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版
作/譯者:財政部會計司 組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日期:2007年04月
ISBN:9787010061207 [十位:7010061203]
頁數:622 重約:0.830KG
定價:¥60.00內容提要:
財政部2006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是我國會計準則的一次重大改革,內容豐富,意義深遠。為了便於廣大會計工作者及相關人員全面準確地掌握準則體系,財政部會計司組織撰寫了《企業會計準則講解》。《講解》涵蓋了會計準則的背景、理念、內容和方法,闡述了各項準則的重點難點,列舉了大量的套用實例,分析了新舊準則的主要差異和銜接要求,可作為學習理解會計準則並進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參考資料。
《講解》的撰寫歷時半年多,數易其稿,反覆修改,並進行了必要的實地調研和徵求意見,力求做到理論紮實,內容完整,深入淺出,通俗易懂。
貫徹實施會計審計準則體系 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局長
關於中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建設與實施的若干問題
關於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幾個具體問題的說明
第一章 基本準則
第二章 存貨
第三章 長期股權投資
第四章 投資性房地產
第五章 固定資產
第六章 生物資產
第七章 無形資產
第八章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第九章 資產減值
第十章 職工薪酬
第十一章 企業年金基金
第十二章 股份支付
第十三章 債務重組
第十四章 或有事項
第十五章 收入
第十六章 建造契約
第十七章 政府補助
第十八章 借款費用
第十九章 所得稅
第二十章 外幣折算
第二十一章 企業合併
第二十二章 租賃
第二十三章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十四章 金融資產轉移
第二十五章 套期保值
第二十六章 原保險契約
第二十七章 再保險契約
第二十八章 石油天然氣開採
第二十九章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第三十章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第三十一章 財務報表列報
第三十二章 現金流量表
第三十三章 中期財務報告
第三十四章 合併財務報表
第三十五章 每股收益
第三十六章 分部報告
第三十七章 關聯方披露
第三十八章 金融工具列報
後記
2008年版
作/譯者: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日期:2008年12月
ISBN:9787010075419 [十位:7010075417]
頁數:647 重約:0.811KG
定價:¥80.00內容提要: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體系正式實施。上市公司等企業需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會計師事務所需執行審計準則體系。實施會計審計準則體系,是實現我國會計審計準則國際趨同、有效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進一步提升我國會計審計整體水平所邁出的重要步伐,是推進企業改革、促進資本市場發展、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一項基礎性工程,是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推動企業實施“請進來”、“走出去”戰略的重要舉措,是財政工作和會計行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確保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認真貫徹實施會計審計準則體系,是當前財政工作和會計行業的一項重要任務,應當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強化指導,加強宣傳,嚴格管理,確保向新準則平穩轉換並實施到位。
實施會計審計準則體系,是實現我國會計審計準則國際趨同、有效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進一步提升我國會計審計整體水平所邁出的重要步伐,是推進企業改革、促進資本市場發展、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一項基礎性工程,是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推動企業實施“請進來”、“走出去”戰略的重要舉措,是財政工作和會計行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確保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
第一章 基本準則
第一節 基本準則概述
第二節 財務報告目標、會計基本假設和會計基礎
第三節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四節 會計要素及其確認與計量原則
第五節 財務報告
第二章 存貨
第一節 存貨概述
第二節 取得存貨的計量
第三節 發出存貨的計量
第四節 期末存貨的計量
第五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三章 長期股權投資
第一節 長期股權投資概述
第二節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第三節 長期股權投資的後續計量
第四節 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及處置
第五節 共同控制資產及共同控制經營
第六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四章 投資性房地產
第一節 投資性房地產概述
第二節 投資性房地產的會計處理
第三節 投資性房地產後續計量模式的變更
第四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五章 固定資產
第一節 固定資產概述
第二節 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第三節 固定資產的後續計量
第四節 固定資產的處置
第五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六章 生物資產
第一節 生物資產概述
第二節 生物資產的初始計量
第三節 生物資產的後續計量
第四節 生物資產的收穫與處置
第五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七章 無形資產
第一節 無形資產概述
第二節 無形資產初始計量
第三節 內部研究開發費用的確認和計量
第四節 無形資產的後續計量
第五節 無形資產的處置
第六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八章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第一節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概述
第二節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確認和計量
第三節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
第四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九章 資產減值
第一節 資產減值概述
第二節 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
第三節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與計量
第四節 資產組的認定及減值處理
第五節 商譽減值測試與處理
第六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十章 職工薪酬
第一節 職工薪酬概述
第二節 職工及職工薪酬的範圍
第三節 職工薪酬的確認和計量
第四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十一章 企業年金基金
第一節 企業年金基金概述
第二節 企業年金基金繳費
第三節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
第四節 企業年金基金收入
第五節 企業年金基金費用
第六節 企業年金待遇給付及企業年金基金淨資產
