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詞語 徭役
拼音 yáo yì
徭役始於先秦《周禮》規定各級地方官有徵民服役的職責。
漢承秦制,有更役、正卒、戍卒等,並可納錢代役稱更賦,徭役集中於平民身上。
魏晉以降,徭役無一定製度,為避賦役 ,民戶逃亡現象嚴重。
唐初,徭役有所減輕,但中期以後,服役增加,民戶復大量逃亡。
宋代 ,徭役負擔仍十分繁重,並出現了募役(僱人服役)、助役(津貼應役者)、義役(買田以供役者)等形式。
元代行“科差”,並有各項雜役。
明代行“一條鞭法”,將賦役合併為征銀兩,但各地實行情況不一。
清代攤丁入地,繼承了一條鞭法的原則,由傳統的以家資列戶派役向財產稅轉化。
內容變化
秦漢時由政府法律規定的成年男子必須為政府從事力役和兵役。開始服役的年齡,即傅籍年齡,秦時為17歲,西漢景帝二年(前155)定為20歲,後改為23歲;免除徭役的年齡為56歲。
漢代徭役有正卒、戍邊和更卒3種。正卒為2年,1年在本縣作材官(步兵)、騎士(騎兵)或樓船,接受軍事訓練並負責地方治安;1年赴京都作衛士,負責保衛都城、守衛皇宮、陵苑,或為諸官府服務。56歲以下的成年男子服2年正卒後一般規定可免除兵役,但遇政府需要,隨時仍可徵調服役,不得抗拒。戍邊亦稱徭戍或屯戍,即到邊疆從事“守徼乘塞”。漢律規定每人一生必須戍邊1年,若逢邊防緊急,則須繼續留守6個月。官富子弟可出錢僱人代役。戍邊者由官府供給衣食雜用。更卒,是每個傅籍的男子除服正卒、戍邊兩種徭役外,每年還須在本縣服1個月的無償勞役,從事地方的土木工程、造橋修路、治理河渠、轉輸漕谷等勞動。因役人輪番服役,所以叫作“更”,役人叫作“更卒”。不願或不能親自服役者,可出錢300(一說2000)僱人代役,或官府不需其親身服役而命令他出錢代役,曰“過更”,這筆代役錢稱作“更賦”。也有因特殊情況免役的,曰“復”。免役者包括:宗室、貴族、有高爵的官僚及其親屬,縣、鄉的三老及被選為孝悌力田者;博士弟子、其他通一經者及特詔優許復除者;或生子、服喪者,逢天災兵禍之害而暫獲復除者;治河有功或皇帝巡行所經地方的人民亦得以暫時免役等等。此外還規定,獲得1級至第4級“不更”爵位的人可以提前4年免役;爵在第9級“五大夫”以上的人可不事徭役。無功者可以出錢買爵,買爵可納粟、納錢、納奴婢,買爵到第9級以上即可免役。這樣,漢代徭役的義務實際全落到中產階級以下的人民身上了。
居役
到了漢代,仍稱這種以抵償債負的形式的出現的勞役為“居役”。《漢書·昭帝紀》元鳳四年條顏注引如淳釋“更賦”語曰:“《律說》,卒踐更者,居也。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所謂“踐更”,按照如淳的說法,是“貧者欲得雇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雇之,月二千,是謂踐更也。”此又稱:“卒踐更者,居也。”那么,“居”的含義顯然包含有受人雇值而以代人服一月更役以償還之的意思。由於所抵償者為更役一月,故曰“居更”。《史記·吳王濞列傳·索隱》曰:“案《漢律》,卒更有三,踐更、居更、過更也。”這裡也提到“居更”。由此可見,漢代仍有稱以役抵償形式為“居役”的殘留,只因為現存《漢律》已殘,無以知其詳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