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聯盟

國家聯盟是邦聯制的全稱。是指若干個獨立的主權國家為實現某種特定目的(如軍事、經濟方面的要求)而組成的一種鬆散的國家聯合。

基本定義

這是一種特定形態的國家體制。它的特點是:第一,邦聯是根據各成員國所締結的條約而組成的。成員國除了根據條約而明確表示讓予或委託邦在線上構的權力外,其他權力仍然保留,維持著成員國主權的完整性。第二,邦聯既無憲法,無統一的行政機關,亦無統一的國籍、軍隊和賦稅,因面它不是國家主體。第三,邦聯對成員國沒有強制力,各成員國既可將讓予邦聯的權力收回,也可以自由退出邦聯。第四,邦聯的事務由邦聯成員國“首腦會議”或邦聯會議按條約的規定共同決定。由上可見,邦聯僅是一種國家聯盟的形式,它不是國家實體,因此嚴格說來,邦聯算不上一種國家結構形式 (多解釋一個:邦聯制是一種複合制的國家 形式,比聯邦制鬆散,是主權國家的聯盟,通常根據條約組建,但常會隨後制訂一部共同憲法。)

國家聯盟與聯盟國家

聯盟國家簡稱聯邦制
聯邦制和邦聯制是複合制國家結構的兩種形式
邦聯制--是指若干享有主權的獨立國家為實現某種共同的目的(如軍事、貿易等)而結成的鬆散的國家聯盟。這種聯盟一般以條約為基礎,不是以憲法為基礎。邦聯本身不是獨立的主權國家,它沒有統一的憲法和法律制度、國家機關、軍隊也沒有稅收、預算等,個成員國均保留自己獨立和完整的國家主權,公民只具有自己所屬國家的國籍,邦聯的主要機關是由各成員國派遣代表組成或定期由成員國國籍元首、政府首腦參加的會議,但聯邦的決議必須經各成員國批准才能生效。邦聯不是國籍法主體,不得對外進行交往。
聯邦制--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聯邦組成單位(如邦、州、共和國等)組成的聯盟國家,其組成單位原本是獨立的主權國家,為了某個共同目的,而與其他國家組成聯盟或加入到聯盟國家之中。聯邦制的基本標誌是:聯邦和其組成單位分別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制度,有各自的國家機關體系(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而且互不隸屬,在各自的權利範圍內進行活動,如聯邦有自己的最高法院,其組成單位也有自己的最高法院。公民具有雙重國籍,既是組成單位的公民,又是聯邦的公民。在對外關係方面,聯邦是對外交往的國際法主體,而聯邦的組成單位一般沒有對外交往的主體資格。聯邦制是複合制國家最典型的形式,也是現代最常見的國家結構形式之一。
邦聯制與聯邦制的共同點在於他們都是主權國家之間的聯合體,區別在於邦聯不形成新的國家,而聯邦則形成新的國家。在邦聯制下,組成邦聯的各成員國仍然是具有完整獨立主權的國家,而在聯邦制下,聯邦組成單位已經不完全具有獨立主權國家的要素。

現代邦聯制區域性國際組織

歐洲聯盟非洲聯盟、大大英國協、獨立國家國協美洲國家組織法蘭西共同體東南亞國家聯盟阿拉伯國家聯盟

邦聯制能否解決台灣問題

很早就看見有網友談到中國採用聯邦或者邦聯行政制度來解決台灣的政治地位,還談到了以此來收復外蒙古
但是我要很慎重的告訴各位:中國是絕對不能採用這些制度的。
1 根據馬克思主義社會主義國家只能採用單一制:既否定了對聯邦,邦聯這些制度的採納。當然,大家以前蘇聯為鑑,就可以認識到這一點。
2 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既要看歷史————————從秦以來一直是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制國家;又要看現狀————————多民族國家。因此,不管是汲取歷史經驗還是維護國家統一,都應採用單一制。
3 從憲法角度:憲法規定了我國現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團結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從法理上講,就是要團結各民族的力量,集中人力、物力。在一點上,單一制的優點要大得多。
4 在看我國身處的國際形勢,一看便知是危機與敵意無處不在的,外國反華俱樂部就怕找不到分裂我國的突破口。我們不能給台灣太多的特權,要不然的話,會給西方找到機會進一步煽動國內的極端分裂勢力。

