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股份公司中的每股利潤(Earnings Per Share,縮寫EPS)是指普通股每股稅後利潤。該指標中的利潤是利潤總額扣除應繳所得稅的稅後利潤,如果發行了優先股還要扣除優先股應分的股利,然後除以流通股數,即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平均股數。
收益公式
企業應當按照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淨利潤,除以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基本每股收益。
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當期新發行普通股股數×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當期回購普通股股數×已回購時間÷報告期時間
新發行普通股股數,應當根據發行契約的具體條款,從應收對價之日(一般為股票發行日)起計算確定。通常包括下列情況:
(一)為收取現金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應收現金之日起計算。
(二)因債務轉資本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停計債務利息之日或結算日起計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作為對價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購買日起計算;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作為對價發行的普通股股數,應當計入各列報期間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四)為收購非現金資產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確認收購之日起計算。
基本每股收益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淨利潤÷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從公式中可以看出,計算基本每股收益,關鍵是要確定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淨利潤和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在計算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淨利潤時,應當考慮公司是否存在優先股。如果不存在優先股,那么公司當期淨利潤就是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淨利潤。如果存在優先股,在優先股是非累積優先股的情況下,應從公司當期淨利潤中扣除當期已支付或宣告的優先股股利;在優先股是累積優先股的情況下,公司淨利潤中應扣除至本期止應支付的股利。在我國,公司暫不存在優先股,所以公司當期淨利潤就是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淨利潤。
與稀釋每股收益的區別
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應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潛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如果沒有潛在普通股,稀釋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應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潛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等。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分子的調整項目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等的稅後影響額;分母的調整項目為假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加權平均數。
(二)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根據本準則第十條規定,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作為分子的淨利潤金額一般不變;分母的調整項目為按照本準則第十條中規定的公式所計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同時還應考慮時間權數。公式中的行權價格和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按照有關認股權證契約和股份期權契約確定。公式中的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價格進行簡單算術平均計算。在股票價格比較平穩的情況下,可以採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盤價作為代表性價格;在股票價格波動較大的情況下,可以採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價與最低價的平均值作為代表性價格。無論採用何種方法計算平均市場價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原計算方法不再適用。當期發行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應當自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發行日起計算。
(三)多項潛在普通股根據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按照其稀釋程度從大到小的順序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直至稀釋每股收益達到最小值。其中"稀釋程度",根據不同潛在普通股轉換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大小進行衡量,即: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普通股時,將增加的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淨利潤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加權平均數所確定的金額。在確定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的順序時,通常應首先考慮股份期權和認股權證的影響。每次發行的潛在普通股應當視為不同的潛在普通股,分別判斷其稀釋性,而不能將其作為一個總體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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