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仲裁法院

常設仲裁法院

常設仲裁法院(英語: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法語:Cour permanente d'arbitrage),是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司法機構。常設仲裁法院不應與國際法院相混淆,兩者為不同的機構。常設仲裁法院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常設法院,它只有一份由成員國提出的仲裁員名單。如果成員國將其爭端訴諸仲裁,便可在名單中選定仲裁員,再由選定的仲裁員推選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在國際常設法院和國際法院建立後,常設仲裁法院長期缺乏案源,其作用和影響力日益減小。常設仲裁法院的國際局,相當於書記官處,並向仲裁法院範圍以外的仲裁法庭提供技術或行政協助。常設仲裁法院由一個名冊上的法學家(每個締約國最多四人,這些人共同組成該國的“國家團體”)組成,爭端的當事方可以從中挑選仲裁庭成員。在仲裁開始前,各方必須商定各種實際事項和程式。程式不公開,費用由當事方承擔。仲裁結果也可以不公開。

基本信息

歷史

常設仲裁法院常設仲裁法院
常設仲裁法院座落於荷蘭的國際法之都海牙。該院根據第一屆海牙和平會議的建議於1899年建立,這使其成為世界上歷史最為悠久的國際爭端解決機構。設仲裁法院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常設法院,它只有一份由成員國提出的仲裁員名單。如果成員國將其爭端訴諸仲裁,便可在名單中選定仲裁員,再由選定的仲裁員推選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在國際常設法院和國際法院建立後,常設仲裁法院長期缺乏案源,其作用和影響力日益減小。但該法院成員國提名的仲裁員組成的國家團體(NationalGroup)一直負責推選國際常設法院和國際法院法官候選人。常設仲裁法院位於海牙的和平宮,該建築是1913年依靠卡內基基金會的捐贈建立起來的。起初只由常設仲裁法院使用,現在由該院和國際法院共同使用。
與國際法院不同,常設仲裁法院並不是一個國家之間的法庭。爭議雙方可以請求該院對其進行仲裁、調解或者僅僅是調查事實。該院不僅接受來自國家間的申請,同時也接受國家與私人團體或者個人之間的衝突解決申請。
常設仲裁法院的年會每年在美國紐約州的莫胡克山莊舉行。
常設仲裁法院不為公眾所熟知的原因有很多。一是在1946年到1990年期間,該院受理的案子比較少。二是庭審很少對公眾公開,而且判決書也應仲裁雙方的要求而保密。不過近來,常設仲裁法院又因為衣索比亞和厄利垂亞之間的邊界爭端案重新走入人們的視線。
20世紀80年代以後,法院採取了一些改革措施,先後組織制定了一系列任擇仲裁議定書,增加了程式的靈活性,並允許非國家實體和個人在該法院進行仲裁。
2000年法院通過了環境爭端任擇議定書在國際上首創環境糾紛的專門仲裁規則。
2011年法院又通過了有關外空爭端的仲裁規則。
到2012年11月止,已經有115個國家加入了該院的建院公約。該院基於國家之間或者國家與私人之間的合意,處理他們之間的爭端。

締約國

截至2012年11月,共有115個國家成為常設仲裁法院的兩個建院公約中的一個或兩個的締約國。

締約國 1899年公約 1907年公約
阿爾巴尼亞 27-12-2011
阿根廷 15-06-1907
澳大利亞 01-04-1960 21-02-1997
奧地利 04-09-1900 26-01-1910
巴林 30-06-2008
孟加拉國 26-02-2012
白俄羅斯 04-06-1962 04-04-1962
比利時 04-09-1900 07-10-1910
貝里斯 21-01-2003
貝寧 16-09-2005
玻利維亞 15-06-1907 26-10-1910
巴西 15-06-1907 06-03-1914
保加利亞 04-09-1900 10-06-2000
布吉納法索 30-08-1961 30-08-1961
高棉 04-01-1956 04-01-1956
喀麥隆 01-08-1961 01-08-1961
加拿大 19-08-1960 09-07-1994
智利 15-06-1907 18-01-1998
中國 21-11-1904 26-01-1910
哥倫比亞 15-06-1907 17-03-1997
剛果(金) 25-03-1961 25-03-1961
哥斯大黎加 20-07-1999
克羅埃西亞 08-10-1991
古巴 15-06-1907 22-04-1912
賽普勒斯 12-11-1993
捷克 01-01-1993
丹麥 04-09-1900 26-01-1910
多米尼加 15-06-1907 07-09-1958
厄瓜多 03-07-1907
埃及 04-11-1968
薩爾瓦多 20-06-1907 26-01-1910
厄利垂亞 04-10-1997
愛沙尼亞 01-09-2003
衣索比亞 28-09-2003
斐濟 02-04-1973
芬蘭 09-06-1922
法國 04-09-1900 06-12-1910
德國 04-09-1900 26-01-1910
希臘 04-04-1901
瓜地馬拉 15-06-1907 14-05-1911
蓋亞那 25-01-1998
海地 15-06-1907 03-04-1910
宏都拉斯 01-12-1961 30-01-1962
匈牙利 04-09-1900 26-01-1910
冰島 08-12-1955 08-12-1955
印度 29-07-1950
伊朗 04-09-1900
伊拉克 31-08-1970 30-10-1970
愛爾蘭 06-07-2002
以色列 17-06-1962
義大利 04-09-1900
日本 06-10-1900 11-02-1912
約旦 27-01-1992
肯亞 11-06-2006
韓國 21-02-2000
科威特 14-09-2003
吉爾吉斯斯坦 04-06-1992 04-06-1992
寮國 18-07-1955 18-07-1955
拉脫維亞 12-08-2001
黎巴嫩 14-02-1968 14-04-1968
利比亞 02-09-1996
列支敦斯登 23-09-1994
立陶宛 09-01-2005
盧森堡 12-07-1901 04-11-1912
馬其頓 17-11-1991 17-02-2001
馬達加斯加 07-10-2009
馬來西亞 06-05-2002
馬爾他 07-09-1968
模里西斯 03-08-1970
墨西哥 17-04-1901 26-01-1910
黑山 03-06-2006
摩洛哥 04-06-2001
荷蘭 04-09-1900 26-01-1910
紐西蘭 10-02-1959 13-04-2010
尼加拉瓜 15-06-1907 14-02-1910
奈及利亞 16-02-1987
挪威 04-09-1900 18-11-1910
巴基斯坦 05-08-1950
巴拿馬 15-06-1907 10-11-1911
巴拉圭 15-06-1907 24-06-1933
秘魯 15-06-1907
波蘭 26-05-1922