第七節 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表
第十二章 股份支付
第一節 股份支付概述
第二節 股份支付的確認和計量
第三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十三章 債務重組
第一節 債務重組概述
第二節 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第三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十四章 或有事項
第一節 或有事項概述
第二節 預計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第三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十五章 收入
第一節 收入概述
第二節 銷售商品收入
第三節 提供勞務收入
第四節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第五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十六章 建造契約
第一節 建造契約概述
第二節 契約成本
第三節 契約收入與契約費用
第四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十七章 政府補助
第一節 政府補助概述
第二節 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第三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十八章 借款費用
第一節 借款費用概述
第二節 借款費用的確認
第三節 借款費用的計量
第四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十九章 所得稅
第一節 所得稅會計概述
第二節 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及暫時性差異
第三節 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
第四節 所得稅費用的確認和計量
第五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二十章 外幣折算
第一節 外幣折算概述
第二節 記賬本位幣的確定
第三節 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第四節 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
第五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二十一章 企業合併
第一節 企業合併概述
第二節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的處理
第三節 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的處理
第四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二十二章 租賃
第一節 租賃概述
第二節 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三節 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四節 售後租回的會計處理
第五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二十三章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一節 金融工具概述
第二節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
第三節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
第四節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計量
第五節 嵌入衍生工具的確認和計量
第六節 金融資產減值
第七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二十四章 金融資產轉移
第一節 金融資產轉移概述
第二節 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
第三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二十五章 套期保值
第一節 套期保值概述
第二節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
第三節 運用套期保值會計的條件
第四節 套期保值確認和計量
第五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二十六章 原保險契約
第一節 原保險契約概述
第二節 原保險契約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第三節 原保險契約準備金的確認和計量
第四節 原保險契約成本的確認和計量
第五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二十七章 再保險契約
第一節 再保險契約概述
第二節 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第三節 分入業務的會計處理
第四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二十八章 石油天然氣開採
第一節 石油天然氣開採概述
第二節 石油天然氣開採的確認和計量
第三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二十九章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第一節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前期差錯概述
第二節 會計政策變更
第三節 會計估計變更
第四節 前期差錯更正
第五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三十章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第一節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概述
第二節 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
第三節 資產負債表日後菲調整事項的處理
第四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三十一章 財務報表列報
第一節 財務報表列報概述
第二節 財務報表列報的基本要求
第三節 資產負債表
第四節 利潤表
第五節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第六節 附註
第七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三十二章 現金流量表
第一節 現金流量表概述
第二節 現金流量表編制
第三節 現金流量表附註
第四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三十三章 中期財務報告
第一節 中期財務報告概述
第二節 中期財務報告編制
第三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三十四章 合併財務報表
第一節 合併財務報表概述
第二節 合併資產負債表
第三節 合併利潤表
第四節 合併現金流量表
第五節 合併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第六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三十五章 每股收益
第一節 每股收益概述
第二節 基本每股收益
第三節 稀釋每股收益
第四節 每股收益的列報
第五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三十六章 分部報告
第一節 分部報告概述
第二節 報告分部的確定
第三節 分部信息的披露
第四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三十七章 關聯方披露
第一節 關聯方披露概述
第二節 關聯方關係的認定
第三節 關聯方交易
第四節 關聯方的披露
第五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三十八章 金融工具列報
第一節 金融工具列報概述
第二節 權益工具的確認和計量
第三節 金融工具披露
第四節 新舊比較與銜接
第三章 長期股權投資
第一節 長期股權投資概述
