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邊境地區公安邊防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邊境地區穩定,促進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邊防部門對進出本省邊境地區和從本省邊境口岸或者邊境通道出入國境的人員以及交通運輸工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實施管理。?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邊防部門舉報。?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邊境地區,是指本省沿國界線一側的縣(市)行政區。
本規定所稱邊境口岸,是指設在本省邊境地區的國家級口岸和省級口岸。?
所稱邊境通道,是指由公安邊防部門管理的供邊境居民出入國境探親訪友、求醫治病、從事商品交易以及參加傳統民族節日聯誼等活動的道路和渡口。?
第四條 公安邊防部門負責邊境地區出入境邊防檢查、進出邊境地區檢查和邊境地區治安管理等行政執法工作。?
省公安邊防部門主管全省公安邊防管理工作。?
邊境地區州(市)、縣(市)公安邊防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安邊防管理工作。?
邊防檢查站、邊境檢查站、邊防派出所負責所管轄區域的公安邊防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公安邊防部門在進出邊境地區的交通要道設立邊境檢查站,下列職責:?
(一)對進出邊境地區的人員及其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的貨物實施邊防檢查;
(二)查控、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進出邊境地區的人員須持合法有效證件,並接受邊境檢查站的檢查。?
境外邊境居民從本省邊境口岸或者邊境通道入境後前往其他地區的,須持合法有效證件。?
第七條 進出邊境地區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邊境檢查站應當阻止其進出邊境地區:
(一)未持本人證件的;?
(二)持用無效證件的;?
(三)持用他人證件的;?
(四)持用偽造、塗改證件的;?
(五)拒絕接受邊防檢查的。?
進出邊境地區的人員有前款(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邊境檢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繳其證件。?
第八條 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省公安邊防部門在邊境地區的國家級口岸、省級口岸、邊境通道分別設立邊防檢查站。?
國家級口岸邊防檢查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和本規定履行職責。
省級口岸、邊境通道邊防檢查站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出境、入境人員及其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的貨物實施邊防檢查;?
(二)對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行監護;?
(三)對邊境口岸或者邊境通道限定區域進行警戒,維護出境、入境秩序;?
(四)查控、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省公安邊防部門在邊境地區設立邊防派出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所管轄區域的治安管理;?
(二)核發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持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人員,應當從指定的邊境口岸或者邊境通道出境、入境,並接受公安邊防部門的檢查。?
第十一條 出境、入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邊防部門應當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未持出境、入境證件的;?
(二)持用無效出境、入境證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
(四)持用偽造或者塗改的出境、入境證件的;?
(五)拒絕接受邊防檢查的;?
(六)未從指定邊境口岸或者邊境通道出境、入境的;?
(七)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通知不準出境、入境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人員有前款(三)、(四)、(七)、(八)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邊防部門可以扣留或者收繳其出境、入境證件。?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工具應當從指定的邊境口岸或者邊境通道出境、入境。?
交通運輸工具離、抵邊境口岸或者邊境通道時,應當向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辦理機動車輛查驗卡或者船舶查驗卡,並接受公安邊防部門的檢查。?
公安邊防部門對交通運輸工具進行檢查時,船長、機長、列車長、押運人、駕駛人等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到場協助檢查。?
第十三條 出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自出境檢查後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自入境後到入境檢查前,未經公安邊防部門同意,不得上下人員、裝卸物品。?
第十四條 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邊防部門可以對其進行監護:?
(一)依照雙邊條約,境外車輛經有關部門批准借道我國境內行駛的;?
(二)出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自出境檢查後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自入境後到入境檢前;?
(三)公安邊防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監護的其他情形。?
被監護的交通運輸工具和乘坐交通運輸工具的人員應當服從監護人員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邊防部門應當推遲或者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離、抵邊境口岸或者邊境通道時,未經公安邊防部門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拒絕接受邊防檢查、監護的;?
(三)載有危害國家安全、利益和社會秩序的人員或者載有違禁物品的;?
(四)載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員的;?
(五)拒不執行公安邊防部門依法作出的處罰或者處理決定的;?
(六)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出境、入境邊境口岸或者邊境通道的。?
第十六條 公安邊防部門發現下列物品的,應當扣留或者收繳,對攜帶人、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處理的,及時移送:?
(一)攜帶、載運的違禁物品;?
(二)非法攜帶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
(三)未經批准攜帶、託運的槍枝、彈藥或者文物;?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入境的其他物品。?
第十七條 進出邊境地區的人員有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出境、入境人員有本規定第十一條(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工具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有本規定第十五條(一)、(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負責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公安邊防部門依照下列許可權決定:?
(一)邊防派出所、邊境檢查站、邊境通道邊防檢查站可以決定警告和500元以下罰款;?
(二)縣(市)公安邊防部門、省級口岸邊防檢查站可以決定2000元以下罰款;?
(三)州(市)公安邊防部門、國家級口岸邊防檢查站可以決定5000元以下罰款;?
(四)省公安邊防部門可以決定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二條 公安邊防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 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