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履行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職責。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履行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測繪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相關的地方性規章草案;統籌協調國土整治和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對縣(區)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履行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職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縣(區)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測繪規劃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監督檢查。
(四)履行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的職責。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貫徹執行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承擔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指導縣(區)地籍調查、登記、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和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履行全市耕地保護的職責,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貫徹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的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擔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履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職責。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貫徹執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收購儲備等行為的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實施地價監管;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及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七)履行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職責。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測繪市場,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履行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職責。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按許可權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采礦權轉讓、變更審批;按許可權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備案;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品運銷環節的監督管理;負責礦山督查和採礦業的統計工作。
(九)履行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管理辦法;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和規程、規範,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備案和礦產地管理;負責礦業權價款評估、處置和結果備案;負責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儲量登記和統計;組織實施礦床工業指標和全市地質資料匯交,協助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和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
(十)履行地質環境保護職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協助做好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一)履行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職責。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履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的職責。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履行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和地籍測繪工作,負責測繪行業的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和地圖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管理國家基礎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工作;監督國家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的使用;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十四)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工作的宣傳、教育、科技推廣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和文化建設。
(十五)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科級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獎懲、培訓、管理、協調等工作;負責縣(區)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的績效考評。指導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幹部人事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省測繪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新聞發布、宣傳、教育、政務信息等日常工作;負責系統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幹部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落實;負責本系統及直屬單位班子建設和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目標管理、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群團等工作;承擔各縣(區)國土資源分局和直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建設的具體工作。
(三)法規監察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擬訂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等有關規章,監督檢查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查處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違法行為。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接待和處理民眾來信來訪;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決定並依法進行有效監督。
(四)規劃科
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地質勘察、地質環境保護、基礎測繪等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土地復墾、整理和未利用地的開發及監督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工作。
(五)用地管理科
貫徹執行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集體建設用地利用、農用地轉用管理;負責農地用途管制、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用地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擬訂農用地轉用、徵收集體所有土地和臨時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及國有農用地的配套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集體所有農用地和國有農用地轉用的審核、報批和管理;負責新增建設用地的批後監管工作,組織調處土地徵用補償安置爭議;負責耕地保護管理;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利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劃撥,收購儲備、改制企業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一級開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地方性規章和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工作;負責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度的落實完善;負責城市建設、小城鎮建設和舊城改造用地管理;組織基準地價的定期修訂、建立地價動態監測體系,監管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審核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指導土地評估行業管理。
(六)地籍管理科
管理全市城鄉地籍,以及西秀區轄區範圍內國有土地登記發證和變更登記、分割登記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土地的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及土地動態監測;負責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和國有土地登記查詢等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七)礦權管理科
執行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和規範,負責地質勘察監督管理;負責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採礦權登記、採礦權轉讓的審查審批工作;調處採礦權礦界糾紛,管理礦權市場,徵收礦產資源有關規費;負責礦產資源統計年報和採礦權年檢工作。
(八)資源環境科
負責地質環境監督管理,編制地質災害防災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地質遺蹟的管理和保護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組織檢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監督管理礦泉水、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審查礦山企業立項報告,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
(九)測繪管理科
執行國家測繪管理法律、法規;負責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測繪管理;審核測繪單位、人員資質,管理測繪市場、項目和成果;負責測量標誌、測繪產品監督管理;負責地圖編制的審核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安順市國土資源局行政編制22名(含單列紀檢監察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1名、科級領導職數13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3名。
五、其它事項
(一)設立安順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為安順市國土資源局管理的副縣級事業單位,不再與市國土資源局法規監察科合署辦公,由市財政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承擔國土資源、測繪管理的相關行政執法監察工作。核定事業編制16名。其中,支隊長1名,副支隊長2名。人員編制結構為:管理人員15名、工勤人員1名。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