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視角下的股東代表訴訟

公司法視角下的股東代表訴訟

《公司法視角下的股東代表訴訟》是2009年3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小寧。本書介紹了股東代表訴訟的性質、股東代表訴訟的作用等內容。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作者對股東代表訴訟的研究始終圍繞兩大問題,即股東代表訴訟是正當原告原則和多數決原則的例外適用;是尋求維護公司效率和保護公司及其小股東利益之間的平衡。這不僅表現在股東代表訴訟論題的提出,也表現在對這一論題的論證與展開之中。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為它就是股東代表訴訟的本質,或者,它就是這一制度實際運作的核心。實踐表明,各國對上述兩個問題的不同認識和解答,就導致了不同國家在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上的差異和這一制度作用的不同結果。當人們重視公司利益之時,公司效率就有所犧牲;當人們重視公司效率之時,公司利益的保護就不會那么充分。作者的研究也表明,各國對上述兩個問題的態度是通過立法與司法體現出來的。當然,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不盡相同,大陸法系國家尤其如此。後者,在制定法律時就明確了正當原告原則和多數決原則的例外適用到什麼程度,利益衡量的天平向哪一方向傾斜。同時,法院在訴訟中有很大的裁量權,它對“例外”和“傾斜”還會產生影響。由於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規則是法律規範淵源的-二部分,因而法院的裁量權就更大些。

《公司法視角下的股東代表訴訟》的研究表明,股東代表訴訟源於英國,成熟於美國。之後,為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相繼引入。我國2005年《公司法》修訂中也引入了這一制度。但是,股東代表訴訟在英國公司治理中的成效甚微,即使在2006年英國新《公司法》頒布之後,也未見根本性改變。相比較而言,股東代表訴訟在美國公司治理中卻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在公開公司中作用尤其顯著。但是,現今股東代表訴訟的作用也不如過去。而德國法中的股東代表訴訟是在保留自己傳統的基礎上從美國引進的,它突出表現在2005年《股份公司法》的改革之中。不難看出,股東代表訴訟自問世以來,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其創製國和移植國對股東代表訴訟的態度不同,各自的做法和理論支撐不一。作者對英、美、德三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實踐經驗和學說的比較,對於我們正確認識股東代表訴訟的功能,確定應採取的態度和有效發揮其作用是有益的。

作者簡介

李小寧,女,安徽休寧人。1992年畢業於復旦大學法律系並獲法學學士學位,1995年於復旦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1年於香港大學法學院獲普通法碩士學位,2001年參加美國富布萊特研究項目“美國歷史和法律沿革”,2006年於荷蘭格羅寧根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1995年8月至2002年8月、2007年3月至今任職於復旦大學法學院。曾在國內外出版和發表著作、論文(包括譯文)若干,並曾參加上海市政府科研項目。主要研究方向為公司法和比較法。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導論

一、股東代表訴訟的性質

(一)正當原告原則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性質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正當性

(一)股東代表訴訟的作用

(二)從經濟學的角度證明股東代表訴訟的正當性

三、股東代表訴訟的缺點

(一)不當干預公司正常經營的風險

(二)原告股東的動機問題

(三)公司受償所帶來的問題

四、股東代表訴訟的作用

(一)股東代表訴訟的不同作用

(二)影響針對股東代表訴訟態度的因素

五、比較研究的對象

(一)英國

(二)美國

(三)德國

(四)中國

六、比較研究的範圍

第二章 英國

第一節 英國有關股東代表訴訟的法律

一、傳統的“Foss規則”:原則及其例外

(一)“Foss規則”的兩個基本原則

(二)“Foss規則”基本原則的例外

(三)對傳統“Foss規則”的評論

二、“Foss規則”的發展

(一)Prudential Assurance Co.Ltd.v.Newman Industries Ltd.(No.)(the Court of Appeal):確認原告訴訟資格

(二)Taylorv National Union ofMineworkers(Derbyshire Area):“不當行為人控制”要件的一般化

(三)Smith v Croft(No.):獨立機構的觀點

(四)簡評“Foss規則”的發展

三、民事程式規則第.條:司法準許繼續股東代表訴訟的要求

四、對普通法股東代表訴訟的改革

第二節 股東代表訴訟在英國的作用

一、股東代表訴訟在英國作用微弱及其原因

二、不公平損害救濟與股東代表訴訟

(一)不公平損害救濟簡介

(二)不公平損害救濟與股東代表訴訟之間的關係

(三)在現行英國法下不公平損害救濟是否會取代股東代表訴訟

(四)兩種訴訟形式還是一種

第三節 股東代表訴訟和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分

一、概述

二、基於違反公司章程的訴訟請求

三、針對董事違反誠信義務的請求

(一)已有確定的法律關係時

(二)存在特殊的事實關係時

(三)董事為不正當目的行使權力時

(四)董事違反公平對待股東的義務時

四、針對控制股東過錯的請求

第四節 尋求維護公司效率和保護公司及其小股東利益之間的平衡

一、普通法對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

(一)對股東代表訴訟適用範圍的實體性限制

(二)對原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程式要求

(三)合適的獨立機構的意見

(四)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動機

(五)限制董事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

二、2006年《公司法》的改革

(一)概述

(二)新法對股東代表訴訟適用範圍的實體性限制

(三)2006年英國《公司法》對原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程式要求

(四)對2006年英國《公司法》關於股東代表訴訟規定的評價

第五節 結論

一、股東代表訴訟在英國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二、平衡公司效率和公司及其小股東保護的英國模式

(一)誰適合為了公司最佳利益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二)平衡公司效率和公司及小股東保護的英國模式

第三章 美國

第四章 德國

第五章 中國

第六章 結論

主要參考資料

主要案例

後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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