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定義
在供用電關係的實際中,由於供電企業在主客觀因素,存在對用戶的"不連續"供電的情況,我們統稱為"停電"。這裡指的"停電"是指供電人與用電人在供用電關係中,供電企業故意或非故意停止了對用電人的電能供應。
“停電”及即中斷供電。包括中止供電、停止供電和終止供電。
主要原因
自然災害:風暴、火災、地震等令發電廠及供電設施(電塔、電線桿、電力變壓站)受損,或者短路等。如果基礎設施大量受損,停電歷時要較久才能修復。
電力供不應求:客戶等用電單位消費者需求超負荷,是在開發中國家常見,例如早期的台灣,要實施各地區輪流停電。停電信息導入格式:所屬區縣、供電單位、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
不法行為:對付釘子戶、或者黑社會收保護費等。 用戶長期欠交電費,電力公司迫於無奈,向個業單位實施停電。
應急措施
遇到停電,應利用手電筒等照明工具,首先檢查內部配電開關、漏電保護器是否跳開。
室內有焦煳味、冒煙和放電等現象,應立即切斷所有電源,以免發生火災。
保險絲熔斷,應及時更換,但不能用銅、鐵、鋁絲代替。
室內應備有蠟燭、手電筒等應急照明光源,並放置在固定的位置。
電線老化易造成停電事故,應儘快報告有關部門更換。
如果發現不是室內原因造成停電,應及時與物業管理人員聯繫。
負面影響
有計畫的停電,廠家及市民有預備,可以安排後備發電機、電筒等。 不過,意外停電則容易引發致命後果,例如醫院手術室、飛機場海關及保全檢查系統、電腦伺服器、升降機、工廠流水式生產線等。
在停電之後,突然回復輸送電力,又會產生意外,損壞電器,不可不防。
歷史大停電
1965年北美大停電(1965年11月9日) - 北美約2500萬人受到影響。
1971年九龍大停電(1971年8月16日) - 香港的九龍、新九龍及新界全面停電。
1977年紐約市大停電(1977年7月13日-14日) - 紐約市與臨近地區約900萬人受到影響。
729全台大停電(1999年7月29日) - 台南以北約846萬人受到影響。
加州電力危機(2000年6月-2001年5月) - 多次大小停電,其中2001年3月19日的停電影響約150萬人。
2003年美加大停電(2003年8月14日) - 北美約5000萬人受到影響。
印度全國大停電(2012年7月30日下午1點左右開始)- 6億多人受到影響,還有200多名礦工被困地底
(這應是全球歷來規模最大的停電事件之一)。
用電檢查
含義
為規範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作為,保障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和公共安全,供電企業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電力行業的標準為準則,對用戶的電力使用進行檢查。
工作程式
《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第16-21條:
①現場檢查不得少於兩人;
②檢查前,按規定填寫《用電檢查工作單》,經審核批准後方可赴用戶執行任務;查電工作終結後,用電檢查人員應將《用電檢查工作單》(用戶簽字)交回存檔;
③到用戶現場應出示《用電檢查證》,並叫用戶派人隨同檢查;
④對有明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用電檢查人員應向用戶開具《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或《違約用電、竊電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用戶代表簽收,一份存檔備查;
⑤除現場檢查確認有竊電行為的,可當場中止供電外,必須按規定程式進行停限電。
相關資料
緊急停電
發電、供系統的設施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得不停止運行,或發生事故不得不搶修,無法連續供電的情況下的緊急停電。
緊急停電的法定程式: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系統電非正常情況下緊急停電事先通知的程式問題。
緊急停電供電企業的法律責任:
供電企業緊急情況下未 事先通知停止供電不承擔法律責任。但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注意事項
(1)、供電企業一般常用通知方式是公告通知用戶。發布計畫檢修停電通知時,停電公告的提前期限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的供電單位不按照法律規定的事先通知或公告的時間提前7天進行。有的計畫檢修停電的只是提前三天公告。有關經辦單位嚴格遵守發布停電通知的提前期限,依法供電,避免失誤。
(2)、停電的次數問題
計畫檢修停電的次數的多少直接影響到供用電雙方的經濟利益。停電的次數部隨意的, 而是法定的。《供電營業規則》五十七條規定:" 供電企業應不斷改善供電可靠性,減少設備檢修和電力系統事故對用戶的停電次數和停電持續時間。供電設備計畫檢修應做到統一安排。供電設備計畫檢修時,對35千伏及以上電壓的用戶的停電次數,每年不應超過一次;的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戶,每年不應超過三次。"
(3)、恢復供電的時間問題
《供用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九條規定:“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在三日內恢復供電。不能在三日內恢復供電的,供電企業應向用戶說明原因。”
(4)、簽訂供用電契約時注意的相關問題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規定因供電設施計畫檢修施需要停電時,應事先通知用戶或公告。簽訂契約時,應在契約中明確公示通知或專門通知的具體方式。比如,在契約中約定採用電話通知、書面通知或新聞媒體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