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
(一)行政訴訟第三人是與本訴所爭議的訴訟標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行政訴訟第三人,本來的含義就是除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他參加到原告與被告的訴訟中來,必定與本訴有密切的聯繫。這種聯繫就是他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即第三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該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在客觀上調整或涉及到了作為第三人的權利義務,所以該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律上的存在與變動,就直接決定了被行政行為所調整或涉及的第三人的行政法或民法上的權利義務變化。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直接影響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特定權利和利益,才能視為行政訴訟意義上的“利害關係”。並且行政訴訟意義上的“利害關係”應源於行政法律關係,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之間存在的法律關係。這種法律關係既有第三人與被告之間的行政法律關係,也有第三人與原告之間的行政法律關係,還包括第三人與原告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既有維護第三人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有全面查明案件事實和全面正確解決糾紛的考慮。因此,第三人的根本特徵是他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或者與本案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也就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這也是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行政訴訟第三人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具體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l、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以兩個以上當事人為對象所形成的行政法律關係中,原告以外的當事人與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影響到原告與他人之間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原告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間的特定行政法律關係。
(二)行政訴訟第三人須是參加到他人訴訟中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行政訴訟第三人並非原來就不可能成為原告,只是沒有作為原告起訴。所以,他所參加的訴訟只能是別的主體之間的訴訟,即本訴。既然如此,那么,他就是在本訴程式已經開始尚未終審判決以前加入,他在這個階段均有權申請參加。在他人開始訴訟之後,認為有必要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才申請參加訴訟或者被法院通知參加訴訟。這個參加訴訟的時間差是第三人與原告的重要區別。一審程式和二審程式只是同一完整訴訟程式的兩階段,只要一審判決沒有生效,第三人隨時可申請參加二審訴訟。如果在第一審程式中第三人沒有參加訴訟,在第二審程式中第三人要求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該允許,因為第二審程式已經開始,整個案件審理尚未終結,這樣做有利於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對第一審判決作出客觀正確的評價,避免損害第三人的利益,發生錯判。
(三)行政訴訟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獨立的訴訟地位
第三人與原告或被告均不一樣,他參加到訴訟中來,既不是為了維護原告的權益,也不是為了維護被告的權益,而是為了維護自己獨立的合法權益,第三人既不必然地依附於原告也不必然地依附於被告,他自己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即使其訴訟主張與原告或者被告可能一致或部分一致,但是,第三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也既不會依附於原告也不會依附於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請求,也可以發言、辯論、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出抗訴等等。第三人參加訴訟可充分陳述自己的意見,提供證據,為維護自己的主張參加辯論,從而有利於法院傾聽各方面的意見,全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達到降低訴訟成本,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的目的。
種類
行政訴訟第三人從總體上可以分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證人型第三人。所謂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訴權的公民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起訴,而是參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的第三人。所謂被告型第三人,是指應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為第三人通知參加訴訟的行政機關。所謂證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要作用是協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第三人。從《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審判實踐和學理通說來看,行政訴訟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行政處罰案件中的被處罰人或被侵害人,均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在行政處罰案件中,特別是在治安處罰案件中,不但有被處罰人,還有被侵害人。如果被處罰人不服處罰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另一方被侵害人則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是被侵害人對處罰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處罰人也可以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上述規定,被處罰人或者被侵害人均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他們也就均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治安行政案件中,行政處罰的內容與被侵害人和被處罰人的權益密切相關,如果被侵害人認為行政處罰顯失公正,起訴要求加重對被處罰人的處罰的,被處罰人可以以自己的權益將受到影響而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樣被處罰人就與公安機關之間存在著行政法律關係;如果被處罰人起訴,要求撤銷或減輕對他的處罰,被侵害人也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樣被侵害人與被告公安機關之間沒有行政法律關係,但是與被處罰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有法律關係,也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總之,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不僅關係到被處罰人的利益,也與被侵害人的權益密切相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論是被處罰人或者是被侵害人都與行政處罰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都具有行政訴權,因此,都有資格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共同被處罰人,其中未提起訴訟的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行政機關就同一違法事實處罰了兩個以上共同違法的人,其中有的起訴了,有的沒有起訴,未起訴的人是否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應區別情況對待。
