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免徵額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最低需要,使稅收負擔更加合理和公平。凡規定有免徵額的稅種,在徵稅時應先從納稅人的全部課稅對象數額中扣除免徵額,然後就其超過免徵額的部分,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免徵額與起征點不同。起征點是對課稅對象未達到起征點數額的不徵稅,達到和超過起征點數額的則按全額徵稅,而免徵額是對課稅對象數額未超過免徵額的部分不徵稅,超過免徵額的也只就其超過部分徵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85年7月修訂發布的《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中規定,凡未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鈎浮動的國營企業,其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免稅;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即徵收獎金稅。當時,規定月標準工資為60元。所以,國 營企業獎金稅的免徵額為240元,即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240元的企業,免徵獎金稅。