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原為戰國時代郡守的尊稱。西漢景帝時,郡守改稱為太守,為一郡最高行政長官。歷代沿置不改。南北朝時期,新增州漸多。郡之轄境縮小,郡守權為州刺史所奪,州郡區別不大,至隋初遂存州廢郡,以州刺史代郡守之任。此後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僅用作刺史或知府的別稱。明清則專稱知府。秦時設郡守,漢景帝更名為太守,為一郡之最高長官,除治民、進賢、決訟、檢奸外,還可以自行任免所屬掾史。參見“刺史”條。又稱“郡守”,州郡最高行政長官。范曄曾任宣城太守。《桃花源記》:“及郡下,詣太守,說如此。”《孔雀東南飛》:“直說太守家,有此令郎君。”《赤壁之戰》:“與蒼梧太守吳巨有舊,欲往投之。
古代官職
漢初沿秦制,惟改郡守為太守,郡尉為都尉,諸侯王國的官制與中央官制相仿。漢武帝時,劃全國為十三州(又稱部),每州設刺史一人,奉帝命巡察諸郡、國。東漢末年,為鎮壓農民起義,改刺史為州牧,居郡守之上,掌一州之軍政大權。
魏晉南北朝時期,地方政權基本上是州、郡、縣三級。州的長官或稱州牧或稱刺史,主一州之民政。縣的長官一律改稱為令。同時,有些州的刺史往往加以“使持節都督某州軍事”或“假持節都督某州軍事”之頭銜,總攬本區軍政,權勢很大。
隋末改州為郡,唐又改郡為州,都是兩級制。唐還在全國設定十個監察區,稱為“道”,每道派高級京官一人,先後稱黜陟使、按察使、採訪處置使等,掌監察州、縣官吏違法事件,並有權罷免或提升地方官吏。此外,隋唐還合併若干州為一軍區,每區設總管(唐時改稱都督),掌管該區軍事;後來,唐又在邊區設節度使,多帶有京官和御史大夫銜,集數州以至十餘州的軍、民、財政和監察諸權於一人,權勢極大。安史之亂後,節度使勢力擴大,割據獨立,雄霸一方,世稱“藩鎮”。
宋代鑒於唐五代藩鎮之禍,為加強中央集權,削除藩鎮,節度使成為空銜,並因地而置州、府、軍、監,均有屬縣,仍然是二級制。州、縣政務由中央派遣京官帶原銜出任,稱“知某州軍州事”(“州”指民政,“軍”指地方軍隊),“知某縣事”,簡稱“知州”、“知縣”。此外又設監察區,稱為“路”。路設都轉運使、提點刑獄、提舉某路常平公事等官,負責一路的吏治、民刑案件及財政事務。此外,又設經略安撫使或安撫使,掌一路的地方軍事,通常以本路的知州或知府充任。
元代中央與地方的劃分比較複雜,縣上有州,州上有道,道上有行中書省。行中書省為中央中書省派出的機構,權力很大。這樣,元代的地方官制就形成省、道、州、縣四級制。
明初改元代“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仍稱“省”),長官為布政使,掌民政和財政。此外,省一級地方官署還有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分掌一省之刑獄和軍事,與承宣布政使司合稱“三司”。其下設府或直隸州,長官為知府或知州;府之下是縣或散州,長官為知縣或知州。地方政權為省、府(或直隸州)、縣(或散州)三級制。明代由中央派監察御史巡察各地,稱“巡按”。或派京官巡撫地方,稱“巡撫”,事畢即罷。明宣宗時,在關中、江南等處設巡
撫,駕凌於三司之上。後來為了軍事目的,在一些地方增設總督,多以部院大臣出任,往往加以兵部尚書或兵部侍郎以及都御史等名號。開設總督後,巡撫便在其屬下,有些地方督、撫治所同在一城,互相水火,而只好撤銷巡撫,成為有督無撫的省份。
清代的府、州、縣制,與明代略同,惟在一些情況特殊的地方(主要是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設“廳”,廳的行政級與州相似,也有直隸廳與散廳之分。府以上的道依然保存,並成為一級行政機構,道員也成為專設的官職,俗稱“道台”。省級則由總督或巡撫綜理軍民要政,成為固定的“封疆大吏”。布政使名義雖依然保留,但已成為總督或巡撫的屬員,專管稅收、民政,稱為“藩台”;又設按察使,管一省之司法,稱為“臬台”。巡撫轄一省,總督轄一省或二、三省。府的長官稱知府,縣的長官稱知縣,廳的長官稱同知或通判。這便構成省、道、府(直隸州、直隸廳)、縣(散州、散廳)的四級地方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