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堅持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不斷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三)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合理開發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間。
(四)科學控制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強化環境保護和城市綠化,維護城市特色景觀. (五)保護具有重要意義和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古蹟 風景名勝、風貌街區、風貌建築、山體、河湖。
第五條 城市規劃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市規劃管理局是全市城市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西秀區和開發區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規劃管理工作由安順市規劃管理局負責,在城市規劃範圍以外的規劃管理工作由西秀區建設局負責。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檢舉和控告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審批
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方止污染和其他危害,加強城市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注重城市可持續發展,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保護城市規劃的預留用地和城市綠地;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地質災害、防洪、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設和市場建設等要求,並在規劃中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八條 安順市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貴州省人民政府審批。
各縣城鎮體系規劃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安順市人民政府審批;安順市城市規劃區以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少數民族自治縣的城市規劃編制應拄意保持民族特色.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區域和保護區域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管理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建成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管理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各縣的詳細規劃,白各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所在縣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規劃管理局備案.
第十條 安順市城市規劃區的專業規劃由市規劃管理局組織或委託相關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各縣的專業規劃,由所在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委託相關部門編制,經縣人民政府申批後納入城鎮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 各類城鎮規劃經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按法定程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划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准機關備案。對城市總體規劃作重大變更的須經同圾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原批准機關審批,其他各類城市規劃的調整,按照審批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第十三條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指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按審定的總平面位置圖確定規劃用地範圍,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辦理程式.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根據項目管理許可權,應有相應的城市規劃、國土、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二)建設單位或個人持項目建議書批准檔案向市規劃管理局提出選址申請。填報建設工程選址申請表.
(三)市規劃管理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提出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四)國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還必須有省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審定意見。以上程式,市規劃管理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
(五)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一年(從發證之日起),逾期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自行作廢,用地重新安排.
第十五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式: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向市規劃管理局提出申請.
(二)市規劃管理局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線,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交規劃設計總圖或初步設計方案,填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經市規劃營理局審查同意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上程式,市規劃管理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辦理。
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凡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但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
(四)當建設項目撤銷或部分撤銷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屬檔案相應撤銷.
第十六條 臨時用地是指因工程項目需要材料堆場、運輸道路及其它建設用地.
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臨時用地的,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式申請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臨時用地.
《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為兩年.到期後,臨時用地應退回或恢復原土地性質,確需繼續使用的,必須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重新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使用,
國家建設需要時,無論使用期到否,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無條件退回臨時用地,一律不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規劃城市道路紅線—側或規劃準備建設的道路一側建設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將規劃道路的中心線至邊緣的土地或拓寬道路需要的相應長度土地,納入用地單位或個人規劃範圍作為道路建設用地, 由建設單位或個人一併支付拆遷安置費或土地補償費,道路建設時不再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道路、停車場、市政公用設施、人防工程設施、消防基礎設施、公共活動場所、體育、教育等用地,高壓供電走廊、微波通道、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範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 必須嚴格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挖砂取土、開山採石、填埋垃圾廢土、圍填水面等改變地形地貌占用土地的活動,必須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需要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
未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用地範圍.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自獲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未辦理拆遷、征地手續的,其建設用地規劃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安排.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維修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分為附屬檔案和正本.附屬檔案是建設工程施工的合法憑證,建設工程竣工後經規劃驗收合格的,換髮正本,憑正本到房產管理部門申報產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式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土地權屬證件、1·500地形藍圖及其他有關檔案,向市規劃管理局提交建設申請。
(二)市規劃管理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作為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垂托委託具備設計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提交建設總平面圖和建築工程設計方案,大型的、重要的及對城市景觀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需提交兩個以上設計方案,設計方案包括透視彩圖或建築模型.
(四)市規劃管理局審查建築設計方案,劃定拆遷範圍,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審定的設計方案委託設計單位設計—施工圖.填報安順市規劃管理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屬檔案申請表.
(五)市規劃管理局根據建設單位和個人提交審定的施工圖,現場放線、驗線、驗槽、驗基礎,查植拆遷範圍,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屬檔案)》。實施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規劃監督管理.
以上程式,市規劃管理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辦理。
(六)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屬檔案)》到建設部門辦理招標和施工手續。
(七)建設單位或個人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屬檔案)》半年內未開工的,應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未開工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屬檔案)》作廢。
(八)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經市規劃管理局現場驗收,工程符合規劃審批要求後,換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作為辦理房屋產權等有效證件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新建大型建築應按有關規定設定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設施、綠化系統、公共廁所和停車場(庫)以及垃圾中轉站等配套設施,並做到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建築規劃總圖設計和單體設計,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技術規範、技術強制性標準和本市的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並桉下列規定編制:
(—)符合規定的建築密度、建築容積率、綠地率、建築高度、退讓距離以及確定的拆遷範圍.
(二)符合規定的綠化用地、室外環境工程、道路工程、管線工程及交通出入口位置。
(三)居住組團、居住小區應按規定的定額指標配置市政、生活服務、文化、教育、衛士、環衛、治安、居委會等設施及有關的配套設施.
(四)涉及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古樹名木和綠地、環保、人防等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地處山腳、坡底的擬建建築物,必須取得符合規範要求的工程地質勘察及其他有關基礎資料.由符合規定的專業單位技術人員進行用地分析和評價,作為規劃設計的重要依據.
