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保險機車保險條款

中國人民保險機車保險條款

中國人民保險機車保險條款,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保,類型為車險的一款無年齡限制的保險。

基本信息

簡介

基本信息

產品名稱:中國人民保險機車保險條款
保險類別:車險
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齡:無年齡限制
繳費方式:躉繳
繳費期限:一年

總 則

第一條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契約中的機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的,以燃料或電瓶為動力的各種兩輪、三輪機車、電動車和殘疾人專用車。
第三條本保險契約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機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機車下的受害者。
第四條本保險契約為不定值保險契約。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不定值保險契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契約。

保險責任

第五條機車損失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機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機車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4、暴風、龍捲風
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土石流、滑坡;
7、載運保險機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機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六條第三者責任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機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本條(一)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保險金額、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機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機車的實際價值以內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第三者責任保險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2萬元至20萬元之間協商確定。

責任免除

第七條保險機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產生火災造成的損失;
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停放期間因翻倒造成的損失;
(六)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七)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機車,致使發動機損壞。
第八條保險機車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五)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機車損失、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機車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機車;
(五)保險機車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或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八)保險機車或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九)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機車;
(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十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期限

第十三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五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髮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六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後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定後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七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機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
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
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三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機車或第三者財產,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依據保險機車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機車損失保險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以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二)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三)機車損失保險的施救費用在保險機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契約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機車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六條保險機車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第三者責任保險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核心定賠償金額。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保險人賠償範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的賠償金額適用50元的絕對免賠。
第二十九條保險機車重複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與各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三十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十一條當一次保險事故中保險機車損失的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或保險機車發生全部損失時,機車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機車損失保險的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第三者責任保險賠款金額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後,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後,該保險項下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限屆滿。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九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契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四條保險契約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五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機車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契約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3%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契約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契約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契約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因履行本保險契約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本保險契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短期月費率表

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其 他 .

第三十九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四十條在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
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牴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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