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公安局

龍巖市公安局

龍巖市公安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廳有關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 現任局長為張 斌同志。

機構職責

1. 部署和指導全市公安工作,檢查指導各級公安機關貫徹落實情況。

2. 研究和推進公安工作改革,探索符合我市實際

的公安管理體制,負責全市公安隊伍的管理、教育訓練和警務督查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不斷加強公安隊伍的革命化、正規化、現代化建設。

3. 為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提供社會治安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和對象。

4. 指導協調並直接參與查處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重特大刑事案件和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協調重大行動,協調和直接參與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查處。

5. 依法管理特種行業、管理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和公民出入境、往來港澳台地區和入境我市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工作,負責全市的居民身份證製作;領導和管理全市公安消防部隊,組織實施消防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

6. 指導、檢查、監督全市各級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

7. 指導和組織各級公安機關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經濟民警隊伍的建設。

8. 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

9. 組織實施來我市視察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的警衛工作;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警衛任務。

10. 指導全市公安監所管理工作,負責市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戒毒所的監督和檢查工作。

11. 指導全市各級公安機關的業務工作,協助管理縣(市)公安局領導幹部。

12. 組織實施全市公安科技和通信組網工作;主管全市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管理和監察工作。

13. 管理全市公安裝備,為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後勤服務等工作。

14. 市森林公安局列入市公安局序列,受主管部門和公安局雙重領導,業務工作以市公安局為主領導。

15. 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派駐機構

龍巖市監察局駐龍巖市公安局監察室

職責:檢查公安機關執法、守法情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和公安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和公安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受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和公安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公安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

(二)內設機構

1、警務督察室

職責:組織組織實施《公安機關警務督察條例》,負責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各級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實施對全市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制定本地區督察工作的有關制度。

2、辦公室

職責:根據黨委和局領導的要求,向市局各部門、所屬各支隊和各級公安機關下達指示和命令;負責情況調研、情況綜合分析等輔助決策任務,發揮參謀作用;同時承擔文秘、會務、保密、信訪、督辦、綜合統計、檔案管理等各項任務。

3、政治部

職責:負責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政治思想工作,制定政治工作計畫;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各項隊伍建設活動;負責管理公安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爭先創優、評功授獎活動;負責組織規劃全市公安機關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管理市局機關老幹部工作。

4、警察公共關係處

職責:服務、協調、指導、策劃全市警察公共關係建設;服務、協調、指導、聯絡全市和諧警民關係建設;策劃、指導警察形象推廣宣傳;開闢與各級媒體暢通的溝通渠道,加強公安宣傳陣地建設;組織、管理、協調、指導全市公安新聞發布和涉警輿情引導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策劃全市警營文化建設;組織、協調、指導、管理全市公安精神建設各類創建活動等工作。

5、裝備財務處

職責:負責市本級公安機關經費管理、裝備管理、車輛管理、機關事務管理、基建修繕和日常接待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被裝的請領、發放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財務工作。

6、指揮中心

職責:負責規劃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指揮中心建設;負責“110”報警服務台的接警、處警工作;協調處理緊急警務,承擔授權的有關指揮、協調工作;負責統一指揮調度處置突發性案事件;負責跨區域的警務協作協調工作;在政府的領導和授權下建立“110”社會聯動工作機制。

7、法制處

職責:負責指導全市公安法制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公安執法情況;指導和承辦公安機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和勞動教養、收容教養審核審批工作;承辦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對局屬辦案部門辦理的刑事、行政案件審核把關,實施法律監督、指導,為基層辦案單位提供法律服務。

8、出入境管理處

職責:負責全市出入境管理;依法承擔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出境各類證件的受理、審批;依法受理、審批、簽發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居民等境外人員的簽證(簽注)、證件;依法管理入境人員,掌握入境人員動態和信息;查處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案事件;協助查處公安機關其他警種管轄的涉外案件;依法管理國籍事務;負責對縣(市、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

9、科技信息機要通信處

職責: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科技和“金盾工程”的規劃、指導、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公安信息和網路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擔公安信息通信主幹網路和部分信息套用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開展數據整合和資源共享工作,提供對外信息服務;負責公安有線通信、無線通信、視頻圖像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負責警務活動的信息通信勤務保障工作;負責全市公安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的推廣套用和普及;管理、協調社會公共安全產品技術監督及安全防範工作。

10、監所管理處

職責:指導全市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戒毒所等強制場所和人員的管理、教育轉化工作,配合辦案,深挖犯罪;掌握羈押情況,檢查指導收押場所安全防範工作;規劃和指導監所設施、裝備和技術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建立經費保障機制;查處監所重大責任事故和事件;負責監所規章制度的監督檢查落實。

