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1、公平性;2、公開性;
3、以貨幣形式;
4、固定性。
制度
基本工資制度,是關於如何確定基本工資的制度,亦即確定基本工資的規則的總和。其內容,主要是對基本工資的構成、等級和標準以及勞動者應得基本工資等級的確定和升級所作的具體規定。 基本工資制度的確立方式,有法定方式和非法定方式之區分。現行基本工資制度的特徵
1、多樣性。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分別實行不同的基本工資制度。其中,企業可自主選擇基本工資制度,國家規定的示範性企業基本工資制度是崗位技能工資制;國家機關必須對職員、工人分別實行職務級別工資制、崗位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制或崗位工資制;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必須實行等級工資加津貼制,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有條件的可實行企業基本工資制度。
2、結構性。崗位技能工資制、職務級別工資制等基本工資制度,都屬於結構工資制,只不過各自結構不盡相同而已。
3、等級性。在各基本工資制度的結構中,都包含具有等級特點的組成部分,如崗位工資、技能工資、職務工資等都有相應的等級。
我國現階段企業執行的基本工資制度主要有等級工資制、崗位工資制、結構工資制、崗位技能工資制等。
影響因素
確定基本工資的主要條件是:社會和企業的經濟水平,企業的勞動條件狀況,生產、工作崗位勞動的繁重程度和複雜程度等。
在同等的情況下,職工基本工資的多少,一般反映他們之間的工作能力、業務技術水平和擔負職責的差異。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職工收入水平的高低。基本工資的最低數額,應當保證職工本人及其平均贍養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區別
勞動者的全額工資與基本工資的概念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常會遇到的兩個概念。
弄清這兩個概念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很重要。因為計發勞動者的待遇,時常會用到這兩個概念。例如:在解除勞動契約計發經濟補償金時,需要用勞動者全額工資的概念,而終止勞動契約計發生活補助費和女職工“三期”內計發工資時,需要用勞動者基本工資的概念。如果不準確地理解這些概念,容易因此而發生勞動爭議,對勞動關係雙方都不利。
根據國家統計局1990年1月1日頒發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號)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以及勞動部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的有關規定,勞動者的全額工資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資(又稱標準工資)與輔助工資(又稱非標準工資)之總和,即實得工資。例如工資總額組成中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就是基本工資。再具體些說,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均屬基本工資。勞動者的輔助工資是指基本工資以外的各種工資。例如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等等。
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工資總額一般是用人單位在從事統計、繳費等勞動工資工作中常用的一個概念。與勞動者的全額工資(或稱實得工資)、基本工資等概念有聯繫,但不是一回事。在理解勞動者全額工資等概念時,常常也會聯繫到工資總額的概念。
現實意義
在企業實際管理中,基本工資的概念非常泛化,而且在法律上也並無確定的定義,所以每個企業對基本工資的定義和標準也是千差萬別,因此基本工資只是一個模糊概念。
日基本工資
日基本工資= 生產工人平均月工資/年平均每月制度計薪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