縉紳地主

明代的封建特權階層。包括各級官吏﹑致仕官﹑封贈官﹑捐納官以及國子監和府州縣學的生員。他們的妻子也享有相應的特權待遇。地位僅次於貴族地主﹐是明代封建統治的重要支柱。明代的縉紳地主享有優厚的待遇和特權。政治方面﹐縉紳的法律地位高於常人﹐法務部門無權擅自拘審官員。明律規定“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旨﹐不許擅問﹐六品以下﹐聽分巡御史﹑按察司並分司取問明白﹐議擬聞奏區處。若府州縣官犯罪﹐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問﹐只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若許推問﹐依律議擬回奏﹐候委官審實方許判決”。縉紳犯公罪可以收贖﹔犯私罪也得以解職﹑調離或降等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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