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指兩屆之間人大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組成人員因故空缺而對缺額的補充選舉。因故空缺是指:(1)死亡;(2)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3)辭職;(4)罷免;(5)代表被人民法院判決剝奪政治權利;(6)代表兩次未經批准不出席本級人大會議;(7)代表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我國選舉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代表在任期內因故空缺,由原選區或原選舉單位補選;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閉會期間,可以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補選上一級人大代表。補選空缺的代表,可以實行差額選舉,也可以實行等額選舉。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規定,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補選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規定》,對補選代表的程式和方式作了具體規定。
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補選空缺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組成人員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選舉辦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