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際海底管理局是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設立的國際機構。管理局大會在《公約》生效之日(1994年11月16日)召開,並於當日宣布管理局成立 。管理局大會由管理局所有成員(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方)組成,是管理局的最高權力機構。截至2010年6月,《公約》締約方數目為160個(159個國家和歐洲共同體)。主要職能
處理請求核准勘探工作計畫的申請並監督已核准勘探工作計畫的履行;
執行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備委員會所作出的關於已登記先驅投資者的決定;
監測和審查深海底採礦活動方面的趨勢和發展;
研究深海底礦物生產對生產相應礦物的發展中陸地生產國的經濟可能產生的影響;
制定海底開發活動及保護海洋環境所需要的規則、規章和程式;
促進和鼓勵進行海底採礦方面的海洋科學研究。
成員
《聯合國誨洋法公約》所有締約國均是管理局的當然成員。
組織架構
管理局的主要機關是大會(Assembly)、理事會(Council)和秘書處(Secretariat)。大會由管理局的所有成員組成,是管理局的最高機關;理事會是管理局的執行機關,有權依據管理局的政策制定其許可權範圍內的具體政策,由36個成員國組成;秘書處由秘書長及所需工作人員組成,秘書長為行政首長。大會
大會就“區域”活動制訂一般性政策。除其他外,還具有下列權力:
選舉理事會和其他機構成員以及領導秘書處的秘書長;
制定管理局的兩年期預算,以及參照聯合國確定的分攤比額表,決定各成員國對預算的繳款比率;
就管理“區域”內探礦、勘探和開發活動所制定的規則、規章和程式,在理事會通過之後予以核准;
審查其他機構提交的報告,特別是秘書長關於管理局工作的年度報告。
《公約》另外規定的幾項大會權力將在深海採礦活動開始後予以行使。這些權力涉及如下方面的決策:如何公平分享從“區域”內活動取得的財政和其他經濟利益;以及如何對本國陸地礦產出口收益因海底生產而減少的開發中國家作出補償或其他經濟調整。
大會關於程式問題的決定由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成員過半數作出,關於實質問題的決定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成員三分之二多數作出。 由大會選舉的15名成員組成了管理局財務委員會。
理事會
理事會由5組共36個成員國組成,為管理局的執行機關。其中:A組4個成員代表各類海底礦物所含金屬的主要消費國,包括東歐集團中經濟實力最大的國家和《公約》生效之日經濟實力最大的國家;B組4個成員代表對國際海底區域活動作出了主要投資的國家,但應來自前8名最大的海底投資國;C組4個成員代表與海底生產競爭的有關金屬的主要陸地生產國;D組6個成員代表具有特殊利益的開發中國家,包括人口眾多的國家、內陸國或地理不利國、各類海底礦物的主要進口國、此類礦物的潛在生產國和最不已開發國家;E組18個成員按公平地域分配產生,代表非洲、亞洲、東歐、拉丁美洲區域集團以及西歐和其他國家集團,以確保各地理區域之間的總體平衡。理事會成員每兩年選舉其中一半,輪任期4年。
理事會依照《公約》和大會所制訂的一般性政策制訂具體政策。理事會負責監督並協調《公約》有關制度的實施,以推動和管理國家、公司和其他實體對深海礦物的勘探和開發。根據這些制度,各有關實體必須與管理局簽訂契約,才能合法地開展此類活動。理事會的任務是擬定契約條款、核准契約的申請、監督契約的執行以及訂立環境標準和其他標準。其具體職能包括:
核准以契約形式訂立的15年期工作計畫。
管理和控制“區域”內的活動,並監督和協調《公約》有關規定的實施。
審議通過、並在大會核准之前暫時適用管理局用以控制“區域”內的探礦、勘探和開發的規則、規章和程式。第一套規章已於2000年協商一致通過,即《“區域”內多金屬結核探礦和勘探規章》。2012年7月27日,海管局第18屆會議正式通過富鈷結殼勘探規章。
在海底活動威脅環境的情況下,可發布緊急命令,包括停止或調整作業的命令,以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損害。
在管理局正常運作的多個方面發揮作用,例如提出秘書長人選、提出管理局預算供大會核准,並就任何政策事項向大會提出建議。
深海採礦一旦全面展開,理事會還將承擔其他職責,包括向企業部發出指示,採取行動(包括作出補償)以保護第三世界的陸地產礦國使其免受海底生產所造成的不利經濟影響,並設立監察員機制,確保管理局的規章和契約得到遵守。
理事會迄今一直以協商一致方式作出重大決定。為了促成最廣泛的共識,理事會還採用靈活的參與程式,允許非理事會成員國,甚至不屬於管理局成員國的觀察員參加所有討論和案文的起草工作。
由理事會選舉的適當數量的成員組成了管理局法律技術委員會。
根據《執行協定》,《公約》所設立的經濟規劃委員會的職能由法律技術委員會執行,直至理事會另作決定,或直至第一項開發工作計畫獲得核准時為止。
秘書處
國際海底管理局秘書處負責執行大會和理事會指定的日常任務。秘書處有職員31人。管理局成立後,第一任秘書長由來自斐濟的薩切雅·南丹擔任,並連任三屆秘書長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管理局第14屆會議選舉了尼·奧敦通為新一任秘書長,任期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秘書處內設秘書長辦公室、法律事務司、資源和環境監測司以及行政管理司。
秘書處在管理局休會期間,負責以下主要活動:舉辦關於科學和資源問題的技術研討會;建立中央資料庫,從勘探承包者和其他來源收集與海底資源和環境有關的資料,通過管理局網站進行傳播。
秘書處代行企業部的職務,由管理局秘書長任命一名臨時總幹事來監督秘書處履行這些職務,直至企業部開始獨立於秘書處而運作為止。
主要活動
管理局是《公約》締約國組織和控制國際海底區域活動,特別是管理“區域”內資源的組織。管理局實質性工作的最重要里程碑,是制定了《“區域”內多金屬結核探礦和勘探規章》,並根據《協定》核准許先前已登記的先驅投資者的勘探工作計畫,然後根據《規章》與每一先驅投資者簽訂勘探契約。
刊物
國際海底管理局出版《國際海底信息》,為半年刊。
同中國的關係
中國與管理局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係。2004年,中國派代表團參加了管理局第十屆會議,會議對理事會成員進行了改選,中國成功當選為理事會A組成員,任期四年,並首次從B組進入A組。
2012年9月,國際海底管理局公布信息,確認中國率先提交富鈷結殼礦區申請。該申請由中國大洋協會於7月27日提出,礦區位於西太平洋。2013年海管局第19屆會議將審議並決定是否核准上述申請。如獲海管局核准,中國將在西太平洋獲得面積為3000平方公里的富鈷結殼資源專屬勘探礦區。這將使中國成為世界上首個就三種主要國際海底資源均擁有勘探礦區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