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徵收地方稅(營業稅、城建稅、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內資企業)、代收社會保險(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文化事業建設費)等。因地區不同個別稅種與財政部門的農稅有所交叉。
具體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地方各稅、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細則和規定。
(二)檢查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和全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負責全省地方稅務局徵收的稅種和地方國有企業所得稅及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集體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和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
(四)負責匯總編報全省地稅系統稅收計畫以及稅收會計、統計報表工作。
(五)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徵收和票證管理制度並檢查監督制度的落實。
(六)管理地方稅務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系統內幹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七)負責地方稅務系統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以及教育培訓工作。
(八)組織稅收理論研究和稅收政策、法規宣傳。
(九)辦理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地稅系統有北京地稅、天津地稅、河北地稅、山西地稅、內蒙古地稅、遼寧地稅、吉林地稅、黑龍江地稅、上海地稅、江蘇地稅、浙江地稅、安徽地稅、福建地稅、江西地稅、山東地稅、河南地稅、湖北地稅、湖南地稅、廣東地稅、廣西地稅、海南地稅、重慶地稅、四川地稅、貴州地稅、雲南地稅、陝西地稅、甘肅地稅、青海地稅、寧夏地稅、新疆地稅、大連地稅、寧波地稅、廈門地稅、青島地稅、深圳地稅等機構。
各地地方稅務局機構設施大同小異,在此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為例,說明地方稅務局的一般機構設定:
辦公室
負責全局行政事務和宣傳工作的組織、綜合、協調等工作,協助局長處理日常工作。
人事處
負責全市地方稅務系統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幹部管理、教育培訓和工資福利工作,負責本系統職工專業培訓,崗位培訓和職業教育管理等工作。
法制處(國際稅務管理處)
負責北京市地方稅務系統各項法律事宜和法規工作,負責稅收協定執行、國際稅務管理合作及其它涉外稅務協調相關工作。
徵收管理處
負責貫徹落實《征管法》及《實施細則》,負責稅務登記、帳薄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管理工作,負責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工作。
計畫會計處
負責稅收計畫、會計、統計和票證的管理工作。
稅務檢查處(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
負責稅務檢查及相關工作。
營業稅管理處
負責營業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企業所得稅管理處
負責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綜合稅政協調工作;負責協調稅政綜合工作。
個人所得稅管理處
負責個人所得稅的稅政和徵收管理工作。
地方稅管理處
負責車船使用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納稅評估處
負責研究擬訂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和技術規範,負責稅收徵收情況的評估,組織重點稅種、重點行業、重大涉稅事項的評估,組織協調稅務函告、約談工作,組織開展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
檔案處
負責本系統三年以上業務檔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及查閱下作;負責本系統業務檔案工作的指導和檔案人員的培訓工作。
計畫財務處
分管系統預算資金、財務、裝備、基建、固定資產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及市局機關日常財務核算。
研究室
負責起草向市委、市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報送的綜合業務報告、綜合調研報告,起草年度市地稅系統工作報告,起草市局主要領導部分重要講話及文稿,組織、協調、管理市地稅系統調研工作,負責組織研究市地稅系統中長期稅收工作計畫,參與市局領導的重要調研活動,蒐集國內、外先進的稅收管理經驗、資料,為領導決策服務。
基層工作處(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本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本系統目標責任制的制定、實施和考評工作;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殘保金管理處
負責制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工作的有關制度、管理辦法和措施;負責組織和協調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的相關工作。
老幹部處
分管市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監察處
負責全市地方稅務系統黨風廉正建設,負責對內部審計及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查、處理工作。2007年為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機構。
歷史沿革
地稅局的產生是由於中國實行分稅制。
分稅製作為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已為西方國廣泛採用。中國在清朝末期曾出現過分稅制的萌芽。 實行分稅制是市場經濟國家的一般慣例。市場競爭要求財力相對分散,而巨觀調控又要求財力相對集中,這種集中與分散的關係問題,反映到財政管理體制上就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集權與分權的關係問題。
從歷史上看,每個國家在其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都曾遇到過這個問題,都曾經過了反覆的探討和實踐;從現狀看,不論採取什麼形式的市場經濟的國家,一般都是採用分稅制的辦法來解決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問題的。 分稅制是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來源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要求按照稅種實現“三分”:即分權、分稅、分管。所以,分稅制實質上就是為了有效的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關係,通過劃分稅權,將稅收按照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有時還有共享稅)兩大稅類進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的實施,既是一國政府法制建設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國以法治稅思想在財政、稅收制度建設方面的體現,又是一個國家財政政策、稅收政策在稅收管理方面的體現,也是一國財政管理體制在稅收方面的體現。
實行分稅制後,稅種和各稅種形成的稅收收入分別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權,形成了中央稅和地方稅(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其中:中央稅是指稅種的立法權、課稅權和稅款的使用權歸屬於中央政府的一類稅收,地方稅是指立法權、課稅權和稅款的使用權歸屬於地方政府的一類稅收。稅款收入按照管理體制分別入庫,分別支配,分別管理。中央稅歸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稅歸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
在稅收實踐中,某些稅種的收入並不一定完全歸屬於中央或地方政府,而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間進行分配,收入共享,從而出現共享稅類。一般來說,共享稅是指稅種的立法權歸中央政府(或上級地方政府)、上下兩級政府分別徵收、管理,並各自享有一定比例使用權的一類稅種。共享稅的決定性劃分標準不是立法權,也不是徵收管理權,而是稅款所有(支配)權,是按照稅款歸屬標準進行的劃分。
分稅制的真正涵義在於中央與地方財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當今世界上,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特別是已開發國家,一般都實行了分稅制。至於實行什麼模式的分稅制,則取決於三個因素,即政治歷史、經濟體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經濟理論。中國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分稅制,雖然由於種種原因尚不夠徹底和完善,但是,把過去實行的財政大包乾管理體制改為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不僅初步理順了國家與地方的關係,而且調整了國家
與納稅人的關係。
中國實行的是分稅制的體制,所以要有國稅、地稅兩個稅務機關。
分稅制是按照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來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要求按照稅種實現“三分”,即“分權、分稅、分管”。所以分稅制實質上就是為了有效的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關係,通過劃分稅權,將稅收按照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有時還有共享稅)兩大稅類進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中國從1994年開始實行分稅制;具體內容包括:將稅種統一划分成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建起中央和地方兩套稅收管理體制,並分設了國稅和地稅兩套稅收機構進行這個納稅。在核定地方收支數額的基礎上,實行了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