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雙方家長將腹中胎兒結為婚姻
出 處 《魏書·王寶興傳》:“汝等將來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為親。”
用 法 緊縮式;作謂語、定語;指家長包攬婚姻
示 例 劉心武《鐘鼓樓》:“馮婉珠並不知道荀磊和杏兒‘~’的事。”
近義詞 青梅竹馬、兩小無猜
英 文 parental betrothal
歷史
舊時婚姻風俗。流行於全國廣大地區。即雙方家長,於孩子尚未出身之時,即約定為婚姻。又有怕男女長成後,互不相認,或一方不守信諾,將衣襟裁為兩幅,各執一幅為憑證者,稱“指腹裁襟”或“指腹割衿”。統治者時或禁止,但無實際效用。
《魏書.王寶興傳》:“尚書盧遐妻,崔浩女也。初,寶興母與遐妻俱孕,浩謂曰:‘汝等將來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為親。”《元史.刑法志二》:“諸男女議婚,有以指腹割衿為定者,禁之。”元關漢卿《緋衣夢》第一折:“俺兩家指腹成親,後來我家生了個女兒,喚做國香,今年十七歲;他家得了個小廝,喚做慶安,他如今窮了也。”清俞樾《右台仙館筆記.衢州傅翁》:“汝在孕時,與某氏指腹為婚,今其女長成,當為汝娶之。”
娃娃婚是指父母為自己幼小的子女締結的婚姻。提親的年齡男孩子一般在十歲左右,女孩在七八歲左右。也有在孩子剛出生就經雙方父母訂婚的,還有在懷孕期間雙方父母便議好,這就是平常人們所說的“指腹為婚”,其結果婚後多因感情不合,終生不睦,造成悲劇者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