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養媳婚

童養媳婚

童養媳婚是中國封建社會中極端的包辦婚姻形態。童養婚是抱養別家幼女為童養媳,待到一定年齡,即讓童養媳與自家兒子圓房。

簡介

童養媳婚童養媳婚

童養媳是貧窮的父母將年幼的女兒被未來的婆家領養,等到成婚年齡後,再與丈夫舉行婚姻儀式,也稱童養媳婚姻
童養媳習俗常發生在女方家窮困養不起孩子或無力出嫁,或者家庭變故如父母亡故無人撫養,就送或賣幼女做童養媳;領養的家庭也多因家貧娶不起媳婦而收童養媳,也有公婆有病收童養媳“沖喜”的,也有收養棄嬰童養的……官宦上層家庭也有因外地求學做官將女兒送人童養的。這是一種包辦兼有買賣性質的畸形婚姻形態。

歷史

周代所實行的媵制,其中夫人之妹與侄女往往年尚幼即隨同出嫁;秦漢以後,帝王每選貴戚之勸女進宮,成年後為帝王妃嬪,或賜予子弟為妻妾,皆為童養媳的一種表現。《宋史.后妃傳》載,仁宗的所寵幸。
童養媳婚宋代就開始出現,明清漸成習俗,南方比北方更普遍;北方有“豚養”(像小豬一樣賤養)、“小接”(幼小即被男家接過去)、“孩養媳”等別稱,南方有“養媳婦”、“等郎妻”、“小媳婦”、“新婦仔”……諸多名稱。
元、明、清時,養媳從帝王家普及於社會,小地主或平民,往往花少許錢財買來,以節省聘禮。由於女家貧寒,養媳年幼,多有遭受虐待者。元關漢卿《竇娥冤》第一折:“老身蔡婆婆......不幸夫主亡逝已過,止有一個孩兒,年長八歲......這裡一個竇秀才,從去年問我借了二十兩銀子,如今本利該銀四十兩,我數次索取,那竇秀才只說貧難,沒有還我。他有一個女兒今年七歲,生得可喜,長得可愛,我有心看上他,與我家做個媳婦,就準了這四十兩銀子,豈不兩得其便?”按,年幼的竇娥,即因其父父債,而入蔡婆婆家為養媳婦。

事件

“新聞110”接到一封來自合肥市肥東縣的緊急求救信,72歲的王老漢在信中訴說他抱了個“童養媳 ”,因兒子拒絕包辦婚姻,“童養媳”一怒之下,打傷其老伴,毀壞了其房子,砸壞其家什。如今,他和老伴已無家可歸。
讀罷王老漢的求救信,記者義憤填膺,當天下午便趕到了肥東縣某村,在村民的指引下,記者來到一棟二層樓房下,這就是王老漢的家。只見二層樓房千瘡百孔,屋內一片狼藉,吊扇、日光燈缺胳膊少腿,門、窗無影無蹤,其景慘不忍睹(見圖)。
記者見到了29歲的“童養媳”小英子,她並非想像中的兇惡。“他們家是惡人先告狀,我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小英子含著淚向記者訴說了事情的經過。原來,小英子在8個月時,就被王老漢抱回家做了“童養媳”,準備等她成人後給大兒子小義當媳婦。小英子很懂事,她知道家庭生活拮据,到了上學的年齡,她卻放棄了上學,把機會讓給未來的丈夫小義,她成了“公公、婆婆”的好幫手,無論是洗碗、刷鍋,還是乾農活她都頂了好勞力。歲月如梭,小義高中畢業在杭州有了份工作,但沒有嫌棄她。1996年,小義回家探親,兩顆心終於碰撞在了一起產生了火花。可是,當小義得知小英子有了身孕時,卻千方百計動員她打胎。“我很快就要入黨、提乾,現在生孩子對我前途有影響,等我事業有成時生孩子也不遲。”當時已25 歲的小英子信了小義的話,打掉了已五個多月的孩子。
去年5月30日,小義回家與小英子舉行了婚禮,因小義返家心切,來不及在單位開結婚證明,當時兩人僅舉行了結婚儀式。小英子萬萬沒想到這會為今後埋下禍根。
十幾天后,小義返回了杭州,小英子在家孝順著公公、婆婆。因村里催著要小英子辦結婚證和計畫生育證,小英子和公公王老漢一起來到了杭州。“誰和你結婚了,我們城裡人信的是結婚證,沒結婚證不算數。”僅十幾天小義就變了個人似的,氣得王老漢把忘恩負義的兒子一頓好打,但小義一口咬定,打死也不和小英子結婚。小英子痛不欲生。
小義卻不顧小英子的痛苦,把她丟在招待所,自己開溜了。也不知什麼時候,王老漢也不見了。小英子決心抗爭,她找小義單位領導,然而“清官難斷家務事”。她找小義,小義罵她“不要臉”,並找來派出所的人,把她送到了遣送站,一關就是20多天。小英子被遣返回鄉時,她已心冷似鐵。於是她操起了鐵棍,抄起了磚頭親手毀了她辛勤耕耘的家。
據悉,當地派出所已受理此案。辦案民警認為,小英子毀壞財產顯然已觸犯了法律,但房子是她和小義的共同財產,如要追究小英子法律責任,首先要由物價部門對毀壞的財產進行估價,然後由法院對財產分割,最後公安機關才能根據小義分割財產被毀壞的價值,對小英子進行處理。
安徽政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講師宣善德認為:小義鑽了法律的空子,也是一種道德敗壞的行為。小英子由一個受害者變成了違法者,她可以向小義所在單位反映情況,給其行政處罰。小義的行為違背了《民法通則》基本原則,也是一種侵權行為,給小英子造成精神上、財產上損害,小英子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可悲的是小英子不能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的權利,卻採用了毀壞財產的違法行為。
宣善德認為,小英子是違法了,但鑒於此案特殊性,如財產損失不大,也可以免於刑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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