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國家結構也稱國家結構形式,是國家政治制度的組成部分,是指一個國家內中央政權和地方政權之間,國家整體和部分之間相互關係所採取的制度形式。國家結構的選擇受制於經濟、文化、傳統、民族等一系列因素。一個國家到底採取哪種國家結構形式,主要取決於哪種形式有利於該國社會經濟發展,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因此、國家結構的形成,一般要求同各國所處的歷史條件、民族狀況、地理因素和外部環境等因素結合起來。國家結構依據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主要分為 單一制和 複合制兩種類型。
分類
單一制
單一制國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獨立主權的一般行政區域單位組成的統一主權國家。按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分配的程度差異又可進一步細分為中央集權型和地方分權型。
複合制
複合制國家是指由兩個以上國家組成的國家聯盟。按其聯合的程度又分為聯邦和邦聯。聯邦是指由兩個以上共和國或邦、州聯合組成的統一國家。邦聯則是指兩個以上的獨立國家為了某種特定目的而結成的國家聯合。單一制與聯邦制都是一種國家結構形式。而且在當代國家結構中,單一制與聯邦制是主要形式。
兩者區別
1.單一制國家劃分為各個地方行政區劃,聯邦制國家則由各個聯邦成員組成。地方行政區劃是國家根據統治需要,按一定原則進行區域劃分的結果,國家主權先於各個行政區劃存在。而聯邦成員國則是各成員單位先於聯邦國家存在。
2.單一制國家的地方行政區從來就不是一個政治實體,不具有任何主權特徵。但聯邦成員國則不同,在聯邦國家成立之前,聯邦成員是單獨的享有主權的政治實體;在加入聯邦之後,雖然不再有完全獨立的主權,但在聯邦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受到法律的保護。具體有如下權利可受到保護:(1)每個聯邦成員有權制定和修改本成員單位的憲法,規定自己的內部制度而無需聯邦政府的批准;(2)聯邦國家的成員在加入聯邦之前有自己的區域範圍,在加入聯邦後,其區域未經同意仍然不能改動;(3)聯邦國家的成員有自己的國籍;(4)各聯邦成員有加入聯邦的權利,也有退出聯邦的權利。
3.單一制和聯邦制國家各有其權力來源。聯邦成員國在組成聯邦制國家時,是各自把權力交與聯邦政府,同時又保留了一部分管理該成員國內部事務的權力。聯邦政府統一行使的權力和各成員國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權力都由聯邦憲法明確界定。所以,聯邦的權力是來源於各成員國的參與。而在單一制國家裡,國家本身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只是為了便於管理,才把領土劃分成若干行政區域,並據以建立起地方政權。所以,各地方行使的權力來源於中央授權,並不是地方所固有。在單一制國家裡,地方的自主權或自治權是由國家整體通過憲法授予的。
兩者特點
簡介
1.單一制國家設立有統一的立法機關和統一的中央政府;全國只有一個憲法;按行政區域劃分行政單位和自治單位,各行政單位和自治單位都受中央的統一領導,沒有脫離中央而獨立的權力。地方行政單位雖然也設有相應的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但它們的許可權有些是憲法授予的,有的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授於或委託的,地方權力的大小完全取決於憲法的規定或中央的授予。在對外關係中,它是單一的主體。在它的領土上沒有其他任何類似的國家組織存在。如中國、英國、法國、日本等都是單一制國家。
2.聯邦制國家除了有整個聯邦的憲法、法律和最高國家機關以外,各組成單位還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及最高國家機關,根據聯邦憲法的規定,行使自己的國家權力。聯邦的權力可以遍及全國,而各州或共和國的權力只能在各州或共和國內部行使,各成員國的公民同時又是聯邦公民。有的聯邦的成員還有進行國際外交活動的權力。但在對外關係中,大多數聯邦各組成單位不是單獨的主體。美國是世界上首先建立現代聯邦制的國家,除此之外,還有印度、俄羅斯、瑞士、巴西等國都實行聯邦制。隨著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聯邦中央政府的權力有加強的傾向,但聯邦各組成單位的權力仍很大,權力下放和權力集中是聯邦制國家並存的兩種發展趨勢。
以上只是對單一制和複合制兩種國家結構的概說。單一制中的地方分權型和複合制中的聯邦制容易被外行所混淆。雖然在這兩種體制下,中央的權力都受到一定的制約,但兩者還是有根本的不同。首先,權力來源不同。地方分權的單一制國家中的地區權力來自於中央的下放;國家先於各個地區而存在。聯邦制國家則相反,地區先於中央政府而存在。再者,地方分權型國家的行政區劃是由中央單方面所決定的;而聯邦則不同,中央政府無權擅自更改行政區劃。
我國的國家機構形式
我國採取單一制的國家機構形式,建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既是我國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我國民族狀況的必然要求,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美國的結構形式
美國採取的是聯邦制國家結構形式。各州有自己相對獨立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不受聯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