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六條

公安六條

公安六條,即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因其內容分為六條,所以簡稱“公安六條”。這是為了保證文革全面奪權的順利實現而制定的。197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宣布撤銷《公安六條》。

基本信息

概覽

它的第一、第三至六條規定,依法懲辦“殺人、放火、放毒、搶劫……盜竊國家機密、進行破壞活動的現行反革命分子”;“保障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大串聯的正常進行”;保護革命民眾組織,保護左派……依法懲辦“那些打死人民民眾的首犯、情節嚴重的打手、以及幕後的操縱者”;地富反壞右“不準串連,不得混入革命民眾組織,更不準自己建立組織”;不得利用大民主或其他手段散布反動言論;“黨、政、軍機關和公安機關人員,如果歪曲以上規定,捏造事實,對革命民眾進行鎮壓,要依法查辦”。

其中第二條特別規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開張貼、散發反革命傳單,寫反革命標語,喊反革命口號,以攻擊污衊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副主席的,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應當依法懲辦。”在實際執行中,這一條又被擴展到適用於江青、陳伯達、康生等“無產階級司令部”(中央文革小組)的人,甚至擴展到適用於各級當權者。不僅適用對象一擴再擴,適用情節也一擴再擴,成為類似《第二十二條軍規》無所不包的,能夠有效鎮壓抗拒現實、持異見者的東西。該條是為公安六條的核心。

扭曲歷史

第四條首次提出了一個21種人的名單[1],紅衛兵、造反派早已開始大規模地把這類人被趕出城市,送農村監督改造,得到了來自政府“法律”的肯定。1969年10月根據“林副主席第一號命令”在極短的時間內又實施了遣返。僅據官方非常不完整的統計材料,當時至少有33,695戶北京市民被抄家搶掠,有85,196人被驅趕出城。此風很快在全國各大都市蔓延,多達40萬的城市居民被“遣返”到農村或邊遠地區[2]。不少被遣返的人在遣返途中便被折磨致死,無法進行統計[3]。

這一政策支持了此前紅衛兵的任意撲殺行為[4]。公安部部長謝富治在北京市公安局會議上說:“民警要站在紅衛兵一邊……供給他們情況,把五類份子的情況介紹給他們。”並說:“民眾打死人,我不贊成,但民眾對壞人恨之入骨,我們勸阻不住,就不要勉強。”才有後來湖南、廣西慘劇的發生。1968年湖南道縣(邵陽)發生的一連串集體屠殺,為了防止階級敵人趁機作亂,民眾組織將這“21種人”及其家屬定名為“黑殺隊”(意指他們想屠殺工人階級、貧下中農),一律殺無赦。

這一法規性檔案,沒有通過規範的立法程式,僅僅用一個臨時性規定就把“以言治罪”、思想犯罪制度化、法律化,成為打擊異己勢力的方便法門。“合法”擴大了法律打擊對象的範圍,並規定“革命民眾協助和監督公安機關執行職務”,為執法權的流失、濫用(民眾專政)提供了根據。是政治權力非程式更迭時維繫脆弱的政治合法性的極端手段。文革中製造的大量冤假錯案,依據的就是這一檔案規定。其條例的有效性一直延伸到了它被取消的時候。

撤銷令

中共中央宣布撤銷令

197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宣布撤銷《公安六條》。

[編輯] 注釋

↑ 21種人:地、富、反、壞、右分子,勞動教養人員和刑滿留場(廠)就業人員,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反動道會門的中小道首和職業辦道人員,敵偽的軍(連長以上)、政(保長以上)、警(警長以上)、憲(憲兵)、特(特務)分子,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機倒把分子,和被殺、被關、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堅持反動立場的家屬。

日文版

↑ 《中國文化大革命事典》日文版,1997年,1068頁

↑ 王友琴

↑ 據不統計,僅在北京,從1966年的8月26日到9月1日,每天有數百人被打死:8月26日,126人;8月27日,228人;8月28日,184人;8月29日,200人;8月30日,224人;8月31日,145人;9月1日,2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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