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退休是近代工業社會的產物。它的出現是基於以下的社會條件:①人的壽命延長,活到老年的人越來越多;②現代工業社會生產力提高,有能力贍養數量較多的老年非勞動人口;③社會的發展,出現了社會保險或社會保障制度,為老年退休者提供了生活保障。西方國家最早出現的對老年人喪失工作能力後給予救濟的法令,是1889年德國制定的《老年、殘疾及死亡救濟法》。此後,世界各國隨著工業化和社會的發展,大多建立了某種範圍的社會保險或社會保障制度。退休制度一般均包括在社會保險或社會保障制度之內,是該類制度中有關老年人規定的部分。退休的規定條件主要包括:退休年齡、工齡等;領取社會保險退休金的退休,還包括社會保險投保年限等條件。世界各國和地區對退休年齡的規定,因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工作性質、平均壽命等因素而有很大差異,大約為50~70歲。一般情況是,欠發達地區退休年齡規定得較早,發達地區較遲;重體力勞動或有損健康的勞動行業退休較早,輕體力勞動或腦力勞動較遲。工齡條件一般均不低於5年,工齡的長短與領取退休金的多少有關。
中國古代有官吏的致仕規定,俗稱告老。約始於兩漢時期,歷朝略有變異及完善。凡達到一定官階和年齡的官吏可告老退居休養,皇帝恩賜俸祿。1911年辛亥革命後,封建的致仕制度結束。1943年,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曾公布過具有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性質的《公務人員退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於1952年 2月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養老待遇的規定。1982年 2月國務院首次公布了《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暫行規定》,以後有所修訂。1980年10月首次公布實施《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離退休政策規定:退休年齡定為男60歲、女55歲,繁重及有損健康的勞動可提前5年,高級知識分子及科技人員可推遲5年;退休工齡條件規定,最低連續工齡須滿5年,一般工齡滿15年;退休金根據工作年限分別按本人標準工資60~90%發給,1984年以來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均根據當地條件適當增加補助金;離休年齡與退休年齡相同,少數職務高者延長5年;離休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待遇按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的原則規定。
離退休是老年勞動者生活中較重大的變化和轉折,依個人的性格、文化、能力、身體、家庭狀況、社會環境等諸多條件,將產生各異的調適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