1、如果起訴人對共同違法事實的認定和行為的定性都無異議,只對處罰結果不服而起訴,那么其他未起訴的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是因為未起訴的人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2、如果起訴人因對共同違法事實的認定有異議或是對違法行為的定性以及違法責任的大小的分配有異議而起訴,那么沒有起訴的其他被處罰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是因為行政處罰不是針對原告一個人作出的,而是針對包括其他未起訴人在內的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的多人作出的,人民法院審查行政處罰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必然要對各個共同被處罰人共同實施違法事實進行全面審查,分析比較各自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大小,從而正確衡量行政處罰是否合法、適當,判決維持、撤銷或變更。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什麼,也無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結果如何,在人民法院尚未對案件進行全面審理並作出裁判以前,都很難確定其他未起訴的被處罰人與被訴行政處罰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在共同被施以行政處罰的人中一部分起訴,一部分未起訴的情況下,未起訴的當事人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三)確權行政案件中主張權利的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依照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民事權益糾紛,有些需由行政機關進行確權裁決。在確權行政案件中,主張權利的人與被告行政機關之間存在著行政法律關係。當行政機關對權利歸屬糾紛進行裁決之後,如果一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經行政裁決已享有權利的另一方就面臨失去該項權利的危險,因而他與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其主要有以下幾種案件:
l、土地確權行政案件中主張權利的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甲乙兩人爭執某塊土地的使用權,國土局確定該爭執地使用權歸甲,乙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國土局的確權決定,這時甲就面臨著失去該塊土地使用權的危險,甲就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其他如草原、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的確權案件及專利確權案件中主張權利的人都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甲乙兩人因專利權歸屬發生爭議,經專利局確認該項專利權為甲所有,乙不服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專利局的確權決定,這時甲就面臨失去該項專利所有權的危險,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四)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應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巾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如果只有一個被告而原告指控又不正確的,法院應要求原告變更為正確的被告;原告如不同意變更的,則駁回起訴。但是如果應當有兩個以上的正確被告,而原告只起訴其中部分被告,不同意起訴其他具有被告資格的行政機關的,這些行政機關依法應由人民法院通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五)因行政機關的損害賠償決定而引起的案件中致害人與被害人均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這類案件由於被裁決的雙方當事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存在著行政法律關係,任何一方不服均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或變更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由於行政機關做出的損害賠償決定與致害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都密切相關,如果致害人認為要求賠償的數額太多或以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為由請求法院審查行政機關的賠償處理決定,則被害人將面臨失去或減少賠償數額的可能;反之,被侵害人起訴要求加重賠償,致害人的權益也將受到影響,因此這類案件中致害人與被侵害人在相對一方向法院起訴的隋況下,另一方均可以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六)同原告受處罰的行為有批准關係的另一行政機關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同原告受處罰的行為有批准關係的另一行政機關與原告受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主要表現為如果行政機關的批准行為合法,那么原告就會勝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就會被撤銷;如果行政機關批准行為違法,原告將會敗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就會維持,原告因受處罰所遭受的損失將應由行政機關予以承擔。如李某經城鄉規劃部門批准在公路旁建房一座,但某市公路管理部門認為李某的房屋系建在公路建設控制區內,影響公路建設,城鄉規劃部門越權審批無效,責令李某拆除房屋,李某對處罰不服,起訴到法院後,城鄉規劃部門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為城鄉規劃部門的審批行為同公路管理部門的處罰行為是相互矛盾的,如果法院認為處罰決定合法,則意味著城鄉規劃部門的審批違法,要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同時城鄉規劃部門的審批行為是否合法,要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城鄉規劃部門在訴訟中進行舉證或辯論,這樣才能有利於查明案情,一併裁決,防止發生新的訴訟。因此同原告受處罰的行為有批准關係的另一行政機關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七)行政機關和非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的處理決定,非行政機關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非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依法不具有國家行政職能,沒有行使行政職權的權利,它不能成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即使是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行政職權,也不能成為獨立承擔行政責任的行政主體,從而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人民法院只能將與其共同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列為被告,但是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審查結果與非行政機關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即如果人民法院確認了行政機關所作的處理決定是錯誤的,並且需要進行賠償時,非行政機關就應當作為賠償訴訟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承擔起應負的法律責任。
(八)在徵用土地或房屋拆遷行政案件中,建設單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在徵用土地或房屋拆遷行政案件中,因征地或拆遷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糾紛,當事人不服這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相關的建設單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是因為具體行政行為是在實現建設單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益,這一具體行政行為一旦被訴,則與建設單位的權益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如甲所有的房屋在城市建設中需要拆遷,甲與建設單位就有關的拆遷補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經拆遷管理機關裁決後,甲對行政裁決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建設單位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為案件的處理結果和建設單位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九)房產登記行政案件中第三人的確定