(六)沿道路兩側建築物的門廳、踏步、陽台、花台、櫥窗、廊柱、檢查井、水錶池等均不得占壓道路紅線。
(七)符合鐵路、輸(供)電線(纜)、閉路電視線、通信線(纜)、給排水及其它工程管線安全距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進行建設,相鄰建築物必須留足應有的間距.
本辦法所稱間距是指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外輪廊正投影之間的距離.
安順市市區舊城改造,相鄰建築物主要採光面之間間距不得小於新建建築物(構築物)總高廈的0.8一1倍;新區不小於新建建築物(構築物)總高度的1倍。相鄰建築物(構築物)之間不同情況間距的具體控制指標,在本市的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中確定。特殊工程的間距,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委員會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七條 新建建築物的外牆面與拆遷範圍邊界線或征地邊界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本辦法相應規定間距的0.5倍;邊界線外有永久性建築時,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規劃道路兩側建築物正面最外輪廊正投影線及室外設施不能超越規劃紅線。
第二十八條 嚴格控制風景名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的新建、改建建築物。該地段的新建、改建建築物的高度、體量、風格、造型、色調等應與該控制地帶的環境和文物建築相協調。加強城市主次幹道兩側、交叉口、廣場等重要地段的整體景觀設計。進行環境設計、設定室外雕塑、建築小品等,須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確定的位置、範圍、規模和要求實施。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嚴格控制建築物加層。禁止任何個人在居民公共住宅加層建設,但經規劃建設部門批准後,可進行屋頂綠化。公共建築物確需加層的,必須辦理規劃手續和其它有關手續。
第五章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條 臨時建設工程指臨時搭建、臨時使用的工棚、圍牆、周轉房、辦公房、營業房、售貨亭(棚)、書報亭,電話亭、治安亭、車庫(棚)、候車亭、廣告牌、宣傳牌及其他臨時性建設。臨時建設必須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程式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建設。嚴格控制在城市規劃區內修建臨時建設: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為兩年。到期後,臨時建設應自行拆除.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申請辦理延期手續.臨時施工工棚、施工圍牆、建築材料堆場等,必須在整體工程竣工驗收後換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前拆除。國家建設需要時,無論使用期到否,均應無條件拆除臨時建設,一律不給予補償或安置。
第三十一條 凡救災、搶險、搶修市政工程設施或工程管線等緊急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可事後補辦手續.
第三十二條 臨時建設不得占用綠地、地下工程管線,不得影響市容衛生、交通、消防、防洪、市政設施,不得影響城市景觀、風景名勝,不得妨礙相鄰居屋的採光、通風、排水、使用。臨時建設的層數不得超過兩層,高度不得超過6米.
第六章 市政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下列市政工程,應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給排水、熱力、農(氣)體燃料、空氣和固體等運輸管線.
(二)電力、電信、有線電視,路燈照明、交通指揮信號等線路及微波通道。
(三)鐵路、河道、道路、廣場、梯道、橋樑、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四)地下人防工程及其他市政管線工程.
第三十四條 市政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式: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將批准的建設項目計畫檔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營部門申請核划走向紅線。
(二)設計單位根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劃的紅線及有關規範進行設計.涉及鐵路、河湖、道路、綠化、環保、給排永、消防等重要設施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先徵得相關部門同意.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市政管線工程設計圖,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重要的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許可權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頒發《廷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成片開發建設的市政管線網綜合圖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報送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再行辦理單項建設審批手續。
市政工程辦理相關手續,須經所在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後方可施工.
需要變更批准的市政工程設計圖,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七章 私人建設規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 私人建設應嚴格控制,用地必須經批准.因地制宜,規範管理 原則上只能在原有宅基地上和新規劃的農民新村範圍內建設,其他用地範圍內不再批建。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私有房屋改建、擴建、維修和新建,必須符合規劃要求,按下列程式申辦規劃手續:
(一)私有房屋新建、改建、擴建和維修;必須取得居委會、辦事處或村委去、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向市規劃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報安順市規劃管理局城鎮私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市規劃管理局提出審定意見和規劃設計條件,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建房申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有關檔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
(四)建房申請人持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檔案、產權證及建房施工圖紙,填報安順市規劃管理局城鎮私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屬檔案申請表。向市規劃管理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屬檔案)》。
(五)私人改建、擴建、新建房屋在三層以上(含三層)、框架建築或建築面積200千方米以上(含200千方米)的,按市規劃管理局提出的設計要求,提供具有符合規定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的施圖.
(六)私人獲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年內未辦理用地手續的,其建設用地規劃由械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安排,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屬檔案)》半年內未開工的,所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屬檔案)》作廢.
第八章 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應追究直接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占用土地的,批准檔案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條 下列情況,屬於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建設行為:
(一)未持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一書兩證”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一書兩證”內容建設的。
(三)擅自改變建設工程性質的。
(四)臨時性建設或紅線範圍內應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
(五)擅自買賣、轉讓用地規劃紅線圖或“一書兩證”的。
(六)其他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建設行為。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用地行為、建設行為及其他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貴州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和《貴州省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行政處罰執行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進行清查,逐步處理;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應及時依有關法律法規填發《停工通知書》。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聽候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拒不執行決定的,將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縣(區)、鎮、鄉人民政府和相關村委會(居委會)應協助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者的違法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十四條 受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妨礙、阻撓規劃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對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檢舉、查處違法建設行為有功的單位和人員,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七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在收費、辦證、驗線、核發有關批准檔案和證件等過程中,有瀆職、失職、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及檢查、糾正、處理不及時,導致違法行為或危害後果發生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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