育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社會捐助,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款;
二、資助項目,主要用於:
1、支持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2、資助教學研究、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及專著出版;
3、吸引國際知名學者來校講學及任教;
4、資助校際間的國際合作項目和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5、獎勵優秀學生、優秀教師,資助貧困學生;
6、資助有益於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
7、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8、資助有利於學校發展的其他項目。
三、開展教育、培訓、諮詢及捐贈者、受益者聯誼等活動。
學校成立北京交通大學教育基金會,是為了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通過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爭取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支持和捐助,不斷改善辦學條件,創造良好的教學和科研環境,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更好地為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服務。教育基金會按照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法規開展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教育基金會的宗旨是募集資金資助教育事業,屬公益事業,納稅人向教育基金會的捐贈,可在所得稅前扣除。即捐贈額在企業所得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以內的部分和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北京交通大學教育基金會熱忱希望得到國內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廣泛支持和大力協助。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名稱為:北京交通大學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通過資金籌集及進行資助,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佰萬元,來源於國內外企業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北下關上園村3號北京交通大學思源樓60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接受捐贈、籌集資金,獎教獎學,資助教學科研建設項目,資助與教育相關的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4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或為本基金會捐贈資金、項目管理、運作資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貢獻的個人,可以成為本會理事;
(三)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四)願意承擔本會規定的義務;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為基金會負責人的權利;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監督負責人按照章程及國家法律法規行事的權利;
(六)出席基金會活動的權利;
(七)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一般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議,則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基金會的終止。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理事會,可以委託一名副理事長主持;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學校和政府資助;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支持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二)資助教學研究、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及專著出版;
(三)支持國際知名學者來華講學及任教;
(四)資助教師出國深造,參加國際合作項目和國際學術會議;
(五)獎勵優秀學生、優秀教師,資助貧困學生;
(六)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七)資助有利於學校發展的其他項目。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接受捐贈額折合人民幣在500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單項資助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資助項目;
(三)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理事會決定終止的。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北京交通大學獎學、獎教、助學等項目;
(二)資助北京交通大學教學或科研項目;
(三)用於北京交通大學其他發展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06年12月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會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北京交通大學教育基金會是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基金會法人。
第二條基金會自覺遵守法律,嚴格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三條基金會的集資勸募、資金運作活動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基金會嚴格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二章 理 事 會

第五條基金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理事長負責制。
第六條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嚴格執行《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北京交通大學基金會章程》對理事會的各項規定,其主要職責是議決以下重大事項:
1、章程的制定、修改;
2、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基金募集、管理、投資、使用計畫;
4、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5、聽取並審定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
6、審定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2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開會,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可以委託1名副理事長主持召集。
第八條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九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其中章程的修改,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或者500萬以上的重大投資活動等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每次理事會會議要有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由理事長簽發,發給每位理事;理事會會議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並發給每位理事。

第三章 理事長辦公會

第十二條理事長辦公會是理事會的議事機構,負責議定基金會的日常工作,向理事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討論研究以下工作事項:
1、審議基金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2、審議基金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報告;
3、審議或審定基金會的重要活動方案;
4、審定理事會的各項籌備工作;
5、學習上級有關精神,部署和總結基金會工作;
6、審定基金會的辦事機構,聘任基金會副秘書長及相關人員;
7、組織有關基金會工作專題研討;
8、其他需要理事長辦公會討論的事項;
9、每次理事長辦公會要有記錄,會後形成紀要。
第十三條理事長辦公會應定期召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
第十四條出席人員有正副理事長、監事和正副秘書長等。

第四章 秘 書 處

第十五條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經理事會通過的決議由秘書處具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1、籌備組織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辦公會,並組織實施理事會及理事長辦公會決議;
2、制定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
3、合法、安全、有效地運作資金,對資助項目進行跟蹤、檢查、監督,對嚴重違反協定者,可以建議停止資助項目;
4、組織、實施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相關的公益項目活動計畫;
5、受理捐贈並舉行相應的禮遇活動;
6、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指導,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7、擬定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8、編寫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每年11月前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計畫;
9、聘用專職工作人員,報理事長辦公會批准;
10、負責處理基金會的日常工作和教育基金會網站的維護更新等;
11、章程及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秘書處的日常工作機構是基金會辦公室。

第五章 監 事

第十七條監事的產生
1、根據章程本會監事從學校監督部門等相關單位選派,設監事1人。
2、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對基金會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員履職時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基金會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情況。
2、對基金會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員有損本會利益及聲譽的行為,要求其予以糾正。
3、檢查監督本會財務狀況,查閱財務會計資料及與之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本會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4、檢查本會資金運作,本會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5、對本會各種款項、帳目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議決並監督其執行。
6、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7、每年對基金會檢查一次,向理事會提交檢查報告一份。根據需要不定期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二十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教育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章程、名稱、法人代表及主要負責人如有變更,向上述機關申報。
第二十二條本會重要會議及其紀要向上述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本會接受有關規定要求的年檢和年審。

基金會成員

理事長:王建國
常務副理事長:陳峰
副理事長:宋守信
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幼君王金源尹激劉輝安路勤
鄔永剛趙吉斌康維韜薛繼連
監事:孫藍
秘書長:尹激
副秘書長:吳俊徐勁松

非公募基金

非公募基金會是指無權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據統計,因國家的鼓勵政策,非公募基金會從2004年第一家至今,已發展到900多家。

