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男子在婚前或婚後住在妻方勞動一段時間,作為代價償還妻方勞動力的損失,換娶妻子到本氏族或本家族中來。服役的期限各地不一,通常為3~7年,長者達10餘年;也有的服役到婚後生育子女,方可攜妻返家。古代的希伯來人、印度人、條頓人以及歐洲南部地區一些居民,曾盛行服役婚。直到近現代,亞洲、美洲、非洲許多地區還有此婚俗,如中南半島、印度、印度尼西亞、緬甸境內的永邦瓦人,蘇聯西伯利亞的科里亞克人,北美大湖地帶的瑙多韋西印第安人,墨西哥和中美的尤卡坦印第安人,南美的一些印第安部落以及非洲多哥北部阿塔科拉山區的坦伯馬人等。中國雲南瀾滄等縣的拉祜族,西雙版納等地的傣族,台灣高山族的曹人,海南島的黎族,新疆的塔吉克族等,歷史上也存在過服役婚。在部分拉祜族中,這種婚俗已有所改變,即讓男子僅住在妻家象徵性地服役3天。關於服役婚的產生,有的認為源於妻方父母不願無償嫁女;有的認為是女方在婚前通過服役,對求婚男子進行考驗、磨練,以期選擇佳婿;有的認為通過服役的補償娶來妻子,從而可能變妻方居住為夫方居住,使所生子女成為父系氏族的成員,變母系繼承父系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