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基金會名稱:福建省龍巖市李新炎慈善基金會
基金會類型:非公募
基金範圍:地方性
英文名稱:Fujian Longyan Lixinyan Charity Foundation
登記證號:8066
成立時間:2007-6-26
原始基金數額:10000000
業務主管單位:龍巖市民政局
地址:福建省龍巖市和平路25號
基金會簡介
中國龍工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李新炎先生系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工商聯執委、福建省第九屆政協常委、福建省工商聯副會長、全國勞模、全國優秀企業家。十幾年來,他熱心慈善公益事業,致力於扶貧助學、扶貧濟困、扶貧救災等,先後捐資近三千萬元人民幣。為使慈善公益事業進一步規範和發展,2007年4月4日,經福建省民政廳批覆,成立“福建省龍巖市李新炎慈善基金會”,註冊資金一千萬元人民幣。2008年6月26日,李新炎慈善基金會在龍巖學院舉行成立大會,成為龍巖市首家非公募基金會。
李新炎慈善基金會成立以來,秉承“弘揚人道主義精神、支持社會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宗旨,積極開展扶貧助學、扶貧助孤、扶貧助醫、扶貧濟困、賑災救災、資助公益事業等六大項目工作,取得了矚目的成績。至2008年年底,李新炎慈善基金會已先後資助福建省龍巖市、江西省高安市、四川省彭州市等地高校貧困生、高中貧困生和中國小貧困生總計1679人,資助金額448萬元。資助上杭、連城兩縣孤兒100人,資助金額10萬元;資助江西省高安市、福建省龍巖市特困職工100戶,資助金額20萬元;資助貧困重病患者9人,資助金額37萬元;資助社會公益事業705萬元;捐助四川災區500萬元,至2008年止,李新炎慈善基金會捐助社會公益慈善項目總額總計1720萬元。
李新炎慈善基金會捐資慈善公益事業的義舉在社會上引起較大的反響。基金會先後收到眾多來自不同學校、單位和個人的錦旗、鏡框、牌匾和感謝信。其中受助學生和孤兒的感謝信就有1000多封。他們紛紛表示,要學好本領、報效祖國、多做奉獻。
李新炎慈善基金會嚴格按章程辦事,捐資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每年年終,由省民政廳派出專門機構進行審計,年年審計合格,極大地提高了公信力。李新炎慈善基金會公正、規範的運作,也贏得社會各界人士的好評。越來越多社會愛心人士紛紛解囊,主動向李新炎慈善基金會捐款。李新炎慈善基金會至今已收到社會各界愛心人士主動捐款186萬元(其中港幣50萬元),加上李新炎先生本人捐贈的1500萬元(其中港幣500萬元)和其去年12月轉捐給基金會的其父親李立昌先生治喪期間各界人士慰問金264萬餘元,李新炎慈善基金會至今已收到社會各界愛心人士捐款1950萬元(其中港幣550萬元)。
李新炎慈善基金會現有理事10人(其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3人、秘書長1人),監事1人,聘請顧問8人。基金會現設三個處,秘書處、事業處、財務處。日常上班的駐會理事3人(其中副理事長兼秘書長1人),另外聘用專職工作人員2人。基金會辦公場所設在龍巖市和平路25號市教育局三樓。辦公設施比較齊全,有辦公用房5間,配有電腦、電話、傳真機、複印機等。基金會開展工作以來,制度齊全、操作規範、嚴格管理、人員精幹、高效。
李新炎先生捐資公益、扶貧濟困的奉獻精神受到社會各級領導和各界人士的高度評價和讚揚。2008年12月,李新炎先生被國家民政部評為“全國最具愛心慈善捐助個人”,榮獲全國慈善事業最高級別獎勵——“中華慈善獎”。這不僅是李新炎先生個人的殊榮,也是對李新炎慈善基金會規範運作、認真履職的一種表彰。
李新炎慈善基金會在各級領導和各界愛心人士的大力關心和支持下,正在不斷發展壯大,它必將為發展閩西慈善事業,推動海峽西岸經濟建設和社會和諧作出更大的貢獻。
組織機構
一、理事會:理事長:李新炎
副理事長:邱德波、邱萌遠、王室成
理事:李新祥、王曉斌、江濟舵、林國燈、黃清華、吳炳全
二、監事:楊漢章
三、顧問:林仁芳、馬春延、徐新式、吳漢文、黃華忠
朱瑞虹、傅興書、王漢高
四、機構:基金會常設機構
1、秘書處:秘書長王室成(兼)
2、事業處:處長林國燈
副處長吳炳全
3、財務處:處長江濟舵
4、工作人員:邵靖媛葉亦華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李新炎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人道主義精神,支持社會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和諧與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李新炎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龍巖市民政局。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福建省龍巖市和平路62號(政府大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扶貧、濟困、賑災等各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
(二)開展助教、助學活動,支持龍巖市教育事業發展
(三)經理事會許可的其他的社會慈善公益事業。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熱心社會慈善公益事業;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助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需要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二)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基金會資金投資運營、捐助等情況及有關資料,並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
(四)理事有權在理事會上就所關注的問題對秘書長提出質詢,要求其做出解釋;
(五)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它權利。
義務:
(一)謹慎勤勉的履行職責,監督基金會的各項業務活動,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二)理事應當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其應盡的職責;
(三)理事對任職期間知悉的基金會未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在其離職後五年記憶體續;
(四)理事會決議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對參與該決議的理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五)理事執行基金會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基金會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和主持。由1/3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要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到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當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決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③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④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發起人的捐贈;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收捐贈的物資無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扶貧、濟困、賑災等各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
(二)開展助教、助學活動,支持龍巖市教育局事業發展;
(三)經理事會許可的其他社會慈善公益事業。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作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不定期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需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額數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07年1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非公募基金
非公募基金會是指無權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據統計,因國家的鼓勵政策,非公募基金會從2004年第一家至今,已發展到900多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