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蒙協約》

《中俄蒙協約》

1915年6月7日,中、俄、蒙三方代表在恰克圖正式簽訂了《中俄蒙協約》。《中俄蒙協約》共有22條,其內容除確認和重申《中俄聲明》、《聲明另件》及俄蒙《商務專條》外,還規定: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汗的名號,受民國總統冊封,中俄不干涉外蒙古現有內政制度;外蒙有權與外國簽訂工商方面的國際條約;中國商貨進入外蒙一律交納內地貨捐;外蒙境內的訴訟,華人被告時由俄國領事與中國駐庫倫大員或其代表會審,俄國人被告時中國駐庫倫大員僅可觀審;外蒙境內的恰克圖至張家口電線為外蒙政府產業等。《中俄蒙協約》是中國北洋政府同沙俄簽訂的有關外蒙古的不平等條約。它將沙俄在外蒙獲得的權益具體化,嚴重損害了中國在外蒙古地區的主權。外蒙古的“自治”,實際上是俄國殖民統治的代名詞。《中俄蒙協約》使中國外蒙古地區淪為沙俄的獨占範圍。

條約簡介

簽約國:中國俄國蒙古
時間地點:1915年6月7日俄歷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恰克圖

條約簽訂

中方代表陳籙在恰克圖會議上與俄方及蒙方代表合影 中方代表陳籙在恰克圖會議上與俄方及蒙方代表合影

沙俄早就對中國蒙古地區抱有野心。1911年12月沙皇俄國策動外蒙古分裂主義分子宣布“獨立”後,又於1913年11月5日迫使中國政府簽訂了《中俄聲明》檔案,承認外蒙古所謂的“自治權”和沙俄對外蒙古的實際控制。
根據《中俄聲明》第五款的規定,中、俄、蒙三方於1914年9月8日起在恰克圖舉行會議,商訂“俄國及中國在外蒙古之利益暨各該處因現勢發生之各問題。”參加會議的中國代表為都統銜畢桂芳、駐墨西哥公使陳?,俄國代表為駐庫倫領事密勒爾,外蒙古代表為司法副長希爾寧達木定、財務長察克都爾扎布。談判中,沙俄極力擴大其侵略權益和外蒙的“自治權”,並威脅中國代表說,如果中國提出讓外蒙“萬難承認之條件”而使會談“無效”的話,俄國就要“一再擴充承認蒙古政府事實上自治發生之效力。”談判以《中俄聲明》和《聲明另件》為基礎,但在外蒙取消獨立和外蒙的鐵路、郵電、稅則以及內外蒙古交界處不殖民等問題上,沙俄仍步步緊逼,欲謀求更多的權益。中國代表雖據理力爭,但在北京政府“勿致決裂”的命令下,一再退讓。如稅則問題,雙方本已形成定議,但在得知日本向中國提出“二十一條”、中日關係緊張的訊息後,俄國乘人之危,推翻已有的定議,堅持苛刻的條件,加重內地商人在外蒙經商的困難。中國代表雖提請罷議,但袁世凱指示要“設法勉力解決”,向沙俄讓步。再如俄國代表提出不得在與外蒙毗連的內蒙各旗殖民,中國代表立即表示拒絕討論。俄國代表就以停止會議相要挾,北京政府便終以另行照會的形式,對俄國的提議予以承認。就是在這種情況下,1915年6月7日,中、俄、蒙三方代表在恰克圖正式簽訂了《中俄蒙協約》。

條約內容

《中俄蒙協約》共有22條,其內容除確認和重申《中俄聲明》、《聲明另件》及俄蒙《商務專條》外,還規定: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汗的名號,受民國總統冊封,中俄不干涉外蒙古現有內政制度;外蒙有權與外國簽訂工商方面的國際條約;中國商貨進入外蒙一律交納內地貨捐;外蒙境內的訴訟,華人被告時由俄國領事與中國駐庫倫大員或其代表會審,俄國人被告時中國駐庫倫大員僅可觀審;外蒙境內的恰克圖至張家口電線為外蒙政府產業等。同時,中國外交總長陸徵祥和俄國公使秘密互換照會,規定中國不得在外蒙交界的內蒙古地區殖民。

