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比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存在活躍市場並有報價的金融資產到底應該劃分為哪類金融資產,完全由管理者的意圖和金融資產的分類條件決定的。

一般會計分錄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一般會計分錄:

1、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如果是股權投資則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買價-已宣告未發放的股利+交易費用)

應收股利

貸:銀行存款

如果是債券投資則此分錄調整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應計利息

--利息調整(溢價時)

應收利息

貸:銀行存款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折價時)

2、可供出售債券的利息計提

同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核算,只需替換總賬科目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3、資產負債表日,按公允價值調整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價值:

(1)如果是股權投資

期末公允價值高於此時的賬面價值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期末公允價值低於此時的賬面價值時:

反之即可。

(2)如果是債券投資

①期末公允價值高於攤余成本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如果是低於則反之。

②需特別注意的是,此公允價值的調整不影響每期利息收益的計算,即每期利息收益始終用期初攤余成本乘以當初的內含報酬率來測算。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一般處理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當初公允價值淨貶值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反衝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產減值損失

如果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股票等權益工具投資的(不含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5、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見金融資產重分類的講解

6、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1)如果是債券投資

借:銀行存款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借方也可能列貸方)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貸方也可能列借方)

--利息調整

--應計利息

投資收益(倒擠額,可能借方也可能貸方。)

(2)如果是股權投資

借:銀行存款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借方也可能列貸方)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貸方也可能列借方)

投資收益(倒擠額,可能借方也可能貸方。)

7、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

1.企業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投資收益進行會計處理。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按照可供出售債券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照可供出售債券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日。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的,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可供出售債券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科目,按照可供出售債券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

2.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餘額的差額,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餘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資產負債表日,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將應減記的金額作為資產減值損失進行會計處理,同時直接沖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隨後會計期間內公允價值己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事項有關的,應當在原己確認的減值損失範圍內轉回,同時調整資產減值損失或所有者權益。

(1)資產負債表日,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按照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按照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原計入資本公積的累計損失金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2)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隨後會計期間內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事項有關的,應當在原已確認的減值損失範圍內按已恢復的金額,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科日。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會計科目(資產類)

簡稱“科目”,按經濟內容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會計要素作進一步分類的為別名稱。每一個會計科目都應當明確反映一定的經濟內容,科目和科目之間在內容上不能相互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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