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生產經營日趨多元化,除傳統的經過原材料投入、加工、銷售方式獲取利潤外,還可通過採用投資、收購、兼併、重組等方式拓寬生產經營渠道、提高獲利能力。投資是企業為了獲得收益或實現資本增值向被投資單位投放資金的經濟行為。企業對外進行的投資,可以有不同的分類。從性質上劃分,可以分為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從管理層持有意圖劃分,可以分為交易性投資、可供出售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等。《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以下簡稱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主要規範了符合條件的權益性投資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其他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相關準則,有關交易性投資、可供出售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等內容的講解參見本書相關章節。
明確界定長期股權投資的範圍是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正確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前提。根據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子公司投資。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關於控制的理解及具體判斷,見本書第三十四章“合併財務報表”的相關內容。
二是投資企業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投資。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契約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共有的控制。合營企業的特點是,合營各方均受到合營契約的限制和約束。一般在合營企業設立時,合營各方在投資契約或協定中約定在所設立合營企業的重要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必須由合營各方均同意才能通過。該約定可能體現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過在合營企業的章程中規定,也可以通過制定單獨的契約作出約定。共同控制的實質是通過契約約定建立起來的、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共有的控制。實務中,在確定是否構成共同控制時,一般可以考慮以下情況作為確定基礎:(1)任何一個合營方均不能單獨控制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2)涉及合營企業基本經營活動的決策需要各合營方一致同意。(3)各合營方可能通過契約或協定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個合營方對合營企業的日常活動進行管理,但其必須在各合營方已經一致同意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範圍內行使管理權。當被投資單位處於法定重組或破產中,或者在向投資方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嚴格的長期限制情況下經營時,通常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可能無法實施共同控制。但如果能夠證明存在共同控制,合營方仍應當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規定採用權益法核算。
三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實務中,較為常見的重大影響體現為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通過在被投資單位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的發言權實施重大影響。投資企業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於50%的表決權股份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確鑿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形成重大影響。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時,一方面應考慮投資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表決權股份,同時要考慮企業及其他方持有的現行可執行潛在表決權在假定轉換為對被投資單位的股權後產生的影響,如被投資單位發行的現行可轉換的認股權證、股份期權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影響。
企業通常可以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情形來判斷是否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1)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這種情況下,由於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並享有相應的實質性的參與決策權,投資企業可以通過該代表參與被投資單位經營政策的制定,達到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2)參與被投資單位的政策制定過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這種情況下,因可以參與被投資單位的政策制定過程,在制定政策過程中可以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議和意見,從而可以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3)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生重要交易。有關的交易因對被投資單位的日常經營具有重要性,進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響到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4)向被投資單位派出管理人員。這種情況下,通過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派出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有權力負責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活動,從而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5)向被投資單位提供關鍵技術資料。因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依賴投資企業的技術或技術資料,表明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
四是投資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規範的權益性投資不包括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以及類似主體(如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持有的、在初始確認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者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投資。
本章著重講解了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的確定、持有期間的後續計量及處置損益的結轉等問題。