條約歷史意義

《中俄蒙協約》是中國北洋政府同沙俄簽訂的有關外蒙古的不平等條約。它將沙俄在外蒙獲得的權益具體化,嚴重損害了中國在外蒙古地區的主權。外蒙古的“自治”,實際上是俄國殖民統治的代名詞。《中俄蒙協約》使中國外蒙古地區淪為沙俄的獨占範圍。

簽署過程

《中俄蒙協約》 恰克圖
1915年6月7日,中俄蒙協約在恰克圖簽訂, 中國失去了在外蒙的實際統治權。
根據1913年中俄聲明檔案及附屬檔案,關於中國及俄國在外蒙的利益,均應由中、俄、蒙三方酌定地點,委派代表接洽。因此於1914年9月8日三方在恰克圖開議商談。
自1914年9月8日至今簽訂成立,費時達9個月。正式開會48次,會晤談判也不下40次,才告完結。會議之所以遷延費時,是因為中國與俄、蒙間存有嚴重歧見,如:蒙古聲明並無獨立事情、取消帝號及“共戴”年號、外蒙境內鐵路、郵政、中國駐庫倫大員及其佐理專員的衛隊名額、外蒙古司法訴訟、蒙境稅則等問題。由於雙方立場差距過大,致使中國一度打算撤使停議,但中國政府深知中國無力以武力收復外蒙,且中日“二十一條”要求日益嚴重,不得不委曲求全,簽訂了《中俄蒙協約》,共22條。中國只保存了徒具虛名的宗主權。

