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制經濟

地主制經濟,是,地主將土地分租給農民,對他們榨取地租的剝削制度。地主制經濟以中國最為典型。

地主制經濟

正文

封建社會中,地主將土地分租給農民,對他們榨取地租的剝削制度。有人認為,它是封建制生產方式的一種形式,區別於另一種形式,即領主制經濟。也有人認為,它是封建制生產方式兩個階段中的發達階段的經濟形式,系由前一階段領主制經濟發展而來。地主制經濟以中國最為典型。
地主制經濟以生產力商品經濟有一定發展為前提,其主要特徵是土地買賣、實物地租和小農經營。在中國,由於土地買賣,商人和平民之有積蓄者可以購買土地而成為地主,這就使地主階級區分為有封建政治特權的世族地主、縉紳地主和沒有這種特權的庶民地主。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取得地主身份所需土地的最低必要量降低,庶民地主中的中小地主逐漸增多,其中一部分系由自耕農和佃農轉化而來,這就給地主制經濟注入了活力。
地主把土地分成小塊租給農民,農民一家一戶是一個生產單位,不但生產自己需要的農產品和部分手工業品,而且生產部分商品,用以交換其他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佃農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的結合,也常是一種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結合。不過這種商品性生產實際上還是生產使用價值,或為了換取使用價值。
在地主制經濟中,地租的主要形式是實物地租。中國佃農通常把秋收糧食收穫量的一半繳給地主,並向地主提供額外的貢獻和勞役。明清時代,分成租制實物地租逐漸向定額租制轉化,並出現了少量貨幣地租
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是封建社會互相對立的兩個階級。在中國,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政權,是與地主制經濟相適應的上層建築。在地主制經濟下,佃農被束縛於封建制度,他們被固定戶籍,負有徭役丁賦義務,不能隨便遷徙或改業,也不能自由選擇田主和退佃。唐宋時代,佃農與地主之間的依附關係逐漸鬆弛。到清代,佃農基本上取得了遷徙、佃田、退佃和安排生產的自由。同時,封建政權為了保證地主經濟利益的實現,在法律上規定對佃農拖欠地租,由地方政權追索,並定有刑罰。宗族制度和封建倫理道德也在加強對農民的束縛。
地主所有的土地,除採取租佃制分租給佃農外,也有的是使用奴婢僱工由自己經營。這多種經營形式始終長期並存。到宋代,租佃制逐漸排斥和代替其他經營形式而取得支配地位,標誌著地主制經濟的成熟。明清時代,地主僱工經營的形式也有所發展,並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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