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有資產法草案,對侵害國有資產行為作出了嚴厲的處罰規定。
草案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草案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正當利益,侵占、挪用企業資產,在企業改制、資產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資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依法給予處分。
草案規定,對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草案還規定,接受委託對國家出資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財務審計的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執業準則,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審計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立法思路
針對當前一些地方出現的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國有資產法草案將立法思路的重點放在保障國有資產權益。
草案總則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保障國有資產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石廣生對此解釋說,目前,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中需要專門立法加以規範的突出問題,主要是如何維護好國有資產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針對這方面的問題建立起比較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國有資產立法應當以此為重點,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
備受關注的國有資產法草案23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台,對促進國有資產權益的有效保護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據。
根據草案的總則規定,該法旨在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保障國有資產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針對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起比較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石廣生說。
備受關注的國有資產法草案23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台,可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產權益的有效保護。
作為國有資產監管法規體系的“母法”,《國有資產法》曾被列入八屆、九屆全國人大立法計畫確定的立法項目,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曾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完成了《國有資產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但最終並未提交審議。2004年,《國有資產法》的起草工作重新啟動。“2006年全國人大加快了《國有資產法》的立法進程,原計畫2006年底不僅要出初稿而且還要在小範圍內進行討論,但去年的實際進展並沒有大家想像的那樣快。”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所副所長張文魁在接受《中國發展觀察》採訪時告訴記者。
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已經走過了近30年的歷程。作為經濟體制改革中心環節的國有企業改革,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建立和不斷完善,不斷攻堅破難,在許多方面取得了突破與創新。十六大提出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第一次在政府機構設定上將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相分離,改變了國有資產多頭分散管理的狀況,突破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相對滯後的體制性障礙,國有企業改革開始進入由出資人依法推進的新階段。
為加強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監管,規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我國將從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此舉標誌著我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取得重要進展。
適用範圍
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國有資產法草案將本法適用範圍界定為經營性國有資產。
監督體制的原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國有資產法草案,對國有資產監督體製作出原則規定。
草案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草案第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要在實踐中總結完善。”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石廣生解釋說,目前在法律中作出明確具體規定的條件還不成熟,以作出原則性的規定為宜。這樣處理,可為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進一步改革完善留有空間。
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國有資產法草案專辟一章,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作出規定。
草案按照國有獨資、控股、參股的不同企業類型,規定了政府授權的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要內容、方式和責任等,從法律制度上解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到位,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權利,承擔出資人權益責任的問題。
草案第二章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參與法律起草的有關人士解釋說,目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主要是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時,國務院還授權其他有關部門對某些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因此,草案這一相關規定兼顧了目前的實際情況,同時也為國務院根據改革需要適時調整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留有餘地。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有資產法草案,確立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並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支範圍、編制原則、編制和批准程式等作了原則規定。“將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納入預算管理,有利於合理調整和規範國家出資企業的收入分配關係,有利於增強政府的巨觀調控能力,進一步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也有利於使全體人民共享國有資本的經營成果。”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石廣生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作說明時說。
草案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向國有資本分配的利潤,國有資產轉讓收入,國家出資企業清算收入中屬於國有資本的收入和國有資本的其他收入,以及國有資本收入的支出,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草案規定,國務院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具體編制工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向財政部門提出由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列入本級政府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考慮到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正在試點,還需要在時間中逐步調整完善,草案規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