條約原文

《中俄蒙協約》 恰克圖
一九一五年六月七日,俄歷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恰克圖。
大中華民國大總統,大俄羅斯帝國大皇帝,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汗,誠願將外蒙古因現勢發生之各問題公同協商解決,各派全權專使如左:
大中華民國大總統特派都統銜畢桂芳、少卿銜上大夫駐 墨西哥特命全權公使陳?;大俄羅斯帝國大皇帝特派駐蒙古外交官兼總領事國務正參議官亞力山大密勒爾;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汗特派司法副長額爾德尼卓囊貝子希爾甯達木定,財務長土謝圖親王察克都爾札布;為全權專使,各專使將所奉全權文憑互相校閱,俱屬妥協,議定各款如下:
第一條  外蒙古承認民國二年十一月五日(俄歷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號)中俄聲明檔案及中俄聲明另件。
第二條  外蒙古承認中國宗主權。中國、俄國承認外蒙古自治,為中國領土之一部分。
第三條 自治外蒙無權與各外國訂立政治及土地關係之國際條約。凡關於外蒙古政治及土地問題,中國政府擔任按照民國二年十一月五日(俄歷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中俄聲明另件第二條辦理。
第四條 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汗名號受大中華民國大總統冊封,外蒙古公事檔案上用民國年曆並得兼用蒙古乾支紀年。
第五條 按照中華民國二年十一月五日(俄歷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號)中俄聲明檔案第二及第三兩條,中國、俄國承認外蒙自治官府有辦理一切內政並與各外國訂立關於自治外蒙工商事宜國際條約及協約之專權。
第六條 按照聲明檔案第三條,中國、俄國擔任不干涉外蒙古現有自治內政之制度。
第七條 中俄聲明檔案第三條所規定中國駐庫倫大員之衛隊,其數目不過二百名。該大員之佐理專員分駐 烏里雅蘇台科布多及蒙古恰克圖各處,每處衛隊不過五十名。如與外蒙古自治官府同意在外蒙古他處添設佐理專員時,每處衛隊不過五十名。
第八條 俄國政府遣派在庫倫代表之領事衛隊不過一百五十名,其在外蒙古他處已設或將來與外蒙古自治官府同意添設俄國領事署或副領事署時,每處衛隊不得過五十名。
第九條 凡遇有典禮及正式聚會,中國駐庫倫大員應列最高地位。如遇必要時,該大員有獨見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汗之權。俄國代表亦享此獨見之權。
第十條 中國駐庫倫大員及本協約第七條所指在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得總監視外蒙自治官府及其屬吏之行為,使其不違犯中國宗主權及中國暨其人民在自治外蒙古之各種利益。
第十一條 自治外蒙區域,按照民國二年十一月五日,俄歷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號,中俄聲明另件第四條,以前庫倫辦理大臣、烏里雅蘇台將軍、科布多參贊大臣所管轄之境為限。其與中國界線,以喀爾喀四盟及科布多所屬,東與呼倫貝爾,南與 內蒙,西南與 新疆省,西與阿爾泰接界之各旗為界。中國與自治外蒙之正式劃界應另由中、俄兩國及自治外蒙古之代表會同辦理,並在本協約簽字後二年以內開始會勘。
第十二條 中國商民運貨入自治外蒙古,無論何種出產,不納關稅,但須按照自治外蒙古人民所納自治外蒙古已設及將來添設之各項內地貨捐一律交納。自治外蒙商民運入中國內地各種土貨亦應按照中國商民一律交納已設及將來添設之各項貨捐,但洋貨由自治外蒙運入中國內地者,應按照光緒七年,一千八百八十一年,陸路通商條約所定之關稅交納。
第十三條 在自治外蒙古中國屬民民、刑訴訟事件均由中國駐庫大員及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審理判斷。
第十四條 自治外蒙古人民與在該處之中國屬民民、刑訴訟事件均由中國駐庫大員及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或其所派代表會同蒙古官吏審理判斷。如中國屬民為被告者或加害人,自治外蒙古人民為原告者或被害人,則在中國駐庫大員及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處會同審理判斷。如自治外蒙古人民為被告者或加害人,中國屬民為原告者或被害人,亦照以上會同辦法在 蒙古衙門審理判斷。犯罪者,各按自己法律治罪。兩造有權各舉仲裁,和平解決爭議之事。
第十五條自治外蒙古人民與在該處之俄國屬民民、刑訴訟事件,均按一千九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一號俄蒙商務專條第十六條所載章程審理判斷。
第十六條 所有在自治外蒙古中、俄人民民、刑訴訟事件,均照以下規定審理判斷。如 俄國屬民為原告或被害人,中國屬民為被告者或加害人,俄國領事或親往,或由其所派代表會審,與中國駐庫大員或其代表或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有同等權利。俄國領事或其所派代表在法庭審訊原告者及俄國 證見人;其被告者及中國證見人經由中國駐庫大員或其代表或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間接審訊。俄國領事或其代表審查證據,追求償債保證,如認為必要時,得請鑑定人證明兩造事實之真偽,並與中國駐庫大員或其代表或駐自治外
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會同擬定及籤押判決詞。中國官吏有執行判決之義務。
如俄國屬民為被告者或加害人,中國屬民為原告者或被害人,中國駐庫大員及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或親往,或由其所派代表,亦可在俄國領事署觀審。俄國官吏有執行判決之義務。
第十七條 恰克圖、庫倫、張家口電線之一段經過自治外蒙古境內,故議定將該段電線作為外蒙自治官府之完全產業。凡關於在內、外蒙交界設立中、蒙派員管理之轉電局詳細辦法並遞電收費章程及分派進款等問題,另由中國、俄國及自治外蒙古所派代表組織之特別專門委員會商定。
第十八條 中國在庫倫及蒙古恰克圖之郵政機關仍舊保存。
第十九條 外蒙自治官府給與中國駐庫大員及駐烏里雅蘇台、科布多、蒙古恰克圖之佐理專員暨其屬員人等必要之駐所,作為中華民國政府之完全產業,並為該大員等之衛隊,在其住所附近處,給與必要之地段。
第二十條 中國駐庫大員及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暨其屬員人等使用外蒙古台站時,可適用一千九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一號俄、蒙商務專條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民國二年十一月五日,俄歷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號,中、俄聲明檔案,聲明另件及一千九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一號俄、蒙商務專條均應繼續有效。
第二十二條 本約用中、俄、蒙、法四文合繕各三份,於簽字日發生效力。四文校對無訛,將來文字解釋,以法文為準。
中華民國四年六月七日
俄歷一千九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五號
附一:中國專使致俄國專使照會
大中華民國會議外矇事件全權專使畢、陳,為照會事:照得本日簽訂關於自治外蒙古之中俄蒙協約,本專使等奉有本國委任,以政府名義向貴專使聲明如下:於本中、俄、蒙協約簽字日,中華民國政府特準將所有附從外蒙自治官府之各蒙人,加恩完全赦罪,並準內外蒙人民照舊在該地方自由往來居住,蒙人前往庫倫為宗教上之巡拜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汗時,中華民國政府並不加以阻止。以上各節,相應照請貴專使查照。須至照會者。
附二:中國專使致俄國專使照會
為照會事:照得本日簽定關於自治外蒙古之中俄蒙協約,本專使等奉有本國委任,以政府名義向貴專使聲明如下:茲協定完備,按照中俄蒙協約第十七條所載, 張家口、庫倫、恰克圖電線內,經由外蒙段落之各電局,應於中、俄、蒙協約簽定後,最多不得過六個月,由中國局員劃歸蒙古局員管理;又,中、蒙電線連線點,應由該中俄蒙協約第十七條所載之專門委員會定之。以上各節,除由本專使照會外蒙古專使外,相應照請貴專使查照。須至照會者。