菲律賓

14-07-2010
葡萄牙 04-09-1900 12-06-1911
卡達 02-12-2005
羅馬尼亞 04-09-1900 30-04-1912
俄羅斯聯邦 07-03-1955 07-03-1955
盧安達 19-04-2011
沙烏地阿拉伯 20-01-2002
塞內加爾 01-08-1977 30-09-1977
塞爾維亞 05-06-2006 05-06-2006
新加坡 11-09-1993
斯洛伐克 01-01-1993
斯洛維尼亞 01-10-1996 29-03-2004
南非 21-12-1998
西班牙 04-09-1900 17-05-1913
斯里蘭卡 09-02-1955
蘇丹 02-12-1966
蘇利南 27-12-1992
史瓦濟蘭 25-12-1970
瑞典 04-09-1900 26-01-1910
瑞士 29-12-1900 11-07-1910
泰國 04-09-1900 11-05-1910
多哥 17-12-2004
土耳其 12-06-1907
烏干達 30-04-1966
烏克蘭 04-04-1962 04-04-1962
阿聯 06-11-2008
美利堅合眾國 04-09-1900 26-01-1910
英國 04-09-1900 12-10-1970
烏拉圭 17-06-1907
委內瑞拉 15-06-1907
越南 29-12-2011 27-02-2012
尚比亞 31-12-1999
辛巴威 19-09-1984

履行職能

除處理仲裁案件外,法院還可從事和解與調查。
1976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6條還賦予法院秘書長為該機構的爭端當事方指定委派仲裁員機關(AppointingAuthority)的職能。

中國參與

中國清朝政府先後派楊儒和陸宗祥等人參加了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並於1904年和1910年先後批准了1899年和1907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是常設仲裁法院的原始締約國。
1911年,中華民國成立,接受了海牙公約,成為締約國,並繼續指派仲裁員。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台灣當局仍竊據中國席位,直到1972年法院行政理事會通過決議驅逐了蔣幫。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決定“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占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1972年4月6日常設仲裁法院行政理事會第121次會議決定:授權海牙公約保存國荷蘭政府同締約各國進行磋商,並徵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態度,在磋商取得結果以前,在年度報告中刪去“中華民國”字樣和它指派的仲裁員名單。1993年7月15日由國務院副總理兼外長錢其琛致函常設仲裁法院秘書長,通知中國政府恢復在常設仲裁法院活動。同年10月24日,錢副總理兼外長又致函荷蘭外交大臣,通知中國政府承認兩海牙公約。中國恢復活動後的首任四位仲裁員應邀出席了1993年9月在海牙召開的常設仲裁法院首次全體仲裁員大會。
1993年11月22日,錢其琛外長致函法院秘書長,通知中國恢復在該法院的活動,並指派李浩培(去逝)、邵天任、王鐵崖(去逝)和端木正(去逝)為仲裁員。
2009年5月4日,楊潔篪外長致函法院秘書長,通知中國政府指派邵天任許光建薛捍勤和劉楠來為仲裁員。

聯合國大會觀察員

觀察員國 聖座 巴勒斯坦
觀察員實體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 各國議會聯盟 馬爾他騎士團
觀察員組織 有常駐辦事處 非洲聯盟 亞非法律協商組織 加勒比共同體

中美洲統合體 大英國協秘書處 歐洲聯盟
國際民主和選舉援助學會 國際刑事法院 國際移徙組織
國際刑事警察組織 法語圈國際組織 國際海洋法法庭
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 國際海底管理局 阿拉伯國家聯盟
伊斯蘭會議組織 人口與發展夥伴 加勒比國家聯盟
無常駐辦事處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集團 非洲開發銀行 東南亞國家聯盟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組織 安第斯共同體 黑海經濟合作組織


薩赫勒—撒哈拉國家共同體 亞洲開發銀行 集體安全條約組織


葡萄牙語國家共同體 商品共同基金 獨立國家國協


中非國家經濟共同體 歐洲委員會 海關合作理事會


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 東非共同體 經濟合作組織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古阿姆集團 歐亞經濟共同體


伊比利亞—美洲會議 印度洋委員會 美洲開發銀行


國際移徙政策發展中心 國際發展法組織 拉丁美洲經濟體


國際水道測量組織 拉丁美洲議會 東加勒比國家組織


拉丁美洲一體化協會 美洲國家組織 太平洋島國論壇


歐佩克國際發展基金 常設仲裁法院 上海合作組織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南亞區域合作聯盟 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


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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