第二節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一、企業合併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取得,除企業合併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確定初始投資成本。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購買過程中支付的手續費等必要支出,但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被投資單位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確認為應收項目,不構成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例3-1】甲公司於20~6年2月10日自公開市場中買入乙公司20%的股份,實際支付價款16000萬元。另外,在購買過程中支付手續費等相關費用400萬元。甲公司取得該部分股權後能夠對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施加重大影響。
甲公司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其賬務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164000000
貸:銀行存款
164000000
(二)以發行權益性證券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成本為所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但不包括應自被投資單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確定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時,所發行的權益性證券存在公開市場,有明確市價可供遵循的,應以該證券的市價作為確定其公允價值的依據,同時應考慮該證券的交易量、是否存在限制性條款等因素的影響;所發行權益性證券不存在公開市場,沒有明確市價可供遵循的,應考慮以被投資單位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權益性證券的價值。
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等的手續費、佣金等與權益性證券發行直接相關的費用,不構成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該部分費用應自權益性證券的溢價發行收入中扣除,權益性證券的溢價收入不足沖減的,應沖減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例3-2】20X6年3月,A公司通過增發6000萬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取得BG公司20%的股權,按照增發前後的平均股價計算,該6000萬股股份的公允價值為10400萬元。為增發該部分股份,A%X司向證券承銷機構等支付了400萬元的佣金和手續費。假定A公司取得該部分股權後能夠對B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施加重大影響。
本例中A公司應當以所發行股份的公允價值作為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
104000000
貸:股本
6000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44000000
發行權益性證券過程中支付的佣金和手續費,應沖減權益性證券的溢價發行收入:
借: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4000000
貸:銀行存款4000000
(三)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契約或協定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契約或協定約定的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者以其持有的對第三方的投資作為出資投入企業,接受投資的企業原則上應當按照投資各方在投資契約或協定中約定的價值作為取得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但有明確證據表明契約或協定中約定的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確定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時,有關權益性投資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參照活躍市場中的市價確定其公允價值;不存在活躍市場,無法按照市場信息確定其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當將按照一定的估值技術等合理的方法確定的價值作為其公允價值。
2010年版
內容摘要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出版至今兩年多的時間裡,財政部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解釋,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部分項目也作了修改,企業合併、長期股權投資、金融工具及金融風險的列報、公允價值的披露、保險契約會計處理、財務報表中引入其節綜合收益、分部報告等實務都發生了重要變化,需要修改講解相關的內容和實例。根據上述情況,以講解原有框架內容基礎,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補充和完善,形成了《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該書對於更好地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尤其是做好財務報告編報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可作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會計企業事務所及有關方面從事會計實務工作的工具書。
2010版與2008版的主要變化2010版與2008版的主要變化如下:
一、《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1、同一控制企業合併下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如果被合併方存在合併財務報表,則應當以合併日被合併方合併財務報表所有者權益為基礎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以前實務上一般也是照此辦法操作的,新版只是對此正式予以明確,所以預計該條對實務操作的影響不大。)
2、非同一控制企業合併下企業合併成本包括購買方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之和。購買方為企業合併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諮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此條明確了對於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中相關直接交易費用的處理,即在母公司個別報表上也採用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第一條所列的合併報表層面相同的處理原則,即予以費用化。自《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發布以來,相關部門對這一問題的觀點有過多次反覆,現在的最終意見與我們在本所“2010年度會計準則最新發展培訓班”上介紹的觀點不一致。待取得紙質原書後,我們將對照原書中的表述修改本所報告模板中的相關會計政策表述。)
3、投資單位對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發生變化,但被投資單位仍然是投資單位的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時的處理:
(1)投資單位對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減少——投資單位應當繼續採用權益法核算剩餘投資,並按處置投資的比例將以前在其他綜合收益(資本公積)中確認的利得或損失結轉至當期損益。
(2)投資單位對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增加
①投資單位應當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對投資繼續採用權益法進行核算。
②在新增投資日,如果新增投資成本大於按新增持股比例計算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如果新增投資成本小於按新增持股比例計算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應按該差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和營業外收入。