附註

本協約見《中國約章彙編·中俄部分》,頁648-657。俄文本見同書,與漢文本載在同頁上;法文本見同書,頁658-662;蒙文本未找得。照會見《外蒙近世史》 ,第2篇,頁62-63。俄國專使致中國專使照會與中國專使致俄國專使照會內容相同,法文本英譯見《 馬慕瑞:中國約章》 ,卷2,頁1243-1244。

中俄關係

《中俄蒙協約》 俄國地圖
1949年10月2日,中國與 蘇聯建交。蘇聯解體後,1991年12月27日,中俄兩國在莫斯科簽署 《會談紀要》 ,解決了兩國關係的繼承問題。1998年11月,中俄兩國在莫斯科發表了《關於世紀之交的中俄關係的聯合聲明》。2001年7月,江澤民主席對俄羅斯進行國事訪問。雙方簽署了《 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2005年6月底至7月初,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對俄羅斯進行國事訪問,兩國簽署《中俄關於21世紀國際秩序的聯合聲明》。

中國政府對俄政策

《中俄蒙協約》 中國地圖

2008年5月23日,胡錦濤在同來訪的俄總統梅德韋傑夫會談時就更好更快地發展中俄戰略協作夥伴關係提出四點建議:(一)進一步增進政治互信,加強相互支持。雙方要遵循《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的宗旨和原則,全面貫徹世代友好、攜手並進的思想,充分利用兩國高層會晤及其他各級別磋商機制,及時就雙邊關係和共同關心的重大問題交換意見,在涉及對方主權、領土完整、國家安全、穩定和發展等重大問題上繼續相互堅定支持。

(二)深化務實合作,提高合作層次和水平。雙方要穩步擴大雙邊貿易,改善貿易結構,提高機電產品貿易比例;加快推進油氣能源、經濟技術和大項目合作,促進相互投資;加強科技、環保和地方合作,積極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保護好跨界水資源,促進兩國毗鄰地區振興和發展。

(三)全面推進人文合作,進一步增進兩國人民的友好感情。雙方要充分發揮兩國政府人文合作委員會的作用,落實好互辦“國家年”框架下的機制化活動。設計並辦好“俄語年”和“漢語年”。

(四)進一步加強在國際和地區事務中的戰略協作。雙方要密切在聯合國、上海合作組織等多框線架內,以及在重大國際和地區問題上的協調與配合,共同應對各種全球性挑戰,推動建設持久和平、普遍繁榮的和諧世界。
溫家寶2004年9月25日,作為戰略合作夥伴,中俄應對雙邊合作作出長期規劃。他為此提出了兩國合作的六項任務。一是進一步改善貿易結構,規範貿易秩序。二是擴大相互投資,將基礎設施建設、能源、資源開發、加工製造、高科技作為相互投資的重點領域,為此中方計畫到2020年向俄投資120億美元。三是推動能源合作。能源合作是中俄戰略合作的重要內容,是兩國經貿關係的重要支撐,爭取早日簽署政府間的能源合作長期協定。四是加強高科技合作,將核能、航天、生物工程、化學、新材料、信息等作為合作重點。五是促進邊境和地方交往,鼓勵兩國已建立經貿結對和友好關係的省州和城市開展互利合作。六是重視人文合作,加深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等方面的交流。

 

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各時期的條約

各個時期的簽署的條約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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