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在土地占有關係上,永佃制表現為土地的所有權同耕作權的分離,並有各自的稱謂。通常前者稱為田底(或田骨、糧田、大田、民田、正田、大買、大業、大苗、下皮田等),後者相應地稱為田面(或田皮、質田、小田、客田、紹田、小買、小業、小苗、上皮田等)。在典型的或完全的永佃制下,地主只能收租完糧(也有佃農完糧或地主佃農各半完糧的),無權隨意增租奪佃或干預佃農耕作,而佃農可退佃、轉租或典賣佃權。田底、田面可分別讓渡,其前提是,田面讓渡不影響地主收租,田底讓渡不影響佃農耕作。如佃農只能“永久”耕種或自由退佃,而不能轉租和典賣佃權,則是一種不完全的或過渡形態的永佃制。上述兩種永佃制常並存。
產生
永佃制產生的原因或途徑是:農民開墾地主荒地;佃農長期耕種或改良地主土地;地主出賣土地耕作權;佃農繳納佃價或押租;佃農私相頂退逐漸形成佃權;自耕農出賣或向地主投獻土地,但保留其耕作權。早期永佃制的形成,主要是農民墾荒或長期耕種、改良地主土地;後期的永佃制,更多的是農民價買佃權,或出賣所有權而保留耕作權。一般認為,永佃制起源於宋代,明清迅速發展,江、浙、皖、贛、閩、台、粵諸省和北方部分地區較為流行。清中葉以後,某些地區的永佃制開始衰落,但是江、浙、皖一帶的永佃制在太平天國後曾一度有所恢復和發展。
影響
永佃農有較一般佃農更大的人身自由,生產生活亦較有保障。一些農民曾為爭取永佃權而鬥爭。地租多為定額租制,墾荒永佃的租額較輕。田底、田面各有價格,田面價大多低于田底價,也有等於或高于田底價的。永佃制曾對某些地區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過一定的作用。但是,田面的轉租和買賣,往往變成同田底平行的一種地權,出現所謂一田二主或一田多主的局面。同時,地主也可通過價買或扣抵欠租的方式,收回田面,再集土地的所有權和耕作權於一身。田面權一旦與直接生產者相分離,佃農就必須在原有地租(田底租)之外,加納田面租,導致地租負擔的加重。愈到後期,田面愈成為地主富戶的兼併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