③在新增投資日,該項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新增投資時的原賬面價值與按增資後持股比例扣除新增持股比例後的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和資本公積。
(上述③為新明確的要求。需關注。)
4、披露
(1)投資者應單獨披露其在聯營企業的終止經營中所占的份額;
(2)長期股權投資構成合營時,合營者應當披露與其在合營中的權益有關的下列承諾的總額,披露時應與其他承諾分開列示:
①與合營者在合營中的權益有關的資本承諾,以及在與其他合營者共同發生的資本承諾中其所占的份額;
②合營者在合營本身的資本承諾中所占的份額。
(上述是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對聯營企業的投資》第38段和《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營中的權益》第55段新增的披露要求。)
5、過渡
母公司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權所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即包括購買過程中支付的手續費等必要支出。
(此規定表明,由企業合併以外的原因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金額中仍然包含直接交易成本,即仍突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四條的規定。這一點與企業合併中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不同。)
6、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以及類似主體持有的、在初始確認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者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投資,即使符合持有待售條件,也應繼續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核算。
(此規定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有待售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第5(c)段的原則一致。根據該段規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有待售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中的計量規定不適用於由《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的金融資產。同時,《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第六條也已明確該條不適用於《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的金融資產。)
7、過渡
(1)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的重大影響以上的股權,應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股權,應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在首次執行日應當追溯調整,計入資本公積。
(2)企業進行公司制改制的,應以評估確認的資產、負債價值作為認定成本,該成本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調整所有者權益;企業的子公司進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確定的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調整所有者權益。
(上述兩點是對原已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第2號中相關規定的進一步重申和明確。我們預計不會導致現行的會計實務產生重大變化。)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
1、業務合併準則的使用範圍
僅通過契約而不是所有權份額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情形現在屬於企業合併準則的適用範圍。
(此問題已在《財政部關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業做好2010年年報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詳見本所技術提示《2010年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的最新要求對年審的影響》。)
2、或有對價
2010版指出或有對價的公允價值應計入企業合併成本,並相應地將其確認為一項權益或負債,或資產;如果在調整期內出現對購買日已存在的情況或新的證據而需要調整或有對價的,應當予以確認並對原計入商譽的金額進行調整;除此之外的或有對價調整不得調整商譽。
根據2008版,只有在購買日判斷有關調整很可能發生並且能夠可靠計量的,才應將相關金額計入企業合併成本,未來期間對或有對價的相關調整,應在調整發生的當期調整企業合併成本。
(此問題是根據2008年1月修訂後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第39段等規定作出的修改,事實上修改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第十一條第(四)項對於或有對價確認條件的規定,即不再把“在購買日判斷有關調整很可能發生”作為確認或有對價時的一項單獨考慮因素。該問題在本所“2010年度會計準則最新發展培訓班”上已經作為“未納入解釋4號的IFRS 3和IAS 27的部分其他重要修訂”提及,詳見培訓課件第109~114頁。)
3、遞延所得稅
2010版指出,對於購買日取得的被購買方在以前期間發生的未彌補虧損等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因不符合條件而未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如果在購買日後12個月內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並沖減商譽,除此之外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計入當期損益,不得調整商譽金額。
2008版對於購買日後確認的此類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將商譽降低至假定在購買日即確認了該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情況下應有的金額,減記得金額作為利潤表中的資產減值損失。這樣的處理原則上不應增加因企業合併成本小於合併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而計入合併當期利潤表的金額。
(此問題應是對《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第五條的重申和強調。)
三、《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受同一方重大影響的企業之間不構成關聯方:——例如同一投資者的兩家聯營企業之間不構成關聯方;僅擁有同一位關鍵管理人員的兩家企業之間不構成關聯方。
(此問題是對《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三條、第四條的進一步澄清,有助於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該兩條之間存在的不一致。)
四、《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披露公允價值信息應當區分公允價值計量層次並進行披露。
(該新增要求是根據自2009年起生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列報》第27A、27B段的內容而新增的。在財政部近日發布的《關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業做好2010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2010]25號)中,已經提出了相應的基本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