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刑法志》中記錄了一件很普通但卻震動朝野的案件,這個案件就是“阿雲之獄”。為此案件,司馬光耿耿於懷17年。
北宋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正月,十三歲的登州農家少女阿雲,父母雙亡,家境貧寒,阿雲的叔父不顧阿雲母喪未滿,強行將阿雲許配給了一名叫韋大的老光棍。韋大相貌醜陋,一貧如洗,年齡也很大,阿雲不滿,但拗不過叔父,更何況婚期已定,由不得她。為了擺脫這樁婚姻,阿雲單打算趁韋大睡覺時殺死他,卻未能成功,差點喪命的韋大,事後直接報了官。
知縣接到報案,立即開始偵查,最終把目標嫌疑人定在了未婚妻阿雲的身上。知縣捉來阿雲開堂審理。阿雲也不抵賴,直接將事實說清楚。按照我們今天的法律,阿雲的行為算是殺人未遂,判處有期徒刑,然而當時的知縣是以謀殺親夫的罪名直接判處阿雲死刑。按照大宋法律,地方案件凡是判處死刑的都要逐級上報最後至中央,由最高司法機構--大理寺和審刑院進行覆核決定後,才能執行判決。案子上報到登州知府許遵,許遵認為阿雲與韋大的婚姻無效,阿雲有罪,但罪不至死。而且在此案發生之前,宋神宗曾下詔說:凡是謀殺未遂致受害人受傷,經司法審問後,犯人如實供認犯罪情節的,以自首對待,依照謀殺罪減刑二等論處。按照皇帝詔書,阿雲理應被判處有期徒刑。然而沒想到,皇帝的詔書在刑部不管用,許遵將案件上傳到刑部後,刑部的判決是仍是死刑。戲劇性的是,不久後許遵調任大理寺最高長官大理寺卿,掌握了案件的主動權,阿雲改判為有期徒刑。
原本以為案件到這就結束了,然而專門負責政府官員違法違紀的御史台又來摻一腳。御史台認為大理寺卿許遵利用職務之便枉法,上書彈劾許遵。此事本來只是一件普通案件,卻發展到驚動皇帝,震動朝野的地步。宋神宗見案子一直爭論不休,甚至還牽扯到官員違紀問題上來,無奈之下直接把案件發往翰林院,由翰林院來裁決,於是就有了所謂的“律赦之爭”。
當時司馬光和王安石是翰林院最有名望的學士,但兩個人的政治觀截然不同。對於阿雲這個案件,司馬光的意見是,阿雲謀殺傷人,應當按照律法處以死刑。王安石的意見是阿雲有自首情節,罪不至死,而且按照皇帝曾經頒布的詔令,還可以減刑。司馬光支持刑部的死刑判決,王安石支持許遵的有期徒刑判決。朝廷官員就此案分成兩派,一直爭論不休。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到底按照法律還是皇帝詔書來判決。
雖然是在爭論案件的判決結果,然司馬光和王安石的真正意圖不止於此。當時王安石正在鼓吹變法,司馬光是反對派。如果阿雲能獲得有期徒刑,就意味著皇權凌駕於法律之上,皇帝可以隨意更改法律,而變法派也就能在朝堂上獲得上風。最終宋神宗直接下令免除阿雲的死刑,改判有期徒刑,這也意味著神宗支持變法。之後司馬光也因為不能阻止變法而自請辭官,歸隱洛陽編纂《資治通鑑》,不談國事。
沒過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雲被釋放回家,重新嫁人生子,案子似乎真的結束了。只是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公元1085年,宋神宗去世,宋哲宗繼位,垂簾聽政的太皇太后高氏反對新法,重新啟用司馬光為宰相,盡廢新法。司馬光上任後,為了進一步打擊變法派,重新審理了“阿雲之獄”,最終以謀殺親夫的罪名將阿雲逮捕並斬首示眾。時隔17年,司馬光終於贏回當年的爭論結果,判處阿雲死刑。
司馬光 王安石 律赦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