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發〔1999〕16號1999年4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賠償委員會工作,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賠償委員會的任務
(一)討論、決定下列案件:
1、賠償請求人向本院申請賠償,應由本院作出賠償決定的國家賠償案件;
2、不服本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需要重新作出賠償決定的案件;
3、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向本院申訴,決定提審的案件;
4、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請示的適用法律的重大或者疑難的案件;
5、其他重大、疑難的案件。
(二)討論司法解釋草案。
(三)討論、研究賠償工作的重大事項,總結賠償工作經驗,監督、指導地方各級法院的賠償工作。
(四)討論、決定其他有關賠償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討論的事項,由主任或者副主任提交。
第四條 賠償委員會兩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可以隨時召開。
第五條 賠償委員會討論的議題,賠償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有關的檔案資料,於一日前傳送各委員和有關列席人員。
賠償委員會委員接到會議通過後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於一日前告知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條 賠償委員會會議由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託副主任主持。
第七條 賠償委員會開會應有過半數的委員參加。
賠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賠償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必須超過委員會全體委員的半數同意方能通過。少數委員的意見可以保留並記錄在卷。
第八條 賠償委員會討論的重大疑難的案件,或者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可以由主持會議的賠償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第九條 賠償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或者其他事項,承辦人應當做好準備,根據會議主持人的要求匯報,並負責回答委員提出的問題。
第十條 賠償委員會的決定,賠償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如發現有新情況,可以提請賠償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決定提交賠償委員會複議。
第十一條 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須作出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會議主持人審定後印發各委員,根據需要可增發各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會議紀要附卷備查。
第十二條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是賠償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機構,負責案件審理,草擬司法解釋草案,負責賠償委員會會前準備,會議記錄,草擬會議紀要。根據賠償委員會的部署和要求,具體實施對地方各級法院賠償工作的監督、指導,對全國賠償工作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總結經驗,以及辦理其他有關賠償工作的具體事項。
第十三條 賠償委員會委員,以及其他列席會議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漏賠償委員會討論情況。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實行。
19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