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受教育權

兒童受教育權

《兒童受教育權》是2011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尹力。

基本信息

內容介紹

受教育權利作為一項基本人權既是國際社會公認的準則,也是當前我

國學術界的共識。自然人接受教育不需要任何先驗的理由和條件,只因為

是人,源於人的尊嚴就應該享有。我國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2004年3月,又首次將“國家尊

重和保障人權”正式寫入了憲法修正案的第二十四條,列為第三十三條

第三款,使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國家的理念和價值,為公民受教育權利作

為人權得到保障提供了憲法依據。2006年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在立

法宗旨方面實現了重大轉變,標誌著義務教育立法已由工具本位上升為權

利本位,由重視國家利益轉變為強調公民權利,這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受教

育權利在義務教育領域的具體體現,更彰顯了教育的人權特性。特別是在

構建學習型社會的今天,受教育權和學習權作為學習型社會中每一個公民

的基本權利,如何保障這一基本權利,是擺在國家、政府、學校、家庭和

社會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義務教育作為國家的一項公益性、基礎性、全

民性和全局性的事業,其普及程度和質量水平決定著國家和民族的未來。

而兒童作為義務教育的主體,也是受教育權利主體中最為龐大的、最為弱

勢的和最需要保障的群體,保障義務教育階段兒童的受教育權無疑又是

“重中之重”。

基於“受教育權利是人權”和“一切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

的理念,尹力的這本《兒童受教育權:性質內容與路徑》試圖回答以下幾

個問題:(1)兒童受教育權利的性質、內

容及其獨特性何在?(2)義務教育是誰的義務?國家、學校、家庭和社

會在兒童受教育權利實現中各自享有什麼權利?承擔何種義務?(3)義

務教育的基本價值取向是什麼?(4)學習型社會中公民的受教育權和學

習權應如何保障?(5)當兒童受教育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獲得補償和

救濟?本書從兒童與國家、學校、家庭和社會等權利相對方構成的法律關

系出發,綜合教育學、法學和社會學等多學科視角,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深

入分析和探討。《兒童受教育權:性質內容與路徑》共分七章,其中的基

本觀點如下。

(1)受教育權利是人權譜系中的一項基本權利,兼具積極權利和消

極權利雙重特性。受教育權利內涵有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主要形成了公

民權說、生存權說、發展權說和學習權說四種學說。“學習權說”是學習

型社會中公民受教育權的應有之義,保障公民學習權應該成為學習型社會

教育法律與政策建構的價值基礎。義務教育階段兒童的受教育權利主要包

括請求權、福利權和自由權三方面的內容。

(2)從平等、效率和公平的基本含義出發,結合義務教育的獨特性,

確立義務教育的基本價值取向為教育公平,並遵循教育機會均等、可選擇

性和弱勢補償等原則。在當前,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成為教育公平的現實

訴求。

(3)國家在義務教育發展中負有首要責任。特別是在構建學習型社

會的今天,基於學習權之生存權、福利權和發展權的不同特性,政府的職

能應從直接的管理型政府向間接的服務型政府轉變,即採用立法、行政等

多種方式,普遍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並向一切人開放,保證教育機

會均等。同時要加大對弱勢群體教育和培訓的扶持,努力向他們提供免費

的教育。還要大力發展社區教育,真正實現任何人在任何時間和任何地

點,只要想學習就能夠學習。

(4)由於學校和教師的教育權來自於國家的授權和父母與社會的委

托,學校、教師對兒童的發展負有直接教育責任。因而,學校必須改革現

存的弊端,確立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建立尊重學生權益的學校制度,並

逐漸建立開放的學校體系,擴大學生、父母和社會各界對學校教育的參

與,共同創設合理合法的適合學生身心發展的學校環境。具體到教育教學

的微觀領域,通過確立以每“個”兒童為本的教育教學觀,使學生受到

公平的、尊重的、安全的和適合其身心發展階段的教育。

(5)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不僅有教育的義務,更具有“優先選擇之

權”,孟母堂事件和個別學童“在家上學”現象正是這種自由選擇權的現

實表征。基於父母教育權的自然權和基本權特性,有必要建立父母教師聯

合會,明確父母對學校教育享有充分的知情權、提案發言權和共同決定

權。以消除“兒童人質論”對父母教育權行使的抑制。

(6)社會教育權作為先於國家的最原初的權利,在“市民社會一政

治國家”的二元框架下,隨著我國市民社會的不斷生成,社區的不斷健

全和發展,社會組織和個人必將在兒童受教育權利實現中起著越來越重要

的作用。2006年夏發生在北京市海淀區的取締“未經批准流動人員自辦

學校”事件,在中國市民社會進程中具有標本性意義,體現了社會公眾

和媒體對兒童受教育權利保障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

(7)實體法所規定的兒童所具有的受教育權利,並不必然轉化為現

實。如何在宣示權利的同時,配置救濟的各種途徑,使兒童受損的權利及

時得到補償和救濟是保障兒童受教育權最為關鍵的一環。面對當前諸多受

教育權被侵害案例所揭示的學生申訴制度不完善、司法訴訟不暢等現狀,

有必要通過修改《行政訴訟法》,將公民受教育權利納入到行政訴訟受案

範圍,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專門審理教育行政訴訟的規定,並建立教

育公益訴訟制度,以使教育公共利益免受公權和私權的各方侵害。另外,

還應充分發揮公共知識分子和學術共同體在促進受教育權保障中的積極作

用,通過公民教育、擴大民眾對教育訴訟過程的參與等途徑,提高兒童及

其相關主體的權利意識,以構建全方位的保障兒童受教育權利之立法、司

法和社會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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