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權轉讓

礦權轉讓

礦業權是探礦權與採礦權的合稱。探礦權、採礦權轉讓是指探礦權人、採礦權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經依法批准,以出售、作價出資(包括合資、合作經營和礦業股票上市)等形式,將探礦權、採礦權轉讓與他人的行為。

遵循條件

(1)轉讓人必須已經依法取得礦業權,即其必須是合法的探礦權人、採礦權人。

(2)受讓人應?與具備法定條件。即要有足夠的資金,有與勘查或採礦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設備.符合法律規定的資質條件。

(3)必須經依法批准。礦業權轉讓屬要式法律行為,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向有權機關提出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經審查批准後方可轉讓,並辦理探礦權、採礦權變更登記。

注意事項

1、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探礦權採礦權招拍掛出讓的唯一主管部門。《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都明確規定,國土資源部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管理工作,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的要求,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內的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國務院發布的《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也明確指出,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按照這些要求,只有國土資源部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才有權依法組織實施探礦權採礦權招拍掛出讓活動,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的出讓行為都是非法和無效的。這種行為必須停止。

2、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任何中介組織和拍賣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委託,舉辦有關探礦權採礦權招拍掛出讓活動。

3、投標人和競標人在參加探礦權採礦權競標前應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遇有不明白的問題要到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諮詢,不要參加任何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的探礦權採礦權招拍掛出讓活動。對違法獲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律不予辦證。因此,其造成的一切後果只能自負

出讓方式

批准申請出讓礦業權

協定出讓礦業權

招標出讓礦業權

拍賣出讓礦業權

掛牌出讓礦業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