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一本通

國家賠償一本通

《國家賠償一本通》,是損害賠償一本通叢書中的一本。該系列是為了方便遇到事故傷害的當事人及其家屬找到索賠依據,方便律師和司法工作者在遇到損害賠償案件時快速、準確地找到辦案依據而組織相關法律專家、編輯出版的。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國家賠償一本通》是損害賠償一本通叢書中的一本。該系列是為了方便遇到事故傷害的當事人及其家屬找到索賠依據,方便律師和司法工作者在遇到損害賠償案件時快速、準確地找到辦案依據而組織相關法律專家、編輯出版的。
本書收錄了國家賠償中的法律法規,並穿插相關流程圖,計算公式,標準,相關的常用法律文書,還列舉了一些典型的案例,幫助讀者在辦理相關案件時享受到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務。

圖書目錄

一、一般規定
國家賠償程式流程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1994年5月12日)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1995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的批覆
(1995年1月29日)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
(1995年9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I
(1996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規則
(1999年4月26日)
常用法律文書
1.國家賠償申請書
2.口頭申請賠償登記表
3.法院受理國家賠償案件通知書
4.法院不予受理國家賠償案件通知書
5.法院國家賠償案仁審理報告
6.國家賠償決定書
7.駁回申訴通知書
8.執行通知書
9.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司法賠償
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試行)
(1998年7月17日)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1998年9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7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關於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問題的答覆
(2001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
(2005年7月5日)
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
(2000年1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監督庭負責國家賠償確認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001年1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2004年8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一審判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後一審又改判無罪申請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如何確定的批覆
(1998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回重審一審退補後公訴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199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一審宣告無罪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應當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批覆
(1998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撤銷案件承擔錯誤拘留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2001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因錯誤逮捕申請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199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但未採取逮捕措施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2000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違法查封且未盡保管義務造成損害人民法院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2002年3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錯誤執行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1998年8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批覆
(1999年6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賠償義務機關未經確認所作的賠償決定應予撤銷的批覆
(21001年9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事項達成協定是否應製作賠償決定書及是否需要交待訴權問題的批覆
(2002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人民法院決定逮捕人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
(1979年11月1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
(1983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都國家安全部法務部關於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的具體規定
(1983年9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申訴的暫行規定
(1987年10日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當事人不服治安管理處罰而提起的刑事自訴問題的批覆
(1993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
(1993年9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
(2000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刑事賠償案件辦理力度的通知
(2003年9月27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賠償確認案件擬作不予確認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的規定》的通知
(2005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公安機關作出沒收決定應視為具體行政行為不屬於刑事賠償調整範圍的批覆
(2003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被錯誤逮捕宣告無罪後有關財產賠償義務機關認定問題的批覆
(2003年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是對錯誤逮捕確認的批覆
(2003年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造成受害人死亡賠償範圍的批覆
(1999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財產侵權和人身侵權由各侵權機關分別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199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公安機關造成傷害或者死亡後果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1999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取保候審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1998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保外就醫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批覆
(1998年3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無罪判決未對檢察機關沒收財產作出結論法院賠償委員會不宜直接作出返還財產決定的批覆
(1998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一審判決有罪二審改判無罪的賠償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1997年1月29日)
公安部關於治安拘留所等行政監管場所被監管人員打死打傷其他被監管人員是否給予國家賠償問題的批覆
(2001年6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國家賠償不應扣除已補發工資的批覆
(2000年1月10日)
典型案例
1.欒本和因被錯誤逮捕申請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案
2.王華英申請晉江市人民檢察院錯捕刑事賠償案
3.陳水保等因錯捕錯判申請南平市人民檢察院、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賠償案
4.李樹業申請嵩縣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案
5.陽承勇以被違法監視居住請求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案
常用法律文書
1.審查刑事賠償申請通知書
2.刑事賠償確認書
3.刑事賠償立案決定書
4.刑事賠償複議申請書
5.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
6.同意撤回賠償申請(複議申請)決定書
7.刑事賠償決定書
三、行政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3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1999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5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行政侵權賠償案件執行中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3年6月16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實施辦法
(1995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行政賠償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用的答覆
(1995年9月18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企業名稱相同的裁決是否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答覆
(1995年9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鑑證機關對經濟契約鑑證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答覆
(1996年4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7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教養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2001年7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2001年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答覆
(200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傷亡構成犯罪的賠償訴訟程式問題的批覆
(2002年8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賠償辦法
(2003年3月24日)
交通行政賠償案件備案審查制度
(1996年9月25日)
民航行政機關行政賠償法
(2005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複議機關未盡告知義務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申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受理的批覆
(2001年9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傷亡構成犯罪的賠償訴訟程式問題的批覆
(2002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賠償金有關問題的答覆
(1998年3月18日)
典型案例
1.戴其漠等人訴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違法強制要求行政賠償案
2.趙仕英等訴秭歸縣公安局行政賠償案
3.殷美起訴寧海縣公安局以刑事偵查為名限制人身自由請求行政賠償案
4.張旺訴東南大學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請求行政賠償案
5.上海浦東新區建國機械設備拆舊廠訴上海市浦東新區花木鎮人民政府行政賠償再審案
常用法律文書
1.司法建議書
2.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書
3.××××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調解書
四、其他規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2006年2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2004年9月19日)
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
(1987年9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保險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時如何確定行政主體問題的復函
(2003年1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解釋
(2002年1月30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違法暫扣營業執照賠償範圍問題的答覆
(2002年9月27日)
財政部關於財政部門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1995年3月15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申訴能否作出賠償決定問題的答覆
(1997年7月16日)
附錄:
中央國家機關通訊方式
全國信訪部門通訊方式

圖書文摘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 【求償主體】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 【複議機關的賠償責任】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第三節 賠償程式
第九條 【賠償的提出】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第十條 【求償人可選擇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