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工商稅是指對一切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收入和經營業務收入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劃分為增值稅、產品稅、營業稅三種稅。
歷史
根據《易·繫辭下傳》中說:“神農氏作,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史記·五帝本紀》上說:舜在繼堯任氏族聯盟領袖以前,曾經“耕歷山,漁雷澤,陶河賓,作什器於壽丘,就時於負夏”,即不僅務過農,捕過魚,還從事過陶器、什器等手工業和經營過商業。這表明我國早在原始社會末期,就已經有手工業和商業出現了。及至夏、商兩代建立了奴隸制國家以後,由於當時的手工業和商業多系官營,並不徵稅。而對一部分邑市的私人坐商,則只向其所住官家邸舍收取租金,也不稅其所賣貨物;對過往關卡的私人行商,只檢查其有無違反禁令,並不稅其攜帶的貨物。後來,到了周朝,朝著工商業的進一步發展,私人經營者日漸增多。相應地,已有必要由政府一方面對私人工商業的經營範圍作出種種限制,如規定:“有圭璧金璋不鬻(賣)於市,命服命車不鬻於市,宗廟之器不鬻於市,犧牲不鬻於市,戎器不鬻於市……”等等;另一方面,開始實行對私人工商業課取稅金。至於對官營工商業,則繼續不予徵稅。由此可見,我國在夏、商兩代統治的1000年左右時間裡,雖有工商業,但是並不徵稅。只是到了周朝,才出現了早期的工商稅。從那時以來,已經有3000年左右的歷史了。
周朝工商稅的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對商旅課徵的關市之賦;對礦、林、漆等土特產品課徵的山澤之賦;對出售剩餘物品等雜項收入課徵的幣余之賦。它們都由專設的機關分別負責徵收。如市稅的徵收機關稱作“廛人”,負責課徵“糹次布”、“總布”等稅。其中,“糹次布”是直接對商人課徵的一種商鋪稅;“總布”則是對守斗斛銓衡者課徵的一種居間牙稅,為我國牙稅的肇端。關稅的徵收機關稱作“司關”,它的職責是:掌管國家的“貨節”(屬於進出口證的性質);檢查進出關口的貨物,按章徵稅;如發現逃稅,除沒收貨物以外,還要處罰;遇有凶年,可免予徵稅。據史書所載,周朝的關稅,曾推行於齊、晉、宋等一部分諸侯國家。至於山澤之賦,它的徵收機關則有“角人”、“羽人”等,分別負責對齒角、羽翮等產品進行征課,稅率為25%。
發展
1966年四月起,根據“合併稅種、簡化徵收”的方針,對國營企業徵稅探索過簡化稅制的辦法。經過試點,國務院於1972年3月31日批轉了財政部《關於擴大改革工商稅制試點的報告》和所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稅條例(草案)》,要求各地在1972年擴大試點,做好準備工作,1973年全面推行。1973年,在全國推行工商稅,對國營、集體和個體經濟普遍徵收,外商投資企業仍執行原稅制。1979年以後,由於貫徹了改革開放的方針,實行社會主義有計畫的商品經濟,重視了價格、稅收、信貸等經濟槓桿的調節作用,過於簡化的工商稅制同經濟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的矛盾也突出起來。改革工商稅的稅制,就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改革工商稅的稅制,就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
當時工商稅存在的主要問題是:(1)“道道徵稅、重複徵稅”。這種稅制,造成同一商品的稅收負擔的不平,不利於專業化生產和社會化協作生產的擴大。(2)流轉稅的稅種過於單一。(3)批發環節不課稅。(4)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不同稅制,不利於外企在相同條件下的競爭。因此,從1979年起,開展了各種調查研究和試點工作。到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工商稅劃分為增值稅、產品稅、營業稅三種稅,鹽稅仍成為一個獨立稅種。
1984年工商稅制改革
為適應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關於改革工商稅制的構想》,與第二步利改稅同時進行的一次工商稅制的全面性改革。
為了促進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搞活經濟,調整和完善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並使企業在經營管理和發展上有一定的財力保證和自主權,調動企業和職工搞好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國務院於1984年9月18日在批轉了財政部《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的同時,發布了有關稅收條例(草案),其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並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保留稅種,暫緩開徵”,“屠宰稅、燒油特別稅、建築稅以及獎金稅等,仍按原規定徵收”。