一國兩制

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奠定了“一國兩制”構想的理論認識基礎。
1.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結構模式的理論為鄧小平“一國兩制”構想創造性地提出提供了認識基礎和理論創新的出發點。
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結構模式大體有單一制和聯邦制,單一制國家模式的特點是:中央政府是國家的唯一代表,地方政府的權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無產階級只能採取單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國的形式”[4];聯邦制國家模式的特點是:聯邦中央政府和各成員邦政府的權力範圍都是憲法規定的,“每個加盟的邦都有它特別的民事立法和刑事立法,都有它特別的法院組織”[5]聯邦政府的權力是成員邦讓與的。
鄧小平在繼承這一理論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這一理論,創造性地提出了“一國兩制”構想,把聯邦制國家模式的某些特點融入單一制國家模式,如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終審權、財政獨立等權力,使單一制國家同時又兼有聯邦制的某些特點,是一種新型的國家結構模式。
2.馬克思關於在統一的共和國內保證地方自治權的思想為“一國兩制”構想的提出提供了理論支持。
馬克思在總結巴黎公社的經驗時,對國家問題提出了要堅持統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國的觀點。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中也指出,要“從無產階級和無產階級革命的觀點出發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統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國”[6]。同時,列寧也指出:“在恩格斯看來,集中制絲毫不排斥廣泛的地方自治,只要‘公社’和省自願堅持國家的統一”[7]
“一國兩制”構想提出香港、澳門、台灣是統一國家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香港、澳門、台灣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二者對比可以看到,“一國兩制”構想中這些思想的提出是對馬克思主義關於堅持統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國思想和在統一的共和國內保證地方自治權思想的具體實踐與運用。
3.“一國兩制”構想具體運用了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有效發揮了國家作用,充分體現了國家的本質。

歐洲聯盟

國家聯盟數量很多,這裡僅舉歐盟為例。但願有助於大家對國家聯盟加深了解。
歐洲聯盟,簡稱歐盟。是由歐洲共同體 (European Communities,又稱歐洲共同市場) 發展而來的,是一個集政治實體和經濟實體於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響的區域一體化組織。1991年12月,歐洲共同體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通過《歐洲聯盟條約》 ,通稱《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簡稱《馬約》)。1993年11月1日,《馬約》正式生效,歐盟正式誕生。
歐盟現有27個成員國和近5億人口(2007年1月),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歐盟的宗旨是“通過建立無內部邊界的空間,加強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建立最終實行統一貨幣的經濟貨幣聯盟,促進成員國經濟和社會的均衡發展”,“通過實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國際舞台上弘揚聯盟的個性”。歐盟27國總面積432.2萬平方公里。
歐洲統一思潮存在已久,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進入高潮。1946年9月,英國首相邱吉爾曾提議建立 “歐洲合眾國”。1950年5月9日,法國外長羅伯特·舒曼提出歐洲煤鋼共同體計畫(即舒曼計畫),旨在約束德國。1951年4月18日,法、意、聯邦德國、荷、比、盧六國簽訂了為期50年的《關於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的條約》。1955年6月1日,參加歐洲煤鋼共同體的六國外長在義大利墨西拿舉行會議,建議將煤鋼共同體的原則推廣到其他經濟領域,並建立共同市場。1957年3月25日,6國外長在羅馬簽訂了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兩個條約,即《羅馬條約》,於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6國簽訂了《布魯塞爾條約》,決定將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經濟共同體統一起來,統稱歐洲共同體。條約於1967年7月1日生效 。歐共體總部設在比利時布魯塞爾。1991年12月11日,歐共體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通過了建立“歐洲經濟貨幣聯盟”和“歐洲政治聯盟”的《歐洲聯盟條約》(通稱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簡稱“馬約”)。1992年2月1日,各國外長正式簽署馬約。經歐共體各成員國批准,馬約於1993 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歐共體開始向歐洲聯盟過渡。1993年11月1日“馬約”正式生效,歐共體更名為歐盟。這標誌著歐共體從經濟實體向經濟政治實體過渡。1995年,奧地利、瑞典和芬蘭加入,使歐盟成員國擴大到15個。歐盟成立後,經濟快速發展,1995年至2000年間經濟增速達3%,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由1997年的1.9萬美元上升到1999年的2.06萬美元。歐盟的經濟總量從1993年的約6.7萬億美元增長到2002年的近10萬億美元。
2002年 11月18日,歐盟15國外長會議決定邀請賽普勒斯、匈牙利、捷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和斯洛維尼亞10箇中東歐國家入盟。2003年4月16日,在希臘首都雅典舉行的歐盟首腦會議上,上述10國正式簽署入盟協定。2004年5月1日,這10個國家正式成為歐盟的成員國。這是歐盟歷史上的第五次擴大,也是規模最大的一次擴大。2007年1月,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兩國加入歐盟,歐盟經歷了6次擴大,成為一個涵蓋27個國家總人口超過4.8億的當今世界上經濟實力最強、一體化程度最高的國家聯合體。>> 
2003年7月,歐盟制憲籌備委員會全體會議就歐盟的盟旗、盟歌、銘言與慶典日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根據憲法草案:歐盟的盟旗仍為現行的藍底和12顆黃星圖案,盟歌為貝多芬第九交響曲中的《歡樂頌》,銘言為“多元一體”,5月9日為“歐洲日 ”。
至2007年1月止共有27個成員國,他們是:
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英國丹麥愛爾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瑞典芬蘭馬爾他賽普勒斯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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