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是國家實行的一項保護耕地法律制度。它是指非農業建設經批准占用耕地,占用多少,就必須開墾多少與所占用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依法交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是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一項重要法律措施。耕地占補平衡是占用耕地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 建窯、建房、建墳、採石、採礦、挖沙、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以及排放、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二) 侵占或者損害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設施;
(三) 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