北京市西部陽光農村發展基金會
吳作人國際美術基金會
南都公益基金會
北京光華慈善基金會
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
北京凱恩克勞斯經濟研究基金會
北京市黃胄美術基金會
北京光彩教育基金會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
北京市華夏醫療保健基金會
上海增愛基金會
凱風公益基金會
北京國際音樂節藝術基金會北京惠蘭醫學基金會
北京交通大學教育基金會
北京節能與電力技術開發基金會
北京精瑞住宅科技基金會
北京九三王選關懷基金會
愛佑華夏慈善基金會
北京老舍文藝基金會
北京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
北京力生心血管健康基金會
北京滿學研究基金會
北京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會
北京蘋果慈善基金會
北京市國際高爾夫發展基金會
浙江正泰公益基金會
北京市華夏中醫藥發展基金會
北京工商大學教育基金會
北京市劉光鼎地球物理科學基金會
北京新發展慈善基金會
安徽省中宜教育基金會
北京市董輔礽經濟科學發展基金會
安徽太和保興助學基金會
北京河南進京務工創業人員志願服務基金會
安溪縣劉鴻基教育基金會
騰訊公益慈善基金會
北京市金杜公益基金會
上海李連杰壹基金公益基金會
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會
北京市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基金會
北京市中華世紀壇藝術基金會
北京觀復文化基金會
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
北京春苗兒童救助基金會
北京慈弘慈善基金會
天津市鶴童老年公益基金會北京當代藝術基金會
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育基金會
北京扶助貧困兒童就醫健康基金會
北京復興大國學文化基金
北京富利兒童救助基金會
北京高占祥文化藝術基金會
北京歌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會
華民慈善基金會
北京工業大學教育基金會
北京故宮文物保護基金會
北京市企業家環保基金會
北京修遠經濟與社會研究基金會
北京光華設計發展基金會
北京桂馨慈善基金會
北京郭應祿泌尿外科發展基金會
北京國際藝苑美術基金會
廣東省千禾社區公益基金

北京國珍愛心基金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育基金會
阿壩州教育基金會
北京弘毅慈善基金會
北京華北電力大學教育基金會
北京華亞藝術基金會
北京華嚴慈善基金會
北京市仁愛慈善基金會
北京慧眾慈善基金會
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
北京教育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勵基金會
安徽夢都慈善基金會
北京金榜題名慈善基金會
安徽省安慶一中教育發展基金會
北京景山教育基金會
安徽省池州仁眾教育基金會
安徽省古籍整理出版基金會
北京康盟慈善基金會
北京科技大學教育基金會
安徽省黃梅戲藝術發展基金會
安徽省建中教育發展基金會
安徽省相淮專利基金會
北京利星行慈善基金會
北京林業大學教育基金會
北京龍門慈善基金會
北京綠谷教育基金會
安徽省徐悲鴻教育基金會
安徽省趙朴初公益基金會
北京民生文化藝術基金會
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安徽省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
北京人大附中教育基金會
北京人民藝術劇院發展基金會
北京人文社會科學發展基金會
北京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
北京世紀慈善基金會
北京市長江科技扶貧基金會
北京市傳統文化保護髮展基金會
北京萬通公益基金會
北京市發展僑務事業基金會
心平公益基金會
北京市國家公務員培訓基金會北京市華僑事業基金會
北京市華夏人慈善基金會
安徽天徽慈善基金會
安吉縣企業家助學基金會
上海真愛夢想公益基金會
北京市惠民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
寶鋼教育基金會
北京市李桓英醫學基金會
保定軍校基金會
北京市劉鴻儒金融教育基金會
北京市陸學藝社會學發展基金會
北京市梅蘭芳藝術基金會
北京市美疆助學基金會
北京市農發扶貧基金會
北京市王忠誠醫學基金會
北京市吳秉銓病理學發展基金會
北京市希思科臨床腫瘤學研究基金會
北京市戲曲藝術發展基金會
北京市陽光保險愛心基金會
北京SMC教育基金會
北京市曾憲義法學教育與法律文化基金會
北京市職業教育基金會
北京財貿學院校友促進教育基金會

北京長江藥學發展基金會
北京四中校友促進教育基金會
北京太陽穀慈善基金會
北京外國語大學教育基金
北京吳祖澤科技發展基金
北京戲曲藝術教育基金會
北京曉星芭蕾藝術發展基金會
北京協和醫學基金會
北京協和醫學院教育基金會
北京成龍慈善基金會
北京新陽光慈善基金會
北京興大助學基金會
北京陽光智慧財產權與法律發展基金會
北京醫學獎勵基金會
長江平民教育基金會
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北京于魁智京劇藝術發展基金會
北京中國石油大學教育基金會
北京藝海慈善基金會
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
北京友好傳承文化基金會
福建福光基金會
福建省潘振東教育基金會
北京中醫藥發展基金會
光山縣司馬光教育基金會
北京幽蘭文化基金會
東南大學教育基金會
福建大豐文化基金會
北京中藝藝術基金會
福建集美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福建盧嘉錫科學教育基金會
福建省鄧子基教育基金會
福建省黃仲鹹教育基金會
福建省龍巖市李新炎慈善基金會
福建省諾奇大學生創業基金會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教育基金會
福建省泉州賢鑾福利基金會
福建省石獅市盧祖蔭教育基金會
福建省石竹慈善基金會
福建喜盈門慈善基金會
福建醫科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福建張天福茶葉發展基金會
復旦管理學獎勵基金會
北京中央民族大學教育基金會
陳香梅公益基金會
成都公和社區發展基金會
成都賀麟教育基金會
成都市育漢教育基金會
成都信息工程學院科技教育基金會
淳安縣丁香教育基金會
北京原點文化經濟創新基金會
大連市潔華藝術人才基金會
東南大學成賢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
北京遠洋之帆公益基金會
東莞市東莞理工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
東莞市金勝教育發展基金會
東陽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金會
鄂爾多斯東聯教育基金會
鄂爾多斯市成吉思汗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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