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術語“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包括廣義和狹義兩方面的含義。狹義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僅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現時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系列,此類公告有別於理事會的前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的國際會計準則系列。廣義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則指一整套的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公告,包括由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以及理事會的前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批准的準則和解釋公告。

準則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曾經被稱為國際會計準則,它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在歐洲一些國家、中國、香港、俄羅斯、澳大利亞等國家套用。歐盟委員會在2002年要求所有的歐盟國家的公司到2005年都要採用國際會計準則。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是一系列以原則性為基礎的準則,它只規定了寬泛的規則而不是約束到具體的業務處理。到2002年為止,大量的國際會計準則提供了多種可選的處理方法;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改進方案是儘量找到並減少同一業務的可選處理方案。

報表框架

雖然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

(《框架》)並非一份準則,但其能夠為解決準則中未直接涉及的會計事項提供指引。此外,在缺乏專門適用於某種交易的準則或解釋公告時,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IAS 8)規定實體必須運用判斷來制定並套用一項會計政策,並使形成的信息相關及可靠。在作出此類判斷時,IAS 8.11要求管理層應考慮《框架》中的資產、負債、收益和費用的定義、確認標準和計量概念。該《框架》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於1989年批准,並於2001年4月被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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