(三)直屬機構

1、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職責:掌握全市經濟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情況,擬定預防、打擊對策;負責經偵部門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直接偵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和特大涉外經濟犯罪案件;組織、指揮跨地、跨省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承辦市內外公安機關聯繫辦理的經濟犯罪案件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市經濟犯罪偵查工作。

2、治安管理支隊

職責:負責和指導全市治安防範和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和重大民眾性社會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依法審批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申請,直接參與處置重大治安案件和群體性事件;承辦和指導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和違反治安管理案件的辦理工作;負責對槍枝、彈藥、民用爆炸物品、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以及對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等工作;負責國家機關、企事業等內部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指導全市公安派出所的基層基礎建設和人口的按理統計工作。

3、刑事偵查支隊

職責:分析全市刑事犯罪動態,研究擬定預防、打擊對策;指導基層實戰單位偵查破案工作;參與、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命案、黑社會性質有組織犯罪等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開展刑事基礎業務建設;為全市疑難物證檢驗鑑定和刑事現場提供技術支持和專家支援;負責全市刑偵業務管理考評工作。

4、禁毒支隊

職責:掌握全市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研究擬定預防、打擊對策;偵辦本市和省公安廳交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各類毒品的重特大犯罪案件;開展毒品預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種鏟毒、精神麻醉藥品安全管理和易製毒化學品管制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市禁毒工作,並負責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具體事務。

5、特警支隊

職責:指導全市公安特警隊伍的教育、訓練、管理、勤務;參與處置反恐怖、群體性事件和突發事件,打擊綁架、爆炸、持槍劫持人質等嚴重性暴力犯罪。

6、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支隊

職責:承擔全市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對全市的信息網路安全產品實行行業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公安公共信息網路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承辦、指導、協調和參與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的偵辦、查處工作。

7、交通巡邏警察支隊

職責:組織貫徹實施國家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政策和法規,負責和指導、監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維護交通秩序;研究、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提出對策;指導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交通事故案件複查,協助處理特大交通事故;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對全市機動車輛進行登記和核發牌證,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工作進行監督,以及機動車駕駛人的考核和駕駛證核發、審驗工作;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程項目、技術裝備的可行性論證以及交通安全技術鑑定、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交通安全監控、信號控制以及有關道路交通組織的規劃和管理;負責等級警衛任務中道路交通安全保衛工作的統一指揮和組織領導,保障道路安全、暢通。做好龍巖中心城區計程車出城登記工作,打擊涉及計程車的違法犯罪活動。街路面交巡警接受市局指揮中心調度指揮和民眾的報警求助,並按規定要求做好處警工作;擔負龍巖中心城區路面、街面巡邏盤查、堵截的勤務、警務活動,發現和制止路面違法犯罪行為。

(四)其他機構

行政審批科。

職能:承擔市本級公安機關進駐市行政服務中心的公安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制證,以及與行政審批事項相關的服務事項。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安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凡與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能公開的外,均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龍巖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市政府網站本機關網頁上查閱《指南》。

一、主動公開

公開範圍: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龍巖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市政府網站本機關網頁上查閱《目錄》。

公開形式:對於主動公開信息,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形式。還將採用新聞發布會、報紙、廣播、電視報導等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公開時限:政府信息生成後,將及時予以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公開時間不遲於信息生成後15日內。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受理機構:本機關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龍巖市公安局辦公室;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的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通信地址:龍巖市新羅區龍巖大道118號。

提出申請

申請表可向受理機構處申請領取或自行複製,也可在網際網路“龍巖公安”政府入口網站上下載電子版本(見附屬檔案1)。

l、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在網際網路“龍巖公安”政府入口網站政務公開“表格下載”欄目上填寫《申請表》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受理機構電子信箱即可。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單位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申請人能夠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事先確定所需信息的索取號的,有關部門或單位將當場答覆或者立即答覆予以公開。

2、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特別程式。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有關部門或單位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處理

有關部門或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場登記。除可以當場予以答覆的外,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答覆:

(一)屬於應當公開的,製作公開決定書;

(二)屬於免予公開的,製作不予公開決定書;

(三)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各部門或單位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指引告知信息公開權利人;

(四)屬於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且指引告知信息公開權利人;

(五)申請政府信息不屬於受理部門或單位掌握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如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部門或單位的,應當告知聯繫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的,經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同意,可以將答覆的期限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可以參見流程圖(見附屬檔案2)。

收費標準

龍巖市公安局 龍巖市公安局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標準經市財政和價格管理部門確定,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申請人確實有經濟困難的,經申請得到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可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通過市政府網站的監督投訴信箱進行投訴;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市監察局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將予以調查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違反《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地理位置

地址: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