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釋[2002]4號
[發布日期]2002-01-30
[生效日期]2002-02-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解釋》已於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9次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4號)
為規範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海關行政處罰案件的訴訟管轄問題解釋如下:
相對人不服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訴訟的案件,由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審理。相對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