這次稅制改革是將原工商稅按照徵稅對象劃分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鹽稅;增加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將第一步利改稅設定的國營企業所得稅和調節稅加以改進。這樣,在這次全面改革中,共推出了11個稅種。
上述幾種稅均從1984年10月1日起實施。作為保留稅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後來也陸續開徵。這樣,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就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國稅制的面貌。由原來適應產品經濟的單一稅制,轉向適應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發展需要的多稅種、多層次、多環節發揮調節作用的復稅制;由原來的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體系向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其他稅種相配合的新的稅制體系,從而使中國的工商稅制步入新的軌道。
特點
工商稅及其特點工商稅是對一切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產品或業務收入徵收的一種稅。它有以下特點::一是稅源大、範圍廣。工商稅是我國現行稅收體系中的一個主要稅種,在各稅收入中居於首位,約占整個稅收收人總額的80%以上。在國民經濟活動中,凡屬經營各種產品的生產、銷售以及從事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其經濟性質是全民、集體還是個體,不論其經營方式是固定還是臨時,不論其所在地區是城市還是農村,除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外,都要交納工商稅。二是按產品銷售收入徵稅,收入比較穩定。由於工商稅的主要徵稅對象是產品銷售收入、納稅人只要發生銷售行為、取得了收入,不論其成本高低、也不論其有無盈利,都要交納工商稅。
徵收管理
民國初,稅收由縣財政科招商承辦,後來才設立地方稅捐徵收處,下設聖堂、船角、沙湖、東成、橫陂、金雞、大田、尖石八個分處和代征所,主管地方稅徵收工作。省稅由省財政廳管轄,本縣只設辦事處,從屬於開平分局。徵收方法有依率計征和招商承辦兩種。對那些拖欠稅款數額較大的鋪戶,常請警察局協助追繳,甚至採用封鋪的手段,待交清欠稅後才準啟封營業。
中共地方組織和部隊管轄的稅站,因當時處於國民黨統治時期,故實行武裝徵收,稅款隨征隨解。
1950年,縣設立稅務局,主管徵收工作,對全縣工商企業採取定期定額或攤派方式徵收。但這兩種徵收方式出現負擔輕重不合理,甚至錯征亂征現象,到下半年又改為分戶自報營業額,民主評議,稅局核定,依率計征的方法。評定營業額的方法是征管方法的一大改造,但評定的營業額與實際營業額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1951年下半年,要求較大集鎮的工商業者建賬建票,稅務機關查帳核票,算出營業額依率計征。同時,發動民眾性的密報、緝私網,以後逐步推廣。由於各類工商業的具體情況不同,在執行中分別採用三種不同方法徵收:對帳票健全,並有可靠依據的工商業者,按帳記營業額依率計征;對一般工商業者,實行自報公議,按議定的營業額依率計征;對小商販實行定期定額的“雙定”辦法徵收。
1952年,在城鄉建立了民眾護稅小組100多個,組成了強大的護稅網路,還不定期進行反偷稅漏稅和清理欠稅運動,對稅額負擔過重確實無力清交的,實行依法減免。由於運動中有“左”的傾向,每次都給工商業者以不同程度的挫傷,有的店鋪則因此倒閉。
1956年,對私營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後,工商企業的所有制性質起了根本變化,稅收制度也相應變革,取消民主評議營業額的方法,一律按賬面記載的營業額依率計征,各納稅單位建立購貨簿和統一發貨票的制度。
1961年,全縣建立納稅手冊。稅務機關對納稅單位進行納稅登記和經營情況登記,以掌握稅源,監督其納稅義務,並還實行納稅申報、納稅輔導、納稅檢查、納稅鑑定等一套制度,加強了徵收管理工作。在“文化大革命”中,這些制度遭到破壞,“文化大革命”結束後,才逐步恢復和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