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指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由憲法確認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在我國,憲法確認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裡指公民有獲得文化科學知識和不斷提高思想覺悟、道德水平的權利,而且每個公民都必須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並規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了充分保障公民享有這一權利,建國以來,我國建立了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教育制度;包括:(1)學齡前教育;(2)全日制各級各類學校教育;(3)職工教育;(4)特種教育;(5)電視廣播、函授教育等。此外,還實行高等學校的自學考試辦法,從而使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又獲得進一步保證。

基本信息

主要內容

受教育權包括兩個基本要素:

一是公民均有上學接受教育的權利;

二是國家提供教育設施,培養教師,為公民受教育創造必要機會和物質條件。如某一個人沒有受教育的機會,無法上學,他就喪失了受教育權;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質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也可能落空。

1、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

2、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平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教育意義

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並不比動物優越,但人之所以為人,在於他具有區別於動物的潛能,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教育。

要擺脫軟弱狀態而能夠自助,要開啟潛能而得到發展,都有賴於教育。教育就是通過向個人傳授一定價值觀念、文化規則、生產技能和知識來促進人實現社會化的一種活動。每個人都是通過教育來完成自己的社會化過程的;受教育過程中獲得的生存知識和技能則是將來獨立謀生的必要準備。所以,無論是人的社會化還是獲得獨立生存的手段,都離不開教育。人不僅要謀生存,而且要謀發展;不僅要生活,而且要追求優質的生活。要實現這種高於生存的目標,更是離不開教育。可見,教育對個人一生的生存和發展至為關鍵。

受教育權 學生 受教育權 學生

社會是個人生存發展的前提,但又由每個個人構成。雖然在實踐中個人與社會的關係總是被矛盾和衝突所困擾,但卻有內在的統一性。這種統一性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個人與社會之間存在責任和義務的雙向互動關係。個人成長的特殊性,造成了這種雙向責任、義務的排序性。社會首先要對個人盡責,使個人獲得必要能力,才有權要求個人對社會盡責。這一關係決定了受教育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個人的這種權利也就是社會的義務。社會至少應該向每個未成年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正規教育,讓他們掌握將來履行各種基本職責、參與社會生活所需的必要文化知識,並且在知識和智力上為將來正常生活和進一步受教育打下基礎。

雖然從憲法方面看,受教育權只是20世紀才出現的憲法權利,但是,隨著世界範圍內人們溫飽問題的逐步解決,它越來越受到關注。而且,隨著各國經濟水平的提高,人們關注的重心也在逐漸上移,起初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高等教育權也走進了人們的視野。在經濟不發達的時代,擁有國中等水平的知識即可適應生存和發展的需要,而如今擁有高層次的知識不僅成為發展的前提,而且正日漸成為生存的前提。這種社會需求激發起人們對高等教育的渴望,催生了各國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在一些已開發國家甚至出現了普及化)趨勢。如果說,在這種精英教育模式下,接受高等教育只是少數人的專利,高等教育被視為一種特權,還沒有產生將其平等化的意識,因此不存在高等教育權之爭,那么,當高等教育過渡到大眾化時代,大學不再是神秘的象牙塔,接受高等教育成了大眾改善生存狀態的一種有效方式時,人們必然會對高等教育權利投以更多的關注。

侵犯體現

侵害受教育權的具體表現實際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過教育獲得人力資本並最終獲得財產利益的可能性。

具體來說,也可以是說公民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以及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受侵害:如:適齡兒童和少年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接受,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沒有予以保證國民教育;適齡兒童,少年沒有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在義務教育階段,對學生收學費;父母不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學校剝奪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外界因素干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等 。

相關案例

齊玉苓案件

齊玉苓與被告人之一陳曉琪都是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學生。在1990年的中專考試中,齊玉苓被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錄取,陳曉琪預考被淘汰,但在陳父原村黨支部書記陳克政的一手策劃下,從滕州市八中領取了濟寧市商業學校給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冒名頂替入學就讀,畢業後分配到中國銀行山東省滕州支行工作。

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齊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權和受教育權為由,將陳曉琪、濟寧市商業學校、滕州市第八中學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和精神損失40萬元。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001年8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院批覆作出二審判決: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齊玉苓因受教育權被侵犯而獲得經濟損失賠償48045元及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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