房產行政案件第三人是指同原、被告之間爭議的具體房產登記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申請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到訴訟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確定第三人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l、同一房產管理機關在一個具體房產管理登記行政行為中分別對幾個管理相對人作出處罰決定,只有部分相對人起訴,其他未起訴的相對人如果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房產管理機關對符合登記條件,應予頒發產權證而不予頒發的,單位和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其作為的,法院判決房產管理機關履行職責後,房產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或影響到其他人的利益,利益受到影響的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為具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以外的人不發生效力。
3、房產機關超越其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或影響到被處理人以外其他人的利益,這些利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雖然表面上看似乎與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但這種利害關係不是房產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的行為所致,而是其超越職權所致,不屬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問題,所以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異同
區分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的異同,可以更好地把握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立法目的和特徵,準確地確定行政訴訟第三人,防止和避免將二者相混淆,錯列行政訴訟第三人,增加訴訟參與人的訟累。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一)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在法律特徵上的相似之處
l、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都同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必須是“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必須是“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看起來提法有所差異。其實,“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必然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就這一點而言,兩者是相同的。
2、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訴途徑相同,即均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3、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時間都必須是在他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和判決之前。
4、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都是獨立的訴訟主體。在訴訟中都享有請求迴避、陳述事實、提供證據、質證、辯論、請求重新勘驗、鑑定,以及對不利於自己的判決結果提出抗訴等訴訟權利,同時都要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
(二)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存在重大差異
1、參加訴訟的法律關係不同。行政訴訟第三人必須和被告行政機關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係,雙方處於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不平等地位。而民事訴訟第三人和原、被告一方或雙方存在民事法律關係,即第三人與原、被告之間存在著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彼此均屬於平等民事主體。
2、行政訴訟中不存在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民事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原、被告爭議的訴訟客體有獨立請求權,因而有權提起訴訟,成為訴訟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處於原告的地位,而原訴原、被告均處於被告的地位,從而形成了原來的訴訟和第三人提起訴訟兩個訴訟的合併審理。行政訴訟的第三人和原告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一方是行政機關,因此第三人和原告方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關係,因而不可能把原、被告雙方都作為行政訴訟被告而提出自己的獨立請求。假如第三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獨立請求而又符合起訴條件,則這時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就不應是第三人而應是共同原告。
3、行政訴訟第三人概念的外延較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概念外延要小。在行政訴訟中,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不一定都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因而不一定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第三人。例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所為的行政行為,如果被提起行政訴訟,儘管行政機關敗訴的處理結果有可能導致他受到紀律處分或承擔賠償義務,這當然也是一種利害關係,因不屬於行政訴訟意義上的“利害關係”,不符合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條件,他就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
4、行政訴訟第三人處分訴訟權利的範圍與民事訴訟第三人有所不同。行政訴訟第三人一般具有原告資格,只是因為對具體行政行為未起訴而未成為原告。如果在訴訟過程中,他重新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撤銷或變更之訴,只要這種訴訟請求沒有超過法定期限,法院應予準許,這時他的第三人身份就轉變成為共同原告的身份,行使原告的訴訟權利,承擔原告的訴訟義務。而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則不存在這種情況,他無權提起訴訟。
5、行政訴訟第三人在訴訟中獨立為訴訟行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不協助原、被告任何一方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參加訴訟也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他總是協助當事人一方為訴訟行為。
6、行政訴訟第三人如果未參加訴訟,以致合法權益未得到保護,不可能另行起訴,只有通過申訴和再審程式改變原判決才能解決,因為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不宜作為兩個案件的審理對象。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未參加訴訟,其合法權益問題可以另行起訴請求解決,而不是一定要對原案進行再審。例如,買賣糾紛中的連環無效買賣糾紛,凡原告、被告以外的所有買賣各方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一併解決糾紛,也可以在原訴訟結束後和直接發生買賣關係的一方另案單獨解決糾紛,一般不會引起對原案的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